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渔业船员遵守法律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影响,保障渔业船舶水上航行作业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渔业船员违反渔业船舶海上航行作业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行累计记分(以下简称“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
本办法所称渔业船员,是指在海洋渔业船舶上工作,且持有海洋渔业船员证书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
对未持有船长证书,但实际担任船长、履行船长职责的当事船员,按照船长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管理工作,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工作。
第二章 记分周期和分值
第四条 渔业船员累计记分周期(以下简称“记分周期”)为一个公历年,满分12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首次获得渔业船员证书当年的记分周期为自船员证书签发之日始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根据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分值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章 记分实施和处理
第六条 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步执行。
第七条 渔业船员一次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记分分值。
对渔业船员在一个生产航次中有多次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记分。
对存在共同违法违规行为的渔业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记分。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定程序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应记分分值应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九条 渔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且所处行政处罚均已履行完毕的,下一记分周期从零开始起算。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相应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条 渔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最后实施记分的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扣留其渔业船员证书。
被扣留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应当自被扣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最后实施记分的渔政执法机构或原证书签发机构申请参加渔业船舶水上航行作业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并参加相应考试。考试合格的,渔政执法机构发还其渔业船员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考试不合格的,自主学习10个工作日后可以重新考试。
累计记分达到12分后至消除前的时间,不计入渔业船员的有效服务资历。
第十一条 渔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及以上达到12分或者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均达到12分的,除按第十条处理外,在此周期的渔业船员服务资历不得作为申请渔业船员证书考试、考核的有效服务资历。
第十二条 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及处理情况应当录入全国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系统,渔业船员和管理部门可以查询。
第十三条 渔业船员对违法违规记分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记分决定的渔政执法机构提出复核。渔政执法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渔业船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最后实施记分的渔政执法机构或原证书签发机构收到被扣留证书渔业船员的学习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考试。
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被扣留证书的渔业船员还应当参加相应等级职级规定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考试。
第十五条 渔业普通船员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或者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晋升等级职级时,如所持有的渔业船员证书在有效期内累加记分达到12分且未处理的,渔业船员证书签发机构不予受理。渔业船员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培训,且经考试合格后,渔业船员证书签发机构方予受理。
第十六条 证书有效期满,渔业船员申请证书换发时,自申请之日起至前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违法违规记分记录,且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渔业船员证书签发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简化或免除相关考核。
第十七条 渔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且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不申请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培训和考试,其渔业船员证书将被公告失效。
继续在渔业船舶工作的,渔业职务船员可以申请低一等级或低一职务的渔业船员证书,或者重新申请参加原等级、原职级渔业船员证书的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内陆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的管理,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分值标准
附件: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分值标准
类别 | 行为名称 | 代码 | 对象 | 分值 | 法律依据 |
证书管理类 | 伪造、变造、买卖或涂改渔业船员证书的 | 1101 | 当事船员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
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 1102 | 船长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四条 |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的 | 1103 | 当事船员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 |
未按要求如实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有关渔业船舶法定文书的 | 1104 | 当事船员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 | |
港航管理类 |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 1201 | 船长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或携带违禁物品的 | 1202 | 当事船员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四十三 | |
渔业船舶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 1203 | 船长、值班驾驶员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 |
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未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 1204 | 船长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十四条 | |
未经有关机构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 1205 | 当事船员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一)项 | |
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 | 1206 | 船长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 | |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 1207 | 船长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未按照有关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的 | 1208 | 值班船员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 | |
不服从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 | 1209 | 船长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 | |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 1210 | 船长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 |
未经允许,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 1211 | 船长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 | |
未经允许,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 | 1212 | 当事船员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
在渔港内未经批准进行明火作业的 | 1213 | 当事船员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 |
在渔港内未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 | 1214 | 当事船员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 |
危害渔业航标或破坏渔业航标辅助设施的 | 1215 | 当事船员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渔业船舶在港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值班的 | 1216 | 船长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 |
不服从船长或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的 | 1217 | 当事船员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 | |
应急处置类 | 船长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 1301 | 船长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四十四条 |
渔业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接到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 | 1302 | 船长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
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 | 1303 | 当事船员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 |
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的 | 1304 | 船长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未按规定报告的 | 1305 | 船长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四十四条 | |
未及时报告险情或影响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情况的 | 1306 | 当事船员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第四十三条 | |
在非紧急情况下,滥用船舶遇险求救信号的 | 1307 | 当事船员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 |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或《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的 | 1308 | 船长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 |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和落实应急预防措施 | 1309 | 当事船员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 | |
污染防治类 | 渔业船舶发生海洋污染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 | 1401 | 船长 | 6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 |
发生渔业船舶污染事故,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 1402 | 当事船员 | 6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 |
渔业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 | 1403 | 当事船员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 |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 | 1404 | 当事船员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 |
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 | 1405 | 船长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