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修订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06号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推进电子证照工作进程,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港澳流动渔船渔民管理规定(试行)》(流渔协发〔2021〕1号)等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修订了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现予公布。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共6种(见附件1),包括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外国渔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渔业船舶办理相关证书证件时应采用新样式,尚在有效期内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继续有效。2020年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
2.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修订说明
农业农村部
2022年9月28日
附件二 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修订说明
一、修订证书证件样式范围
此次修订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样式包括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等三类证书证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外国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暂不作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减少证书证件种类
对于在业务办理系统中可以查到或调用的申请书(表)、证明等样式不再公布,在系统中提供相应模版,可以按需提供。渔业船舶抵押和租赁信息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载明,渔业船舶抵押登记证书和租赁登记证书不再单独发放。
2、统一证书证件样式
统一海洋渔船、内陆渔船和港澳流动渔船证书证件样式。海洋渔船、内陆渔船和港澳流动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整合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海洋渔船国籍证书和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国际登记内容合并,整合为“渔业船舶国际证书”;国内海洋渔船、港澳流动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捕捞许可内容合并,统一整合为“渔业捕捞许可证”。
3、优化证书证件内容
减少证书证件之间的重复信息,简化证书证件内容。如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重点保留渔业船舶所有人基本信息,以及渔船数据中重要且不常变动的有关参数,容易变动的指标参数在国籍证书中记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外国渔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外,证书证件加盖公章即为有效,签发人不在证书证件上签字。
三、证书证件管理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外,渔业证书证件使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纸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