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
通知
交安监发﹝1997﹞174 号 1997 年 3 月 31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及其所属各远洋运输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
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
国际海事组织第 64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了对《1974 年国际海
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六章和七章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装运货物组件
和集装箱(即除散装货物和甲板上装运木材以外的所有货物)的所有
船舶,必须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和获得相应货物
资料,作为强制性要求(见附件)。该修正案将于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为准备实施这一强制性要求,现就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船公司应按照《对<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
年修正案》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
则》和有关编制货物系固手册的指南要求,组织有编制能力的人员,
为其所属国际航线船舶编制船舶《货物系固手册》,报船籍港港务监
督批准后,配备给船舶使用。
为船舶编制《货物系固手册》有困难的船公司可委托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技术咨询机构代为编制其所属船舶的《货物
系固手册》。
二、有关港务监督在收到船公司为其所属船舶编制的《货物系固
手册》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抓紧
审批。对未满足编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更改意见,供船公司改进其
编制的手册文本。
三、各船公司应采取措施,务使船员熟知《货物系固手册》的要
求并按其规定执行,以保障船舶安全。四、船舶在装载货物时,应注意按《对<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1994 年修正案》的要求,取得货物资料。附件: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 年修正案
第 VI/2 条——货物资料
- 在第Ⅵ/2.1 条最后一句后面增加下列文字:
“就本条规定而言,所提供的资料应为经本组织大会决议 A.714
(17)通过并可能被修订《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的第 1.9
条所要求的资料。对第 1.9 条的修订应按照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除第 I
章以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通过、生效和实施。”
第 VI/5 条——积载和系固
- 第Ⅵ/5 条增加以下新段 6:
“6 货物组件,包括集装箱,应在整个航程中按照主管机关批准
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货物系固手册》的编
制标准应至少等同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第Ⅶ/5 条——单证
- 第Ⅶ/5 条增加以下新段 6:
“6 货物运输组件,包括货物集装箱,应在整个航程中按照主管
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货物系固手
册》的编制标准应至少等同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第Ⅶ/6 条——积载要求
- 将第Ⅶ/6.1 条该为:
“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正确、安全地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
不相容地货物应相互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