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海法规﹝2012﹞499号 2012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适用本规定。
海事行政强制包括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处置突发事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事行政强制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各类行政强制决定。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权限作出限定。
第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附件1-1),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同意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1-2)。
第七条 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
第八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第九条 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附件1-3),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
第二节 查封、扣押程序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对当事人的船舶、设施、货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按照本章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节规定。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
查封、扣押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详细载明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填写《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船舶、设施、货物等作出以下处理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告知书》(附件1-4):
(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二)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
(三)依法没收或者销毁的。
第十四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查封、扣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附件1-5)和退还物品清单,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退还物品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等财物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因情况紧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照本节规定当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上交通安全或者水域污染事故的,属于突发事件的除外;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违法行为证据灭失的;
(三)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紧急情况。
第十六条 当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并在(返回岸上后)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补办批准手续。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章 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程序
第一节 代履行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催告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时,应当制作《催告通知书》(附件1-6)。
对违法船舶、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代履行前,除按前款规定催告外,还应当同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当承担义务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实施代履行。
第二十一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附件1-7),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代履行三日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催告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第二十三条 代履行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派海事执法人员到场监督。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第二十四条 代履行实施完毕后,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记载代履行情况,交当事人或者见证人、代履行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五条 需要立即清除水上、水下碍航物或者污染物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以下简易程序实施代履行:
(一)制作《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
(二)当事人在场的,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清除;
(三)当事人不能立即清除或者不在场的,立即实施代履行;
(四)代履行实施完毕后,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实施代履行时,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中止或者终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决定书》(附件1-8)或者《海事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决定书》(附件1-9),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事管理机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行政决定已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四)当事人是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海事管理机构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 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催告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催告通知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1-10),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将海事行政决定、《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催告通知书》及《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申请材料报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审核。
经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审核后,《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系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上交通中断或者阻塞,重大船舶、设施安全或者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况,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十四条 海事行政强制实施完毕后应当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送达的强制文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并在《海事行政强制文书送达回证》(附件1-11)予以记录。
当事人要求使用电子邮件、传真、无线电甚高频(VHF)等方式送达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当事人要求的方式送达。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收悉的,海事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相关情况,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海法规﹝2004﹞5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海事行政强制文书
附件1—1
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
No: 海事强字[ ] 号
案由:
强制对象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法 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船 舶:船名 船籍港/船旗国
船长姓名 适任证书编号
船舶吨位/主机功率 所有人/经营人
联系人: 姓名 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案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案发地点:
审批事由: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执行□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依 据:
拟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编号: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意见: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附件1—2:
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No: 海事强字[ ] 号
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地址: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与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 的规定,
现决定
。 如有异议,你有权向执法人员陈述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日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机关地址:
执法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1—3:
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No: 海事强字[ ] 号
案由:
强制对象的基本情况:
自 然 人: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法 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船 舶:船名 船籍港/船旗国
船长姓名 适任证书编号
船舶吨位/主机功率 所有人/经营人
联 系 人: 姓名 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见证人(如有):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所属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们是 (海事管理机构名称) 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实施 ,请予以配合。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日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1.通知当事人(邀请见证人)到场记录:
2.送达情况:
3.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可附页):
4.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记录(可附页):
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如有):
代履行人签名(如有):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附页)
No: 海事强字[ ] 号
当事人签名:
见证人签名(如有):
代履行人签名(如有):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附件1—4:
查封、扣押告知书
No: 海事强字[ ] 号
(当事人名称) :
1.因案件处理需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
□对《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No: 号 )中查封/扣押期间延长至 年 月 日。
□于 年 月 日将《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No: 号 )中查封、扣押的 财物送往 (部门)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纳入查封/扣押期限。
2.你 (违法事实),经本机构调查,违法事实清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及 的规定,现决定:
□对《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No: 号 )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予以没收。
□对《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No: 号 )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予以销毁。
(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1—5: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No: 海事强字[ ] 号
(当事人名称) :
年 月 日本机关作出了查封/扣押决定(《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No: 号 ),经查: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本机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现决定自 年 月 日 时起,解除查封/扣押。
附:退还物品清单
印章
年 月 日
注:附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1—6:
催告通知书
No: 海事强字[ ] 号
(当事人名称) :
本机构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决定,你尚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条的规定,催告如下:
你应在 年 月 日前,按照本机构上述行政决定的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履行义务。
逾期不履行的,本机构将依法:
□ 1、强制执行
□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3、在本催告三日后实施代履行
你对本催告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机关地址:
执法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1—7:
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
No: 海事强字[ ] 号
(当事人名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 的规定,现决定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全部由你(船/单位)承担。
代履行的理由:
代履行的方式:
代履行的时间:
代履行标的:
代履行预算费用:
代履行人名称: 联系人:
代履行人联系电话:
如不服本决定,你(船/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日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机关地址:
执法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一份交代履行单位。
附件1—8:
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中止决定书
No: 海事强字[ ] 号
(当事人名称) :
鉴于在执行《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No: 海事强字[ ] 号)载明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过程中,由于:
□你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暂无履行能力;
□ 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止执行。
上述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机构将恢复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机关地址:
执法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1—9:
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终结决定书
No: 海事强字[ ] 号
(当事人名称) :
鉴于在执行《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No: 海事强字[ ] 号)载明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过程中,由于:
□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
□执行标的灭失;
□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结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机关地址:
执法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1—10:
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No: 海事强字[ ] 号
人民法院: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 (当事人姓名/名称) 送达了 行政决定书,并于 年 月 日送达了《催告通知书》(No: ), 要求其于 年 月 日前履行决定,但至今尚未履行。
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现申请贵院强制/立即强制执行。
此致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
海事管理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附相关材料 份。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
附件1—11:
海事行政强制文书送达回证
No: 海事强字[ ] 号
案 由 | ||||
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 | ||||
送达单位的名称 | ||||
送 达 文 书 | 送 达 人 | 送达地点 | 送达时间 |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章 |
备注:
|
注:(1)如受送人在场的,应当场交付当事人;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内写明拒收事由。
(4)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
(5)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
海事行政强制文书制作与填写说明
海事行政强制文书包括《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告知书》、《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催告通知书》、《海事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决定书》、《海事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决定书》、《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海事行政强制文书送达回证》等。
一、文书的印制要求
文书应使用A4纸印刷或打印,文书标题使用黑体三号字,正文使用宋体五号字(正文所有文字均不加粗)。文书不得随意涂改,内容填写错误或漏写的,原则上应重新制作;不能重新制作的,应显见划去的内容。
二、文书填写的一般要求
(一)文书语句应简炼、严谨、逻辑性强,用词应准确、规范,书写应清楚、完整。
(二)执法文书应逐栏填写,无内容或不需填写的栏目,应在该栏填上符号“/”或用斜直线划去;如遇不适用的内容,也应将其划去。文书中不应出现空白栏。
(三)执法文书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使用其全称,并明确至具体的条、款、项、目;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单独引用;引用数字时,采用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视引用依据中原文依据而定。
(四)关于引用有关法律、法规关系,依照下列原则:
1.以法律、法规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依据;
2.以法律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执行依据。
(五)关于文书的案号、编号:
1.文书案号由“字号+海事强字+年号+顺序号”组成。字号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的海事管理机构简称;年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顺序号用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案件的流水号。
2.同一海事行政强制案件案号、编号应统一为《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的案号。
3.同一案件中,对同一当事人采取多个行政强制的,《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的案号、编号分别用同一案号或者编号后加“ -1 ”、“ -2 ” …… 区分。例如,对当事人采取第一个行政强制的,案号为“XXX海事强字[2012]000001-1号”,对当事人采取第二个行政强制的,案号为“XXX海事强字[2012]000001-2号”。
4.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时,一个文书重复使用多次的,其案号、编号分别用同一案号或者编号后加“ -1-1 ”、“ -1-2 ” …… 区分。例如《催告通知书》,第一次催告文书编号为No:XXX海事强字[ 2012] 000001-1-1号,第二次催告文书编号为No:XXX海事强字[ 2012] 000001-1-2号。
(六)文书日期应写全,不得省略或简写。
(七)在填写诉讼时效时按照适用的法律填写相应的日期。
三、有关文书的填写说明
(一)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
1.本文书为海事管理机构内部流转文书,适用于:
(1)海事管理机构拟对当事人依法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
(2)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3)解除海事行政强制措施;
(4)实施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案由”的填写格式:
“案由”由“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名称”组成。“采取行政强制名称”参照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进行简写,要求精炼、准确;对采取多个行政强制的,列明后加“等”。
3.填写“强制对象的基本情况”栏时,应从“自然人”、“法人”、“船舶”三者中选择具体的强制对象,“联系人”栏为必填项。
4.“事实与理由”栏的填写: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填写内容包括具体事实、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相关证据等。证据的种类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十四条关于证据种类的要求填写。
(2)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填写内容包括查封、扣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理由等。
(3)解除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填写内容包括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4)实施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填写内容包括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履行情况、催告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后果等。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填写内容包括行政决定已生效且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本海事管理机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当事人是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期限符合要求等。
5.拟处理意见的基本格式为“拟对强制对象采取的海事行政强制内容”。
6.应当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核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7.本文书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本文书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作出对当事人采取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2.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强制对象名称。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与理由”同《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事实与理由”。
4.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在“现决定”栏内详细载明查封、扣押的期限,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并同时制作查封、扣押清单。
5.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6.本文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如有)均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三)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1.本文书适用于:
(1)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后;
(2)代履行实施完毕后;
2.“强制对象基本情况”同《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如有“见证人”,则应填写“见证人”栏。
3.“通知当事人(邀请见证人)到场记录”栏,应记录何时采用什么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是否到场,若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等情况。
4.“送达情况”栏,应记录除《查封、扣押告知书》外应送达的各类海事行政强制文书的送达情况。
5.“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栏,应记录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等情况。
6.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记录”栏,应记录:
(1)实施的具体时间(精确到分钟)、地点;
(2)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相关过程和结果的简要记录;
(3)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核情况,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作出的处理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或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情况;
(5)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情况;
(6)笔录完毕后,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予以注明;
(7)其他需要记录的相关情况。
7.实施代履行时,“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记录”栏,应记录:
(1)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实施人(第三方机构或受雇海事机构的人员)及所有参加人的情况;
(2)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核情况,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作出的处理情况;
(3)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执行过程的简要记录;
(4)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
(5)中止执行、恢复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情况;
(6)需要立即清除水上、水下碍航物、船舶污染物的,当事人在场的,责令当事人予以清除情况,当事人不在场的,事后通知当事人情况;
(7)笔录完毕后,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予以注明;
(8)其他需要记录的相关情况。
8.“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栏与“行政强制实施情况记录”可附页。
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如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盖章)。
代履行完毕后,由海事执法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如有)签名(盖章)。
10.本文书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四)查封/扣押告知书
1.本文书适用于:
(1)延长查封、扣押决定期限;
(2)对查封、扣押的船舶、设施、货物等财物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3)依法没收查封、扣押的的非法财物;
(4)依法销毁查封、扣押的的非法财物。
海事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在相应栏目进行选择,在适用内容前的小方框内打“√”。
2.使用本文书时应当根据需要选择查封或者扣押,并将不适用的内容删除。
3.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中强制对象名称。
4.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6.送达本文书需要使用送达回证。
(五)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本文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述作出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情形,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海事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在相应栏目进行选择,在适用内容前的小方框内打“√”。如果是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需要列明。
2.使用本文书时应当根据需要选择查封或者扣押,并将不适用的内容删除。
3.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强制对象名称。
4.使用本文书时应当制作退还物品清单,在清单中应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等财物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并由海事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员签字(盖章)。
5.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6.本文书和退还物品清单均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六)催告通知书
1.本文书适用于:
(1)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海事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
(2)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实施代履行的,代履行三日前;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2.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强制对象名称。
3.海事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执法情况选择“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本催告三日后实施代履行”执行方式,在小方框内打“√”。
4.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栏记录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等情况。
5.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6.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七)海事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
1.本文书适用于:
(1)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需要立即清除水上、水下碍航物、船舶污染物时。
2.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强制对象名称。
3.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一份交代履行单位。
(八)海事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决定书
1.本文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述中止情形。
2.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强制对象名称。
3.海事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在相应栏目进行选择,在适用内容前的小方框内打“√”。如果是其他中止的情形,需要列明。
4.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九)海事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决定书
1.本文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规定所述终结情形。
2. 当事人名称即《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强制对象名称。
3.海事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在相应栏目进行选择,在适用内容前的小方框内打“√”。如果是终结的其他情形,需要列明。
4.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和注明日期。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十)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1.本文书是海事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之一。
2.“法院”名称应写全称。
3.附卷材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
4.应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注明日期。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附卷送执行法院。
(十一)海事行政强制文书送达回证
1.本文书适用于向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时。
2.同一案件可以共用一份送达回证。
3.“送达文书名称”一栏应填写送达文书的全称和案(编)号。
4.送达回证中送达人、备注栏(如需填写)应由海事执法人员手写签名(送达人处两人签名),收件人、送达时间应由当事人手写。
5.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海事管理机构法机关留存,一份交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