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MSC.482(103)号决议
(2021 年 5 月 13 日通过)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年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 28(b)条,
还忆及《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公约”)第 VIII(b)条有关除第 I 章规定
外适用的本公约附则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 103 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 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 VIII(b)(iv)条,通过本公约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 VIII(b)(vi)(2)(aa)条,决定该修正案应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被视为获得接
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
界商船总吨数 50%的缔约国政府已通知秘书长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 VIII(b)(vii)(2)条,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 2
段获得接受后,应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 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载修正案文本的核正无
误副本送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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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4 年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 II-1 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B-4 部分
稳性管理
1 现有第 25 条后增加以下新的第 25-1 条:
“第25-1条
除散货船和油船以外的多个货舱货船上的水位探测器
1 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除散货船和油船以外的多个货舱货船须在装载干
货的每一货舱中装设水位探测器。完全位于干舷甲板上方的货舱无需装设水
位探测器。
2 第1款要求的水位探测器须:
.1 在货舱内底上方的水位高度达到不小于0.3米时在驾驶室发出一次听
觉和视觉警报,而且当该水位高度达到不小于货舱深度15%但不高
于2米时,发出另一次警报;和
.2 安装在货舱的末端。对于偶尔用于装载压载水的货舱,可以安装警
报超控设备。视觉警报须清楚地区分每个货舱中检测到的两个不同
水位。
3 作为第2.1项要求的高度不小于0.3米的水位探测器的替代,可在货舱舱底污
水井或其他可接受的位置安装舱底水位传感器,以满足第35-1条要求的舱底
水泵排装置,但须满足:
.1 舱底水位传感器安装在货舱的末端高度不小于0.3米处;和
.2 舱底水位传感器在驾驶室发出听觉和视觉警报与装在货舱内的其他
水位探测器发出的警报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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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I 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B 部分
对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
第 33 条
救生艇筏的登乘与降落布置
4 第 33.2 款由以下替换:
“.2 在 20,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上,其吊架降落式救生艇须能在船舶以达 5 节的
航速在平静水面上前进时降落,必要时可利用艇首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