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SC.485(103)号决议
(2021年5月13日通过)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 28(b)条,
还忆及以第 MSC.48(66)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救生设备规则》”),
根据《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公约”)第 III 章已成为强制性规则,
进一步忆及本公约第 VIII(b)条和第 III/3.10 条关于《救生设备规则》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 103 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 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救生设备规则》
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 VIII(b)(iv)条,通过《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 VIII(b)(vi)(2)(aa)条,决定该修正案应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被视为获得接受,
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
船总吨数 50%的缔约国政府已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 VIII(b)(vii)(2)条,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 2
段获得接受后,应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 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载修正案文本的核正无
误副本送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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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草案
第 IV 章
救生艇筏
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1 第 4.4.1.3.2 款由以下替换:
“.2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外,在船舶以达 5 节的航速在平静水面前进时能够降落和
被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