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警示和纠正水上交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依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海事局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示,是指以警示通报或提示函提醒行业或有关责任主体某一时期、某一区域或者某一类水上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提出防范改进的工作要求,旨在提示风险、警示隐患、督促防范。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对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突出问题,约见其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当面听取情况汇报、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部海事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的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突出问题或者辖区发生的典型事故,以挂牌方式督促限期整改、跟踪督办、验收销号的一种监督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负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单位、货物托运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任职单位、引航机构、船舶检验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单位。

第四条 水上交通安全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程序和权限实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二)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立足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将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作为防范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风险的重要手段,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三)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聚焦突出问题、重大隐患和典型事故,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深刻汲取教训、限期整改落实,确保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取得实效。

第五条 水上交通安全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

 

第二章 警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海事局可以印发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事件),或者相对集中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典型水上交通事故(事件)、重大险情,事故(事件、险情)原因具有普遍性、代表性,需要举一反三、汲取教训的;

(三)监督检查、事故调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长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区域性、行业性违法乱象突出的;

(四)上级交办、督办,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警示通报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海事局可以印发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提示函:

(一)某一时段或某一区域水上交通事故频发,事故起数、死亡失踪人数等指标同比明显上升,存在安全风险累积趋势的;

(二)发现某一类船舶、某一类作业或者某一类通航环境存在普遍性、趋势性安全隐患,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水上客运、载运危险货物等重点领域风险加大的;

(四)其他需要印发提示函的情形。

第八条 警示通报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教训启示)和有关工作要求等。

提示函应当包括风险提示、防范重点和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 部海事局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负责起草警示通报或提示函,按程序报批后印发。

警示通报或提示函一般以部海事局明传电报或函件形式印发。

对于违法违规和事故险情多发航运企业,部海事局可以采取曝光等方式进行警示。

需要社会周知的,可以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约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海事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

(一)发生涉险人数多的重特大险情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事件),或连续发生3起及以上典型事故(事件)的;

(三)对警示通报或提示函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

(四)存在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

(五)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频发,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严重失效,或者拒不配合、阻碍监督检查的;

(七)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存在重大风险的;

(八)严重违反船舶检验相关规定,或出现重大船舶检验质量问题的;

(九)上级机关要求约谈,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确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约谈由部海事局组织实施,约谈一般由部海事局负责人主持,可以指定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对船舶检验机构进行约谈的,可以指定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约谈。

约谈对象一般为相关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约谈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同时约谈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提出约谈建议,按程序报部海事局负责人审批后,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包括约谈事由、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主体和约谈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 被约谈责任主体收到通知后,应当准备书面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及计划安排等内容。

第十四条 约谈包括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分析原因、提出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部海事局可以会同其他管理部门进行联合约谈。

约谈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约谈完成后应形成约谈纪要,印发被约谈责任主体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约谈事项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可以视情印发至相关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被约谈责任主体应按照约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并在约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部海事局。完成问题整改后,在约谈要求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部海事局。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海事局进行挂牌督办:

(一)发生死亡失踪5至9人,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事件)的;

(二)事故(事件)险情造成重大社会舆情的;

(三)存在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经警示通报、约谈后仍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四)上级交办,要求挂牌督办的;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十九条 部海事局相关部门根据挂牌督办情形和工作职责负责挂牌督办的提出和核销工作,经部海事局负责人批准后印发挂牌督办和核销通知。

第二十条 挂牌督办应当书面通知被挂牌督办单位,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查处)要求、整改(查处)期限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部海事局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事故(事件、险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的,被挂牌督办责任主体应当自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9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情况复杂在90日内难以完成的,经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对第十八条第(三)至(五)项挂牌督办的,被挂牌督办责任主体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挂牌督办单位。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整改措施、责任部门(人员)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被挂牌单位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摘牌核销。

第二十二条 被挂牌督办责任主体按要求完成第十八条第(一)(二)项的事故(事件、险情)查处挂牌督办事项后,应当及时向部海事局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被挂牌督办责任主体进行结案。

第二十三条被挂牌督办责任主体按照要求完成第十八条第(三)至(五)项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被挂牌督办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部海事局,提出核销申请。

部海事局收到核销申请后,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同意核销的,印发核销通知;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已进行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的,部海事局一般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五条 部海事局对地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进行警示、约谈,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直属海事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8〕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海安全〔2012〕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