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

通知

交安监发﹝1997﹞174 号 1997 年 3 月 31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及其所属各远洋运输公司,大连、上海、广州海运(集团)公

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上安全监督局:

国际海事组织第 64 届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了对《1974 年国际海

上人命安全公约》第六章和七章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装运货物组件

和集装箱(即除散装货物和甲板上装运木材以外的所有货物)的所有

船舶,必须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和获得相应货物

资料,作为强制性要求(见附件)。该修正案将于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为准备实施这一强制性要求,现就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船公司应按照《对<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

年修正案》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

则》和有关编制货物系固手册的指南要求,组织有编制能力的人员,

为其所属国际航线船舶编制船舶《货物系固手册》,报船籍港港务监

督批准后,配备给船舶使用。

为船舶编制《货物系固手册》有困难的船公司可委托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技术咨询机构代为编制其所属船舶的《货物

系固手册》。

二、有关港务监督在收到船公司为其所属船舶编制的《货物系固

手册》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抓紧

审批。对未满足编制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更改意见,供船公司改进其

编制的手册文本。

三、各船公司应采取措施,务使船员熟知《货物系固手册》的要

求并按其规定执行,以保障船舶安全。四、船舶在装载货物时,应注意按《对<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

全公约>1994 年修正案》的要求,取得货物资料。附件: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 年修正案

第 VI/2 条——货物资料

  1. 在第Ⅵ/2.1 条最后一句后面增加下列文字:

“就本条规定而言,所提供的资料应为经本组织大会决议 A.714

(17)通过并可能被修订《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的第 1.9

条所要求的资料。对第 1.9 条的修订应按照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除第 I

章以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通过、生效和实施。”

第 VI/5 条——积载和系固

  1. 第Ⅵ/5 条增加以下新段 6:

“6 货物组件,包括集装箱,应在整个航程中按照主管机关批准

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货物系固手册》的编

制标准应至少等同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第Ⅶ/5 条——单证

  1. 第Ⅶ/5 条增加以下新段 6:

“6 货物运输组件,包括货物集装箱,应在整个航程中按照主管

机关批准的《货物系固手册》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货物系固手

册》的编制标准应至少等同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

第Ⅶ/6 条——积载要求

  1. 将第Ⅶ/6.1 条该为:

“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正确、安全地进行装载、积载和系固。

不相容地货物应相互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