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干线大型船舶通航安全风险管控,防范化解船舶碰撞桥梁等重大水上交通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线成贵铁路宜宾金沙江公铁两用桥下沿线(左岸:高庄桥,右岸:三关碛)至江苏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联线间的通航水域内大型船舶通航安全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船舶是指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尺度、吨位较大,相对于航经水域桥梁、航道及船闸等限制性通航管控节点通航条件存在较大及以上通航安全风险,在落实现行通航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并实施管控的船舶。

第四条  长江海事局、江苏海事局主管各自辖区内大型船舶通航安全风险管控和监督管理工作。分支海事局具体负责大型船舶通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监督实施和现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 分级管控措施

第五条  大型船舶分为以下三类(分级分类标准详见附件1):

(一)一般管控大型船舶:航行通过限制通航管控节点存在较大通航安全风险,在严格落实现行通航管理要求并采取一般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后,方可通航的大型船舶。

(二)严格管控大型船舶:航行通过限制通航管控节点存在重大通航安全风险,除严格落实一般管控措施外,还应结合船舶和实际通航条件,采取针对性特别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后,方可通航的大型船舶。

(三)禁止航行大型船舶:船舶尺度(船长、船宽、吃水、水线以上高度等参数)超过通航限制性条件(航道可用水深、弯曲半径、桥梁净空尺度、可航水域宽度等参数)的要求,或经评估通航安全风险不可控的大型船舶,禁止航行通过限制通航管控节点。

第六条  大型船舶应当准确掌握长江干线桥梁、航道及船闸通航尺度,合理安排船舶航行计划,避免通过不满足船舶安全航行要求的水域。

第七条  一般管控大型船舶航行通过限制通航管控节点,应当参照通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详见附件2)提前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通航安全风险。

第八条  严格管控大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参照通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详见附件2),编制航行与作业方案并组织航运、港口、引航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评估,按照评估意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九条  拟航行通过限制通航管控节点的严格管控大型船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填写《大型船舶进/出港信息单》(附件3),并通过“智慧海事”四直通道或其他有效方式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其中,由长江干线始发的大型船舶,应提前24小时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在始发地不属于严格管控大型船舶,但在航经部分管控节点时为严格管控大型船舶的,应向目的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由沿海或支流水域始发拟进入长江干线的大型船舶,应提前72小时向目的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航程小于72小时的大型船舶,应在进入长江干线24小时前向目的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第十条  严格管控大型船舶在相同水文条件下,航行通过同一限制通航管控节点,可参考相同船型船舶通航安全风险评估结论,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强化信息流转,在收到大型船舶航行通过限制通航管控节点信息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沿途管控区段海事管理机构。沿途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信息后,应核实是否为本辖区对应管控节点的严格管控大型船舶。同时,核查是否已制定航行与作业方案并经过评估,如未开展相关工作,则应要求船舶按要求制定航行与作业方案,并组织评估,为方便工作可针对相邻管控区段组织联合评估。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大型船舶通过辖区限制通航管控节点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督促船舶落实通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大型船舶航行通过限制通航管控节点进行动态跟踪,加强船舶航行异常行为监控预警。加强大型船舶航经桥区、渡区、支汊河口、坝区或弯、窄、浅、险等重点航段安全提醒,并及时处置船舶航行异常行为。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大型船舶通航安全风险研判,参照通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详见附件2),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优化大型船舶航行通过限制通航管控节点期间的水上交通组织和应急资源配置,视情采取现场巡航驻守等措施。需要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长江干线限制通航管控节点受控大型船舶判定标准

区段 管控节点 一般管控大型船舶 严格管控大型船舶 禁止航行大型船舶
上行 下行 上行 下行
重庆朝天门

以上

江安长江大桥

泰安长江大桥(泸州)

泸州长江大桥

江津长江大桥

重庆石板坡长江大桥

110米<船长≤120米 船长>120米 船舶尺度不满足桥梁、典型限制性航道尺度要求,或船舶通航安全风险不可控。
6000<船舶实载货量≤7000 5000<船舶实载货量≤6000 船舶实载货量>7000 船舶实载货量>6000
重庆朝天门-枝城长江大桥以上 李渡长江大桥

忠州长江大桥

夔门长江大桥

三峡大坝

葛洲坝

130米<船长≤135米 船长>135米
10000<船舶实载货量≤11000 9000<船舶实载货量≤10000 船舶实载货量>11000 船舶实载货量>10000
枝城长江大桥-

武汉长江大桥

枝城长江大桥

荆州长江公路大桥

武汉长江大桥

135米<船长≤150米 船长>150米
15000<船舶实载货量≤18000 10000<船舶实载货量≤15000 船舶实载货量>18000 船舶实载货量>15000
武汉长江大桥-

芜湖长江大桥

黄石长江大桥

九江长江大桥

铜陵长江大桥

145米<船长≤150米 船长>150米
18000<船舶实载货量≤20000 15000<船舶实载货量≤18000 船舶实载货量>20000 船舶实载货量>18000
芜湖长江大桥-南京长江大桥 芜湖长江大桥

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

南京长江大桥

153米<船长≤160米 船长>160米
18000<船舶实载货量≤21000 船舶实载货量>21000
南京长江大桥

以下

尹公洲 110米<船长≤150米 船长>150米
栖霞山长江大桥

泰州长江公路大桥

常泰大桥

沪苏通长江公铁大桥

苏通长江大桥

—— 船长>205米
注:1.船舶实载货量是指船舶实际载运货物的吨数;2.船长或船舶实载货量满足其中一项即达到受控大型船舶判定标准。

 

附件2

大型船舶通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

一般管控大型船舶管控措施 严格管控大型船舶管控措施 禁止通航大型船舶管控措施
1、船长、轮机长需在关键航段进行监航值守,确保通航安全;

2、在关键航段增加驾引人员,提高通航安全;

3、编制船舶航经桥区水域的关键操作流程并在船舶驾驶台张贴;

4、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5、制定船舶通过桥区专项应急部署,明确突发事件应对船员职责分工;

6、加强船舶主机、舵机、辅机、通航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确保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7、必要时,配备警戒艇等专业护航力量;

8、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9、航运企业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控和跟踪;

10、建立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

11、实施船舶动态报告制度,船舶在通过管控节点前向VTS中心(指挥中心或监管分中心)进行报告。

严格管控大型船舶需在落实一般管控大型船舶管控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航条件,开展航行与作业方案专项评估后,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中选取合适管控措施,在保障通航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航行:

1、申请专业引航员指导航行;

2、采取适当减载、合理配载、确保船舶尺度、吨级满足桥区通航条件;

3、船舶拖带时配备拖轮进行编队,拖带船舶航行;

4、配备警戒艇、拖轮等专业护航力量;

5、船舶编队通航:要求船舶按照特定编队通航,以减少碰撞风险;

6、限水位通航:在水位达到要求时航行,确保船舶有足够的水深以及净空高度;

7、航道限制:在特定航道或水域航行时,要符合航道对船舶的类型和尺寸的各项要求;

8、根据船舶通航需求,申请航道部门临时调整航道或航标位置,提供安全的航行通道;

9、开展气象监测,评估航路气象条件,避免恶劣天气航行;

10、限时通航:在特定时间段内允许通航,避开交通高峰或不利气象、水文条件;

11、申请海事部门提供交通组织,实施单向通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减少或避免船舶交汇风险;

12、在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避免航行通过管控节点

13、在特定的管控节点,避免追越前方船舶;

14、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对附近往来船舶进行有序引导和管理;

15、落实应急力量实施现场驻守。

船舶尺度不满足桥梁、典型限制性航道尺度要求或经航行与作业方案专项评估,通航安全风险不可控的大型船舶禁止通过限制性通航管控节点。

 

 

 

附件3

大型船舶进/出港信息单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船名 中文   国籍   船舶种类  
英文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IMO编号   海上移动识别码(MMSI)  
船长   船宽   建造年月  
水面以上最大高度   预计进/出港日期  
总吨   载重吨   载货种类  
实际载货量   前吃水(淡)   后吃水(淡)  
拟靠/离码头或泊位名称   是否有引航员  
代理人名称   联系电话  
始发港   目的港  
拟通过各管控节点的时间:
安全措施材料清单:
注:安全措施材料应包括:通过评估的航行与作业方案、应急预案、相关名单及证书、应急演习记录等,材料附后。

 

申报人:              联系电话: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