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油气平台建设、生产期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通航秩序,保障海上油气平台和船舶通航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海事局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油气平台选址、建设、运营等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作业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海事局统一负责管辖海域内海上油气平台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分支海事局具体负责管辖海域内海上油气平台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跨辖区的由山东海事局指定管辖。
第四条 海上油气平台的选址、建设、运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充分考虑国际公约、相关标准和技术指南,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 海上油气平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生产作业单位应当落实海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建设、生产期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加强通航安全自主管理,保障海上油气平台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第二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六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的规划与选址应当充分考虑海上油气平台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做好与航道、航路、锚地、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的合理避让,保持安全距离。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立项阶段应当开展海上通航安全影响分析,必要时进行船舶操纵模拟实验,从源头上避免或化解海上交通安全风险。
第七条 海上油气平台所属的海底管线应当合理设计埋深,按照有关规范、标准与锚地保持安全距离。海底管线确需穿越航道、航路、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应当进行专题研究,采取加大埋深、增强上层防护等措施确保通航安全,并定期扫测实际埋深情况,消除碍航因素。
第八条 海上油气平台应当设置专用航标,合理设置雷达应答器、无线电航标等,确保自身获得充分标识,并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
专用航标施工建设前,应当编制专用航标设计方案,申请办理专用航标许可。
第九条 海上油气平台建设期应当配备必要的通航安全设施或警戒船,严格按照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要求,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 海上油气平台应当满足生产期间船舶安全靠离要求。
第十一条 海上油气平台通航安全自主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应当与海上油气平台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相关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应当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海上油气平台达到设计使用寿命,不再生产使用,且无明确改建计划的,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对平台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并对拆除后遗弃物进行清除,恢复水域交通功能,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域进行扫测。
第十四条 海上油气平台主体工程、海底管线、安全设施等建设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当将海上油气平台的坐标位置、海底管线路由、专用航标及安全警示标志、通航安全设施等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建设期间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相关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经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十六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的范围、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风险,科学合理编制施工作业方案、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落实涉水工程海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加强海上交通安全自主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确保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海上油气平台项目施工建设的海上交通安全,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施工现场海上交通安全。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各施工现场的海上交通安全负总责。
第十八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所有参与施工的船舶、设施和人员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对所有船舶实行统一调度管理。
施工单位使用租赁船舶的,应当与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九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构建海上交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召开海上交通安全例会,加强施工现场检查,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二十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一)安全例会和安全交底制度;
(二)通航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施工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制度;
(四)船舶准入、退出制度;
(五)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六)出海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七)应急培训及演练制度;
(八)动态报告制度。
以上制度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根据施工规模、施工工期等实际情况适当合并。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大重量构件吊装、打桩等可能导致船舶或海上设施失稳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交底,分析作业安全风险,明确管控措施和各方职责。
施工船舶进入施工水域作业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交底。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期间的船舶交通组织,指挥施工船舶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范围内活动,建立并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项目建设涉及多家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立施工船舶统一调度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施工船舶及交通艇、锚艇等施工辅助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和登记,取得相关证书、文书,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并保持正常开启,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保持甚高频值守,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种类、用途从事相关施工作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满足海上交通安全要求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 起重船、海缆(管)敷设船等非自航工程船舶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具有工程施工和应急处置经验的持证船员,以满足航行、作业值班以及应急处置要求,并根据应急需求配备相应的锚、锚链和锚机。
第二十五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相关船舶应当遵守禁限航规定,禁止超定额载员、超抗风等级、超核定航区、能见度不满足航行作业要求时航行。
禁止不满足夜间航行条件的交通船舶夜间航行。
第二十六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结合施工现场气象海况特点,确定与不同施工内容相适应的风、浪、流、能见度等船舶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禁止超出作业条件施工作业。
第二十七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各类施工船舶、施工辅助船舶、交通船舶以及从事相关构件、设备、物料等运输的船舶,进出施工安全作业区前应当按《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及在船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船舶提供有效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条件,制定符合水域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污染防治保障措施,明确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要求,规范船舶、人员行为,严禁违规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出海人员按照船员、施工作业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和细化各类出海人员的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三类出海人员动态管理台账,登记出海人员数量、姓名、出海时间、返回时间等信息。施工船舶应当指派责任船员负责在船出海人员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借助先进信息化手段,建立总台账,对各参建单位三类出海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船舶应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 船员应当按规定持有与船上职务相匹配的适任证书,熟悉船舶相关设备使用和相应的应急操作,掌握海上油气平台附近海域通航环境以及气象海况变化情况。在海上非自航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驳船驾长等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非自航船舶船员培训、考试管理办法》,持有相应证书。
施工人员应参照《海船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持有《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确保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
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前,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教育,确保掌握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
生产作业人员遵照有关油田行业管理要求进行日常管理。该类人员作为海上设施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持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 出海人员应配备海上救生、照明、通讯等个人防护用品。
鼓励佩戴具有定位和报警功能的电子设备、保温救生装备,相关位置信号通过短报文或公网实现自动上报。
出海人员应当从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登乘点集中登乘。
从事出海人员运输的船舶应当设置人员登离船舶的保护设施,保证出海人员登离安全。
第三十二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海上油气平台交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专项预案:
(一)寒潮大风等恶劣气象海况应急预案;
(二)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三)船舶火灾、爆炸、碰撞、搁浅、失控、沉没、人员落水等险情事故应急预案;
(四)船舶污染应急预案;
(五)应急通信、医疗、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六)人员紧急撤离预案等。
新建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开工3个月内,应当对应急预案开展全覆盖应急演练,其后结合季节及工况特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山东沿海可能受台风、寒潮大风影响期间,应提前开展防台、防寒潮大风专项应急演练。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评估、改进各项预案。
第三十三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安排应急值守船舶,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降低灾害损失。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施工船舶的特点,明确台风、大风等恶劣气象海况的船舶避风位置和防御响应时间,落实防范船舶走锚措施,配备足够的拖轮保障无动力施工船舶、设施完成避风、防台及人员撤离等工作。
在台风、寒潮大风等恶劣气象海况防抗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提前采取避风、停止作业、相关人员撤离上岸等措施,未抵达有避风条件区域的无动力船舶(移动式平台除外)人员应当撤离上岸。
第三十四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前期施工进展、下一阶段施工计划、施工船舶及出海人员的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海上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海上发生涉及船舶、人员安全或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的紧急情况时,船舶和人员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附近海事管理机构、海上搜救中心以及单位岸基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运营期间通航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海上油气平台业主单位应当对海上油气平台生产期间海上交通安全活动全面负责。
海上油气平台委托生产作业单位负责日常生产作业的,业主单位应当与生产作业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划分。
第三十七条 海上油气平台业主单位、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海上油气平台配套防碰撞设施设备、导助航设施和警示标志等状况进行巡检巡查,确保良好可用。
第三十八条 海上油气平台业主单位、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通过通航安全自主监控系统,实时掌握海上油气平台周边通航环境,及时发现通航安全风险隐患并预警处置,实现通航安全自主管控。
海上油气平台业主单位、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通航安全监控值守制度,并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值班人员,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值守,确保通航安全自主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海上油气平台业主单位、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油气平台生产作业期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作业船舶靠离安全管理制度;
(二)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三)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等。
第四十条 海上油气平台业主单位、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对生产作业船舶实施统一管理。
作业船舶进出海上油气平台安全作业区前,应当按《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及在船人员等信息。作业船舶在同一油田群内部多个临近安全作业区作业频繁进出时可进行日报告。
第四十一条 海上油气平台业主单位、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海上油气平台海上交通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并运行各类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 海上油气平台生产作业涉及吊装、拆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许可或报告手续,并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检查海上油气平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和生产作业单位以及参与施工作业和生产作业的船舶、设施、人员水上交通安全作业条件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以及船舶防污染要求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对检查发现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以及污染海洋环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并依法进行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名词释义:
海上油气平台,指以海洋油气开发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等海上设施。
海底管线,指为满足海上油气平台生产作业需要而铺设的注水、输油、输气等海底管道和海底电缆的统称。
通航安全自主监控系统,是指实时掌握海上油气平台周边通航环境、及时预警和处置通航安全风险隐患、加强作业船舶交通组织和动态监控、提升海上油气平台交通安全管理能力的安全设施,包括雷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甚高频通信系统、水文气象信息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网络传输系统、5G通信系统等配套设施、设备。
海上油气平台项目相关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指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地质勘查、海上油气勘探、海上油气平台及海底管线施工建设和维修、钻(完)井等作业的总称。
生产作业船舶,指海上油气平台生产期间,所需的移动式平台、拖轮、运输船、交通船、警戒船等。
施工作业人员,指在海上油气平台施工建设期间承担日常管理、技术服务、施工作业任务的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设备厂商维修保养人员以及具体从事设备搬运、安装、敷设等操作的施工作业人员等。
生产作业人员,指在海上油气平台生产期间承担各类生产任务、日常维护保养和后勤保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临时性出海人员,指除船员和海上油气平台施工、生产作业人员以外,不承担海上油气平台施工、生产等日常操作任务的临时性前往海上油气平台的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12个月内出海工作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出海时间通常不超过3天。
安全交底,指海上油气平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船舶、出海人员就安全相关信息、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和沟通交流,并让信息接收方在工作中予以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海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