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深海指挥〔2024〕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服务区域(以下简称VTS服务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在VTS服务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交管中心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三)客船、客滚船;

(四)5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五)操纵能力受限船舶;

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船舶报告。

第五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74频道为深圳VTS服务区东部区域工作频道;VHF69频道为深圳VTS服务区西部区域工作频道;VHF01频道为交管中心备用工作频道;VHF16频道为船舶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频道。

第六条 船舶及相关单位应向交管中心预报船舶航行计划、引航计划:

(一)船舶或其代理人应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离开上一港时)预报船舶抵、离深圳港的航行计划;每日1600时前预报船舶次日通过铜鼓航道的航行计划;

(二)码头或修造船厂应提前12小时预报船舶靠、离泊计划;

(三)引航机构应提前4小时预报船舶引航计划。

船舶航行计划如有变更,应尽快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符合下列情形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

(一)通过报告线;

(二)靠、离泊;

(三)移泊;

(四)抛、起锚;

(五)锚地内并靠或过驳;

(六)通过交管中心根据交通安全需要临时增加的报告点。

第八条 船舶报告内容包括船舶名称、位置、目的地、船舶动态以及交管中心根据交通安全需要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运行正常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免予报告:

(一)通过报告线驶离VTS服务区;

(二)高速客船靠泊后;

(三)通过第二十九条规定的L2和L3报告线过境。

第十条 引航员登、离船舶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被引领船舶的名称、登离船地点、目的地等。

引航员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登离船,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离)轮水域以外登离船,应向交管中心说明。

第十一条 船舶在VTS服务区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或者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尽快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在VTS服务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规定的VHF频道上保持守听,并接受交管中心的询问。

船舶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用或者干扰交管中心工作频道。

第十四条 VHF通话应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航海用语,通话语言为普通话或者英语。

第十五条 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准确。

第三章 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沿规定航路(道)航行,保持正规瞭望,采用安全航速。

第十七条 船舶应在码头、泊位和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船舶锚泊时应根据其船舶类型、吃水和锚地、气象海况等情况,选择合适位置锚泊。

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警戒区及禁锚区等水域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应立即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在VTS服务区内,交管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实施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

船舶应接受交管中心的监督和交通组织,遵守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交管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相应交通管制措施并通过VHF工作频道发布信息,有关船舶应遵守交通管制措施。

(一)天气、海况恶劣;

(二)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

(三)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者其他相关活动;

(四)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

(五)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

(六)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 高速客船应在高速客船专用航道或推荐航线上航行,特殊原因需使用其他航道时,应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四章 交通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交管中心认为必要时或应船舶请求,可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交管中心提供的信息包括:

(一)船舶交通与航路信息;

(二)航行警告;

(三)气象信息与水文信息;

(四)其他与船舶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

交管中心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通过VHF工作频道播发上述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管中心认为必要或应船舶请求,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尽快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交管中心认为必要时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搜救行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船长和引航员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有关条款时,应尽快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VTS服务区包括东部服务区和西部服务区。

第二十八条 东部服务区设下列船舶报告线:

大鹏湾报告线(L7):香港大浪咀(即22°24'.800N,114°24'.300E)与深圳黑岩角(即22°27'.000N,114°30'.133E)的连线。

东部服务区包括L7报告线与港区岸线围成的深圳海域和大鹏湾1号锚地。

第二十九条 西部服务区设下列船舶报告线:

(一)南报告线(L1):铜鼓岛灯桩所在纬度线(即22°22'.832N);

(二)大屿山报告线(L2):铜鼓岛灯桩(即22°22'.832N,113°52'.625E)与鸡翼角(即22°13'.000N,113°50'.200E)的连线;

(三)西南报告线(L3):鸡翼角(即22°13'.000N,113°50'.200E)与牛俐角灯桩(即22°25'.017N, 113°46'.930E)的连线;

(四)西报告线(L4):牛俐角灯桩(即22°25'.017N,113°46'.930E)与点(22°44'.133N,113°44'.000E)连线;

(五)深圳湾报告线(L5):东角头2号灯浮所在经度线(即113°56'.100E);

西部服务区为L1、L2、L3、L4和L5报告线与港区岸线围成的深圳海域,其中东宝河口1号灯浮所在纬度线(即22°42′.345N)以北水域、黄田小型货船临时锚地、黄田3号锚地、大铲航道大铲2号灯浮(即22°33′.627N,113°50′.169E)与航12号灯浮(即22°34′.517N,113°49′.426E)之间航段等水域除外。

第三十条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9日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