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
1 总则
1.1 为指导科学辨识、评估与管控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涉及通航条件的安全风险,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等,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涉及通航条件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
1.3 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涉及通航条件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应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指南。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系统可按本指南和相关标准对其负责的沿海航道图测绘和沿海航标进行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关于航运枢纽大坝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执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
1.4 航道养护单位(以下简称“养护单位”)是航道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责任主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是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责任主体。
1.5 养护单位、运行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根据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情况和管理特点,科学、系统、全面地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和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1.6 养护单位、运行单位应组织制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及管控制度,明确本单位有关部门职责、风险辨识范围、流程、方法、频次等,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填写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信息表,编制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报告(见附件1)。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报告应经养护单位、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咨询。
1.7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当按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指南对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2 风险辨识
2.1 安全风险辨识的基本程序包括确定风险辨识范围、划分辨识单元、辨识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分析致险因素、编制风险事件清单。
2.2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根据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风险辨识范围。
航道风险辨识范围包括航道、航标和航道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的运行和养护。
通航建筑物风险辨识范围包括船闸、升船机以及引航道、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待闸锚地和相关附属设施等的运行和维护。
航运枢纽大坝辨识范围在通航建筑物风险辨识范围的基础上,包括大坝挡水建筑物以及相应的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等的运行和维护。
2.3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在风险辨识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划分辨识单元。辨识单元见表2-1。
表2-1 辨识单元
风险辨识对象 | 风险辨识范围 | 辨识单元 |
航道 | 航道运行 | 航道、航标和航道整治建筑物等航道设施运行 |
航道养护 | 航道巡查、航道养护测绘、航道疏浚与清障,航标养护,航道整治建筑物养护等 | |
通航建筑物 | 通航建筑物运行 | 船闸或升船机水工结构,船闸闸阀门与启闭机,升船机金属结构与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系船设施,以及引航道、待闸锚地等 |
通航建筑物维护 | 船闸或升船机的检修、维修作业等 | |
航运枢纽大坝 | 航运枢纽大坝运行 | 船闸或升船机水工结构,船闸闸阀门与启闭机,升船机金属结构与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系船设施,以及引航道、待闸锚地等 |
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等 | ||
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维护 | 航运枢纽大坝的检修、维修作业等 |
*直属海事系统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其负责的沿海航标、沿海航道图测绘开展相关工作。
2.4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根据辨识单元内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或险情,辨识风险事件。具体风险事件示例见附件2。
2.5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针对辨识的风险事件,结合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参考《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按照人、物(设施设备)、环境、管理四类要素进行主要致险因素分析。致险因素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人的因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态;
(2)物的因素(设施设备):基础设施、养护船舶、作业机械、作业场所等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可靠性;
(3)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地震、洪水、台风、暴雨、水位、流速等)、通航船舶、作业条件等影响航道、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大坝安全运行的外部要素的风险性;
(4)管理因素:安全管理部门、管理制度及作业规程的合规和完备性。
2.6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根据风险辨识范围、辨识单元、风险事件、致险因素等内容,形成风险事件清单,并填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信息表》(见附件3)。
3 风险评估
3.1 航道、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大坝运行风险事件的风险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小风险。
3.2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选择适应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计算风险事件的风险等级,并填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信息表。
3.3安全风险评估方法主要有风险矩阵法(LC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等。
对于可能影响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涉及通航条件安全的风险事件,采用风险矩阵法(LC法)进行风险评估。其中,对于养护、检修、维修等相关作业岗位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风险事件,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
3.4 风险矩阵法(LC法)
3.4.1 风险等级(D)由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后果严重程度(C)决定,即D = L×C。风险等级(D)判断标准见表3-1。
表3-1 风险等级(D)判断标准
风险等级(D) | 风险等级(D)取值区间 |
重大 | 55<D≤100 |
较大 | 20<D≤55 |
一般 | 5<D≤20 |
较小 | 0<D≤5 |
3.4.2 可能性(L)划分为极高、高、中等、低 、极低五个等级。可能性(L)可采用专家调查、典型事故分析、概率计算等方法综合判定,可能性(L)判断标准和取值见表3-2。
表3-2 可能性(L)判断标准和取值
可能性(L)
等级 |
判断标准 | 可能性(L)取值区间 |
极高 | 发生过若干次 | 9<L≤10 |
高 | 发生的可能性较高 | 6<L≤9 |
中等 | 可能偶尔发生;或曾经发生过,但未再发生 | 3<L≤6 |
低 | 不易发生,但在意外的、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 | 1<L≤3 |
极低 | 极不易发生,以至于可以认为不会发生 | 0<L≤1 |
3.4.3 后果严重程度(C)划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不严重四个等级。后果严重程度(C)判断标准见表3-3、后果严重程度(C)取值表见3-4。
表3-3 后果严重程度(C)判断标准
后果严重程度(C)等级 | 判断标准 |
特别严重 | (1)人员伤亡: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数量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特别重大事故伤亡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级伤亡标准的;
(2)经济损失: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特别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标准的; (3)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的; (4)社会影响: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特别重大影响,或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级标准的。 |
严重 | (1)人员伤亡: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数量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重大事故伤亡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I级伤亡标准的;
(2)经济损失: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标准的; (3)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的; (4)社会影响: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或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严重堵塞,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I级标准的。 |
较严重 | (1)人员伤亡: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数量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较大事故伤亡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II级伤亡标准的;
(2)经济损失: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较大事故经济损失标准的; (3)环境污染: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的; (4)社会影响: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较大影响,或重要干线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II级标准的。 |
不严重 | (1)人员伤亡:可能发生人员伤亡数量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一般事故伤亡标准,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V级伤亡标准的;
(2)经济损失: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一般事故经济损失标准的; (3)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的; (4)社会影响:可能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较小影响,或达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IV级标准的。 |
注:表中同一等级的不同后果之间为“或”关系,即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
表3-4 后果严重程度(C)取值
后果严重程度(C)等级 | 后果严重程度(C)取值 |
特别严重 | 10 |
严重 | 5 |
较严重 | 2 |
不严重 | 1 |
3.5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法)
3.5.1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是对具有潜在危险性作业环境中的风险进行半定量安全评价的方法。风险等级(D)是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人员处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E)和后果严重程度(C)的乘积,即D=L×E×C。风险等级(D)判断标准见表3-5。
表3-5 风险等级(D)判断标准
风险等级(D) | 风险等级(D)取值区间 |
重大 | D>320 |
较大 | 160<D≤320 |
一般 | 70<D≤160 |
较小 | 0<D≤70 |
3.5.2 可能性(L)划分为极高、高、中等、低 、极低五个等级。可能性(L)可采用专家调查、典型事故分析、概率计算等方法综合判定,可能性(L)判断标准和取值见表3-6。
表3-6 可能性(L)判断标准和取值
可能性(L)
等级 |
判断标准 | 可能性(L)
取值区间 |
极高 | 发生过若干次 | 9<L≤10 |
高 | 发生的可能性较高 | 6<L≤9 |
中等 | 可能偶尔发生;或曾经发生过,但再未发生 | 3<L≤6 |
低 | 不易发生,但在意外的、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 | 1<L≤3 |
极低 | 极不易发生,以至于可以认为不会发生 | 0<L≤1 |
3.5.3 人员处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E)的判断标准和取值见表3-7。
表3-7 人员处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E)判断标准和取值
处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E)
判断标准 |
处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E)取值 |
连续处于危险环境 | 10 |
每天工作时间内处于危险环境 | 6 |
每周一次处于危险环境 | 3 |
每月一次处于危险环境 | 2 |
每年几次处于危险环境 | 1 |
非常罕见处于危险环境 | 0.5 |
3.5.4 后果严重程度(C)的判断标准和取值见表3-8。
表3-8 后果严重程度(C)判断标准和取值
后果严重程度(C)
判断标准 |
后果严重程度(C)
取值 |
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 | 100 |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 40 |
3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 15 |
1人重伤 | 7 |
轻伤 | 3 |
无伤亡 | 1 |
注: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
3.6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风险辨识,并可结合航道等级、运输繁忙程度等增减辨识内容。
3.7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在汛期、枯水期以及特大洪水、台风、强烈地震、地质灾害等发生后,出现新的致险因素,或已有主要致险因素发生变化,导致发生风险事件可能性或后果严重程度显著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风险再评估,并变更风险等级。
4 风险管控
4.1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风险管控,明确风险管控责任、制定风险管控制度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管控责任部门应填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信息表》。
4.2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根据风险事件的风险等级,采取风险监测预警、风险警示告知、风险降低、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档案管理、风险控制等管控措施。管控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4.3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将风险基本情况、应急措施等信息通过安全手册、公告提醒、标识牌、讲解宣传、航道通告、网络及终端等方式告知本单位相关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航行船舶和人员。
重大风险所在场所应当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4.4 风险评估中出现重大风险的,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根据风险事件类型及其致险因素,有针对性采取风险降低措施,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动态监测、掌握重大风险状态,及时评估改进风险管控措施;单独编制重大风险专项应急措施,定期开展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演练。
4.5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结合单位风险管理实际,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进入重大风险作业场所的本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关于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
4.6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将重大风险有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
4.7 养护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工作,并规范管理档案。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
附件1
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的基本概况。
二、养护单位、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风险辨识与评估,包括安全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风险事件辨识、致险因素分析、评估方法的选择、风险评估过程及结论等。
四、风险管控,包括根据风险评估结论确定的风险管控责任(责任部门及责任人)、风险管控制度、风险管控措施及落实情况、重大风险专项管控措施等。
附件2
航道、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大坝具体风险事件示例
风险辨识对象 | 风险辨识
范围 |
辨识单元 | 风险事件示例 |
航道 | 航道运行 | 航道 | 拥堵、航道水位过低导致船舶搁浅等 |
航标 | 异常位移、倾覆、损毁等造成航标功能丧失或灭失等 | ||
航道整治建筑物 | 异常位移、变形、坍塌等 | ||
航道养护 | 航道巡查 | 养护作业船舶靠离泊、航行、锚泊等作业过程中发生船舶碰撞、搁浅、翻沉等 | |
养护作业人员淹溺等 | |||
航道养护测绘 | 养护作业船舶靠离泊、航行、锚泊等作业过程中发生船舶碰撞、搁浅、翻沉等 | ||
养护作业人员淹溺等 | |||
航道疏浚与清障 | 养护作业船舶靠离泊、航行、锚泊等作业过程中发生船舶碰撞、搁浅、翻沉等 | ||
养护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生淹溺、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 | |||
航标养护 | 养护作业船舶靠离泊、航行、锚泊等作业过程中发生船舶碰撞、搁浅、翻沉等 | ||
养护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生淹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 | |||
航道整治建筑物养护 | 养护作业船舶靠离泊、航行、锚泊等作业过程中发生船舶碰撞、搁浅、翻沉等 | ||
养护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生淹溺、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 | |||
通航建筑物 | 通航建筑物运行 | 船闸或升船机水工结构 | 水工建筑物结构损坏、失稳、变形、渗漏等 |
船闸闸阀门与启闭机 | 闸阀门损坏、无法正常启闭,挡水闸门变形、异位;启闭机故障等 | ||
升船机金属结构与机械设备 | 承船厢损坏;承船厢运转设备卡阻;启闭机故障等 | ||
电气设备 | 电气系统故障;电气火灾等 | ||
系船设施 | 系船设施损坏、运转卡阻等 | ||
引航道 | 引航道水深不足、水流条件超标;助导航设施损坏、功能失效等 | ||
待闸锚地 | 趸船、系靠船桩(墩)、锚链等锚泊设施损坏等 | ||
通航建筑物维护 | 检修、维修作业 | 作业人员发生淹溺、高处坠落、触电、窒息、中毒、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 | |
航运枢纽大坝 | 航运枢纽大坝运行 | 船闸或升船机水工结构 | 水工建筑物结构损坏、失稳、变形、渗漏等 |
船闸闸阀门与启闭机 | 闸阀门损坏、无法正常启闭,挡水闸门变形、异位;启闭机故障等 | ||
升船机金属结构与机械设备 | 承船厢损坏;承船厢运转设备卡阻;启闭机故障等 | ||
电气设备 | 电气系统故障;电气火灾等 | ||
系船设施 | 系船设施损坏、运转卡阻等 | ||
引航道 | 引航道水深不足、水流条件超标;助导航设施损坏、功能失效等 | ||
待闸锚地 | 趸船、系靠船桩(墩)、锚链等锚泊设施损坏等 | ||
挡水建筑物 | 建筑物结构损坏、失稳、变形、渗漏;泄洪、输水设施失效;闸门、启闭机械损坏、故障、功能失效等 | ||
泄洪建筑物 | |||
输水建筑物 | |||
航运枢纽大坝维护 | 检修、维修作业 | 作业人员发生淹溺、高处坠落、触电、窒息、中毒、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等 |
附件3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信息表
风险辨识范围:
风险事件清单 | 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L) | 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C) |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E) | 风险事件风险等级(D) | 风险管控责任部门 | |||||
辨识
单元 |
风险事件 | 致险因素 | ||||||||
人的
因素 |
物的因素(设施设备) | 环境
因素 |
管理
因素 |
|||||||
*适用于养护、检修、维修等相关作业岗位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风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