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交〔2025〕5号

省港航中心(省地海中心)、省福州港中心,福州市交通局、三明市交通局、南平市交通局、宁德市交通局,福建省水口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闽江干流通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江干流通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闽江干流通航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航道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闽江干流从事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闽江干流是指南平延福门经南港至乌龙江大桥水域。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闽江干流通航管理工作。

省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省地方海事发展中心)承担闽江干流通航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指导闽江干流航道养护、水路运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通航建筑物运行等工作。

福州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辖区内闽江干流通航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闽江干流航道养护、通航建筑物运行、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二章 通航基本要求

第四条 福州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开展辖区闽江干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航道例行养护巡查及扫测,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和航行通(警)告。同时,应当协调上下游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以保证足够的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并及时通报水情调度信息。

桥区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管理范围内养护工作由运行单位负责,有关设区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

第五条 航行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六条 船舶经营者或所有人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应当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七条 船舶经营者或所有人应当落实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燃油。船舶应当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并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第八条 船舶经营者或所有人应当在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注册,落实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航行进入闽江干流航段时应按规定向属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入乌龙江大桥下游航段应按规定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做好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接收及核查管理等工作。航行船舶应安装卫星(自动识别)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三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九条 船舶进入闽江干流航道,应当提前了解有关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航道、通航有关信息,掌握各航道的航行安全注意事项。航行船舶应当与航道通航条件相适应,不得超过闽江干流航道最大通航代表船型尺度。

通过通航建筑物的船舶,应满足过闸限定条件。在限定航速等条件下,水口船闸最大可通航吃水2.2m的船舶。

新建过闸运输船舶,应符合《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要求。

第十条 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

第十一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客船: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二)渡船:对岸岸线看不清或能见度不足500米时,渡船均不得开航。

(三)其他船舶:能见度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四)桥区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时,桥梁上下游各1000米禁止船舶航行。

第十二条 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气象部门预报或出发港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禁止开航。

(二)气象部门预报船舶途经水域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内河船舶应及早采取避风措施。

(三)当地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渡船禁止开航。

第十三条 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相关防汛、防台预案禁止船舶开航,或因其他恶劣天气要求执行临时交通管制禁止开航的,相关船舶禁止航行。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航行条件受限制的水域掉头、追越、并列行驶或者偏缆拖带:

(一)渡运水域(渡船除外);

(二)船闸引航道水域;

(三)叉河口水域;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桥区水域;

(六)其他航行条件受限制的水域。

第十五条 船舶航经桥梁、架空管线等过河建筑物水域时,应当按照规定从限定的通航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裕高度,并保持合理间距。禁止在桥区单线航道内交会,上行船应在单线通航水域下方等候下行船驶过。福州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督促桥梁运行管理单位落实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完善桥区标志标识,提升桥梁防撞能力,保障船舶航行和桥梁运行安全。

船舶航经设有通行信号灯(信号标)控制的通航建筑物及施工禁限航等河段,应当按照通行信号灯(信号标)的指示通行。船舶航行时应当注意识别助航标志,正确掌握船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通过助航标志。

第十六条 船舶停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并遵守航道沿线交通安全标志的要求。船舶停泊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得危及临跨过河建筑物、航道及其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 福州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建立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履行联动职责;推进内河交通安全应急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水上应急搜救监测预警、搜救指挥、险情处置、险情评估等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推进甚高频基站建设,推动闽江干流内河运输船舶全部配备甚高频无线电话。

第十八条 福州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大水上交通安全执法力度,依法依规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通航秩序,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章 通航建筑物管理

第十九条 闽江干流通航建筑物包含水口、北溪两个梯级通航建筑物。水口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管理范围是水口电站船闸、升船机本体,上下游引航道、连接段、停泊区(点)及其附属设施。北溪通航建筑物管理范围是北溪船闸本体、上下游引航道、连接段、停泊区(点)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水口、北溪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实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运行方案,负责船舶过闸调度及过闸期间的安全管理,报送通航水位、流量、过闸船舶信息,开展通航建筑物日常监测和养护工作,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水口、北溪通航建筑物运行前,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报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运行方案报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停止开放通航建筑物:

(一)因防汛、泄洪等需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要求停航的;

(二)遇大风、大雾、暴雨、地震、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

(三)通航水域流量、水位等不符合运行条件的;

(四)按照运行方案进行养护或者应急抢修需要停航的。

除按照运行方案进行养护需提前30日公布停航、复航信息外,上述其他情形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航、复航信息,并报告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当根据调度规则组织实施船舶调度,并遵循安全第一、公平公开、分类管理、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船舶通过通航建筑物前,应提前向运行单位申报,并按照运行方案要求,如实提供船名、船舶类型、最大平面尺度、吃水、货种、实际载货(客)量等相关信息。

运行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船舶到闸先后次序安排过闸排档,抢险救灾船、军事运输船、客运班轮、重点急运物资船、执行任务的公务船、新能源船舶等优先过闸。

水口船闸和升船机遵循满闸放行原则,北溪船闸遵循达三分之二闸及以上放行原则,在过闸船舶少,不满足放行原则时,船舶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船舶应服从调度指令,不得实施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行为,若出现规定的禁止船舶过闸的情形,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

第二十五条 运行单位应当加强通航建筑物日常监测维护,降低停航检修频率,缩短停航时间。因维护需要停航的,应当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者枯水期进行,水口、北溪通航建筑物应当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时段进行维护。当北溪船闸正常通航时,水口船闸和升船机不得同时安排保养和检修。原则上,岁修停航期船闸不超过20天,升船机不超过30天;大修停航期船闸不超过60天,升船机不超过80天。

第二十六条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法制定、公布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保障组织实施。

运行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保障组织实施。

在通航建筑物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运行单位必须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运行单位应加强数字化建设,建立智慧船闸系统,采集水位、流量、船舶过闸的实时视频数据及过闸船舶的相关资料信息,并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报送。

第二十八条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对运行单位执行运行方案的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相关情况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外其他内河通航水域通航管理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福州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推动将闽江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养护、内河水上安全监管力量和应急能力建设等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