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船员浪花信用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规范船员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和船员从业环境,更好的为行业服务,为企业和船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船员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船员服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对自愿接受浪花信用服务的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以下统称“信用主体”)所进行的浪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信用服务、权益保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浪花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在船员市场中履行法定与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办法所称浪花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在船员市场中履行法定与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本会负责浪花信用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施浪花信用服务管理办法;
(二)建设、运行和维护浪花信用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浪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信用服务;
(三)监督、指导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等公司开展浪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四)审核、处理浪花信用修复、浪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五)负责与海事管理机构等政府部门沟通联系,接受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向本会提供公司自身浪花信用信息以及在业务开展中产生、获取的其所有、所用、所派出或所服务的船员浪花信用信息。
第五条 船员可以向本会提供在职业活动中或接受船员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的关联公司的浪花信用信息。
第六条 浪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信用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和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浪花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 浪花信用信息按照信用主体分为公司浪花信用信息和船员浪花信用信息两类。
公司浪花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和索引,船员浪花信用信息以船员身份证号码为标识和索引。
第八条 浪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荣誉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基础信息包括反映其基本情况的登记或者注册事项、行政许可等信息。
第十条 船员基础信息包括以下信息:
(一)身份证号码;
(二)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海船船员健康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海员证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和授权签发的证书信息;
(三)护照;
(四)航海类毕业证书和英语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应当作为荣誉信息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
(一)参加海难救助等海上公益活动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搜救中心感谢或表彰;
(二)获得国际海事组织、交通运输部、地市级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颁发荣誉;
(三)获得其他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荣誉;
(四)获得诚信船舶、诚信船长等荣誉称号;
(五)有关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发布或共享的荣誉信息或守信信息。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失信信息纳入公司信用记录:
(一)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包括境内外);
(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负有相应责任(包括境内外);
(三)逾期或拒不履行海事行政决定;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五)海事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或管理中发现存在的缺陷或问题信息;
(六)关于船员劳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生效的司法判决或仲裁中负有赔偿对方责任;
(七)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船员服务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
(八)未如实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船员切身利益相关事宜告知船员;
(九)恶意克扣、拖欠船员工资;(十)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
(十一)船员伤病救助不及时,或遗弃船员;(十二)私自扣押船员证书;
(十三)未经船员用人单位同意,为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派遣服务;
(十四)船员有理投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下船安排违反合同或协议、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违反规定、食品和膳食服务不满足规定、安全保护和事故预防不满足规定、未进行任职前培训或培训流于形式、阻挠或不配合船员办理离职手续等。
(十五)未有效实施船上见习和培训;
(十六)在船员服务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
(十七)未按时足额缴纳本会会费,未有效履行其他会员义务;
(十八)未及时、如实提供浪花信用信息;
(十九)有关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或共享的相关失信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应当作为失信信息纳入船员信用记录:
(一)履行合同期间,走私、贩毒、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包括境内外);
(三)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负有相应责任(包括境内外);(四)逾期或拒不履行海事行政决定;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
(六)海事管理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或管理中发现存在的缺陷或问题信息;
(七)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仲裁中负有赔偿对方责任;
(八)在船酗酒、打架斗殴;
(九)故意隐瞒疾病史、打黑工史等行为;
(十)编造船上任职资历、无犯罪证明等材料;(十一)单方面违反船员劳动合同,随意毁约;
(十二)在船任职期间不服从单位组织管理、不履行岗位责任、不遵守劳动纪律;
(十三)在船期间消极怠工或者带头鼓动他人消极怠工,在航次中以辞职、离职、中止职务、罢工等手段要挟满足不正当要求,严重影响船舶日常生产和船舶安全;
(十四)有关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或共享的相关失信信息。
第十四条 浪花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包括:
(一)公司简介;
(二)船员回流率;
(三)船员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船员劳动合同、上船协议期间信息及履行信息;
(五)尚未解决的船员投诉或纠纷信息;
(六)船员心理健康测试信息(自愿提供);(七)船员船上任职、解职信息;
(八)通过浪花信用信息平台达成的就业信息和招聘信息。
第三章 浪花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十五条 浪花信用信息原则上由信用主体自主提供,以公司提供为主、船员提供为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本会作出诚信自律承诺,签订公司诚信自律承诺书暨浪花信用服务授权书(见附件1),自愿提供浪花信用信息,接受本会按照本办法进行浪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信用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船员应当向本会作出诚信自律承诺,授权公司向本会提供其自身浪花信用信息,并签订船员诚信自律承诺书暨浪花信用服务授权书(见附件2),同意本会进行浪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处理,自愿接受浪花信用服务与管理。
船员可以直接向本会提供公司浪花信用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本会提供其自身浪花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向本会报送浪花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应当在失信信息产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本会,逾期未报的,该行为将被作为失信信息纳入浪花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本会接收到报送的浪花信用信息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置,并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本会接收到报送的失信信息、其他信息后将提交相应信用主体进行确认。
信用主体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确认无误或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该信息将记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提出异议的,应向本会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本会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将相关信用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下列信息由本会自发现或获取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记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一)未及时、如实提供浪花信用信息;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本会会费,未有效履行其他会员义务;(三)有关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或共享的相关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章浪花信用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求职招聘信息发布、出具信用报告等方式提供浪花信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归集的公司荣誉信息,本会将在信息平台公示30日,以示褒扬和激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归集的公司失信信息,本会将在信息平台公示30日,以示约束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浪花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
船员浪花信用信息不予公开,船员本人可以查询自身浪花信用信息,也可以授权公司查询。
第二十六条 本会提供基于浪花信用信息的船员求职和公司招聘服务。
船员可以在信息平台公开发布求职信息或向意向公司发送求职简历,发布求职信息时可以设定公司浪花信用信息条件,也可以选择是否公开自身浪花信用信息,发送求职简历时可以选择是否授权公司查询自身浪花信用信息。
船员在选择公开自身浪花信用信息时也可以选择匿名发布。公司可以在信息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时可以设定船员浪花信用信息条件。
信息平台通过发布的信息进行匹配,并向船员、公司提供匹配结果。
通过信息平台达成的就业和招聘成功的信息,作为其他信息记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船员可以向本会申请浪花信用报告用于求职或其他事项。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或同意,本会不提供浪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处理等信用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船员接受信息采集。
第二十九条 信用主体失信信息保存期限为五年,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失信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本会将该信息从信息平台删除,不再继续提供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条 信用主体认为其浪花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采集归集、信用服务、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向本会或公司提出异议申请。
本会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公司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公司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本会协助核查信息的,本会将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已归集的有关政府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或共享的信用信息发生撤销或者变更的,本会将及时作出撤销或者相应变更。
第三十二条 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本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本会将根据失信信息具体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相关公司或船员进行核实,并自收到核实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因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情形,浪花信用信息发生撤销、修复或变更的,相应情况在信用信息平台公示30日。
第三十四条 信用主体对异议申请、信用修复申请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本会在处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山东海事局投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浪花信用管理审查机制,完善浪花信用管理档案,并确保单位和人员无下列行为:
(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浪花信用信息的;
(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浪花信用信息的;
(三)未经船员授权擅自将船员浪花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查询或者使用的;
(四)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船员的浪花信用信息。
一旦发现公司或个人有上述行为,本会将立即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本会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归集的失信信息仅限于本办法实施后产生的和尚在保存期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公司诚信自律承诺书暨浪花信用服务授权书
为营造规范有序的船员市场环境,树立中国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公司向山东船员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际海事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诚实守信,保护船员合法权益。
二、自愿遵守《山东船员浪花信用服务管理办法》,自愿向协会提供自身浪花信用信息,同意船员向协会提供公司浪花信用信息,同意协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公示等浪花信用服务与管理。
三、保证与公司船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授权书,同意接受船员浪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信用服务的授权,向协会提供已授权的船员的浪花信用信息。
四、加强公司管理,保证提供的浪花信用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准确,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五、妥善保管信息平台账号、密码,公司同意:任何个人使用公司账号、密码进行信用信息的报送、申请等操作,均视为公司操作,由公司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愿意通过信息平台了解《山东船员浪花信用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如认为不宜再遵守新修订的《山东船员浪花信用服务管理办法》或不愿接受协会浪花信用服务与管理,公司将及时告知协会,本承诺书将自告知之日起作废。
公司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内容,自愿签署本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司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协会各一份,由公司送交协会。
附件2 船员诚信自律承诺书暨浪花信用服务授权书
为营造规范有序的船员市场环境,树立中国船员诚信守法的良好形象,本人向山东船员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际海事公约、国内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船员的法定与约定义务,爱岗敬业,同舟共济,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上环境清洁,为公司创造最大价值。
二、自愿遵守《山东船员浪花信用服务管理办法》,自愿接受协会浪花信用服务与管理,同意协会进行本人浪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处理。
三、授权协会向海事管理机构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采集和处理本人信用信息。
四、授权(公司名称)向协会提供本人浪花信用信息,(是、否)授权公司查询本人浪花信用信息。
五、在信息平台发布求职信息时,授权所选公司查询本人浪花信用信息。
六、支持协会开展浪花信用服务工作,自愿向协会提供公司和本人浪花信用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浪花信用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七、妥善保管信息平台账号、密码,本人同意:任何他人使用本人账号、密码进行信用信息的报送、申请等操作,均视为本人操作,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八、本人与(公司名称)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相关服务关系时,对公司的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九、本人愿意通过信息平台了解《山东船员浪花信用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如认为不宜再遵守新修订的《山东船员浪花信用服务管理办法》或不愿接受协会浪花信用服务与管理,本人将及时告知协会或公司,本承诺将自告知之日起作废。
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以上内容,自愿签署本承诺书。
公司名称(盖章): 本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备注:本承诺书由协会授权公司组织船员签署,一式三份,船员、公司、协会各一份,由公司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