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MEPC.343(78)号决议
(2022 年 6 月 10 日通过)
《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 I 修正案
(水密门)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
保护委员会职能的第 38(a)条,
还忆及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防污公
约》)规定了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并通过其修正案职能的第 16 条,
在其第七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了关于水密门的《防污公约》附则 I 的建议修正案,
1 按《防污公约》第 16(2)(d)条,通过《防污公约》附则 I 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
附件;
2 按《防污公约》第 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应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被视为获得接
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
吨位 50%的缔约国,已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按《防污公约》第 16(2)(g)(ii)条,所述修正案在按上述第 2 段获
得接受后,应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防污公约》第 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载修正案文本的
核正无误副本送交《防污公约》所有缔约国;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交非《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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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防污公约》附则 I 修正案
(水密门)
第4章 — 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
A部分 — 构造
第28条 — 分舱和破损稳性
1 第 3.1 款由以下替换:
“.1 考虑到下沉、横倾和纵倾的最后水线,须位于可能通过其发生连续浸水的任
何开口下缘的下方。此类开口须包括空气管和用风雨密门或风雨密舱口盖关
闭的开口,可不包括依靠水密人孔盖和平舱盖、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
水密货油舱口盖、遥控的滑动式水密门、就地和在驾驶室带有打开/关闭指示
器的铰链式水密出入门(通常为在海上关闭的速动或单动类型)、在海上保持
关闭的铰链式水密门和永闭型舷窗关闭的开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