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MSC.457(101)号决议
(2019 年 6 月 13 日通过)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消防安全规则)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 28(b)条,
注意到以第 MSC.98(73)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以下称“消防安
全规则”),根据《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
II-2 章已成为强制性文件,
还注意到公约第 VIII(b)条和第 II-2/3.22 条关于《消防安全规则》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 101 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 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消防安全规则》修
正案,
1 按本公约第 VIII(b)(iv)条规定,通过了《消防安全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
附件;
2 按本公约第 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须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视为已被接
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
界商船总吨数 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 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 2 款
被接受后,须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 VIII(b)(v)条规定,将核正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
本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各会员。
– 2 –
附 件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修正案(消防安全规则)
第 15 章
惰性气体系统
2 工程规范
2.2 对所有系统的要求
2.2.3.2 惰性气体管系
1 第 2.2.3.2.1 段由以下替换:
“2.2.3.2.1 在 2.2.3.1 条所要求的止回装置的下游,惰性气体总管可分成两个或两
个以上支管。”
2 第 2.2.3.2.6 段由以下替换:
“2.2.3.2.6 须设有使惰性气体总管能与惰性气体外部供给相连接的布置。该布置须
由一个 250mm 公称管径的螺栓法兰构成,通过一个阀与惰性气体总管隔离,且位于
止回阀的下游。法兰的设计应符合为设计船舶货物管系的其他外部接头而采用的标准
的适当级别。”
2.2.4 指示器和报警器
3 第 2.2.4.2 段由以下替换:
“2.2.4.2 当供送惰性气体时,须安装仪表连续地显示和永久地记录:
.1 止回装置下游的惰性气体总管的压力;和
.2 惰性气体的含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