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MSC.491(104)号决议
(2021 年 10 月 8 日通过)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
(《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 28(b)条,
还忆及《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关
于修正程序的第 VI 条,
在其第 104 届会议上,审议了按《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第 VI(2)(a)条提出和分
发的《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修正案,
1 按《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第 VI(2)(d)条,通过《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
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第 VI(2)(f)(ii)(bb)条,决定所述修正案应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被视为获得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
书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所有缔约国商船总吨 50%的缔约国已通知其反对该修
正案;
3 提请相关缔约国注意,按《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 VI(2)(g)(ii)条,该修正案在按
上述第 2 段获得接受后,应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第 VI(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
载修正案文本的核正无误副本送交《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所有缔约国;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缔约
国的本组织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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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
(《载重线公约》1988 年议定书)修正案
附件 B
经 198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附件
附则 I
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 II 章
勘定干舷的条件
第 22 条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
1 第 22(1)(g)条由以下替换:
“(g) 表 22.1 提供了泄水孔和排水孔的可接受布置。”
第 III 章
干 舷
第 27 条
船舶类型
2 第 27(13)(a)条由以下替换:
“(13) 浸水后的平衡状态如满足下列要求则被认为合格:
(a) 考虑到下沉、横倾及纵倾,船舶浸水后的最终水线应位于可能通过其
发生持续向下浸水的任何开口下缘的下方。此类开口应包括空气管、
通风筒(即使其符合第 19(4)条)和以风雨密门(即使其符合第 12 条)或风
雨密舱口盖(即使其符合第 16(1)至(5)条)关闭的开口;可不包括用人孔
盖和平舱盖(符合第 18 条)关闭的开口、第 27(2)条所述型式的货舱盖、
遥控的滑动式水密门、就地和在驾驶室带有打开/关闭指示器的铰链
式水密出入门(通常为在海上关闭的速动或单作用类型)、在海上保持
关闭的铰链式水密门和永闭型舷窗(符合第 23 条)。但是,分隔主机舱
和舵机舱的水密门可为铰链速闭式门,在海上不使用时保持关闭,同
时,此类门的下门槛是在夏季载重线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