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MSC.492(104)号决议
(2021 年 10 月 8 日通过)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气体规则》)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 28(b)条,
还忆及以第 MSC.5(48)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气体规则》”),根据《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公约”)第 VII 章已成
为强制性规则,
还忆及关于《国际气体规则》修正程序的本公约第 VIII(b)条和第 VII/11.1 条,
在其第 104 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 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国际气体规则》
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 VIII(b)(iv)条,通过《国际气体规则》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 VIII(b)(vi)(2)(bb)条,决定该修正案应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被视为获得接
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
界商船总吨数 50%的缔约国政府已通知秘书长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 VIII(b)(vii)(2)条,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 2 段获得
接受后,应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 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载修正案文本的核正无
误副本送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各会员。
– 2 –
附 件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气体规则》)修正案
第2章
船舶残存能力和液货舱位置
2.7 残存要求
1 第2.7.1.1款的现有文字由以下替换:
2.7.1 在浸水的任何阶段:
“.1 考虑到下沉、横倾和纵倾的水线,须位于可能通过其发生连续浸水
或向下浸水的任何开口下缘的下方。此类开口须包括空气管和用风
雨密门或风雨密舱口盖关闭的开口,可不包括依靠水密人孔盖和水
密平舱盖关闭的开口、保持甲板高度完整性的小型水密液货舱口盖、
遥控的滑动式水密门、就地和在驾驶室带有打开/关闭指示器的铰链
式水密出入门(通常为在海上关闭的速动或单作用类型)、在海上保
持关闭的铰链式水密门和永闭型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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