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MSC.496(105)号决议
(2022 年 4 月 28 日通过)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 28(b)条,
还忆及《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公约”)第 VIII(b)条有关除第 I 章规定
外适用的本公约附则修正程序,
在其第 105 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 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 VIII(b)(iv)条,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 VIII(b)(vi)(2)(bb)条,决定该修正案应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被视为获得接受,
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
船总吨数 50%的缔约国政府已通知秘书长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 VIII(b)(vii)(2)条,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 2 段
获得接受后,应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 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载修正案文本的核正无
误副本送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各会员。
– 4 –
附 件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 II-1 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D 部分
电气设备
第 42 条 — 客船应急电源
1 第 2.2.2.3 项由以下替换:
“.3 第 IV/11.1.1 和 IV/11.1.2 条所要求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
第 43 条 — 货船应急电源
2 第 2.3.2.3 项由以下替换:
“.3 第 IV/11.1.1 和 IV/11.1.2 条所要求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设备。”
第 III 章
救生设备和装置
B 部分
对船舶和救生设备的要求
第 6 条 — 通信
3 第 1、2、2.1、2.1.1、2.1.2 和 2.2 款由以下替换:
“1 [保留]
2 [保留]”
– 5 –
第 IV 章
无线电通信
4 第 IV 章的文本由以下替换:
“A 部分
总 则
第 1 条 — 适用范围
1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章适用于本套规则所适用的所有船舶和 3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2 本章不适用于在北美洲大湖区及其东至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圣朗贝尔船闸下游
出口处为止的相连水域和支流内航行的船舶,而这些船舶在其它情况下须适用本套规则。
3 本章的规定并不妨碍遇险的任何船舶、救生艇筏或人员采用任何手段以引起注意、表
明其位置和获得帮助。
第 2 条 — 术语和定义
1 就本章而言,各术语定义如下:
.1 AIS-SART 系指能够在 AIS 专用频率(161.975 MHz (AIS1)和 162.025 MHz
(AIS2))上工作的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发射机。
.2 驾驶室与驾驶室通信系指在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进行的船舶之间的安全无线
电通信。
.3 连续无线电值班系指有关的无线电和守听值班不得中断,但当船舶接收能力
由于自身通信而被削弱或阻塞时,或当设备处于定期保养或检查时引起的短
暂间隔除外。
.4 数字选择性呼叫(数字选呼)系指使用数字编码,使一个无线电台能与另一个
电台或一组电台建立联系和传递信息,并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ITU￾R)有关建议的一种技术。
.5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系指在 406.0-406.1 MHz 频段工作的、能够通过
卫星向救助协调中心发射遇险警报和发射现场定位信号的发射机。
.6 一般无线电通信系指除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以外的通信。
– 6 –
.7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系指履行第 4.1.1 条中所列功能的系统。
.8 GMDSS 识别码系指可被传输以唯一识别船舶或其相关救助艇和救生艇筏的
信息。这些识别码是船舶呼号、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EPIRB 十六
进制识别码、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识别码和设备系列号。
.9 定位系指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救生艇筏或人员。
.10 海上安全信息(MSI)系指向船舶播发的航行和气象警告、气象预报和其它与
安全有关的紧急信息。
.11 雷达 SART 系指在 9.2-9.5 GHz 频段内的雷达频率上工作的搜救应答器。
.12 《无线电规则》系指在任何特定时间补充《国际电信联盟章程》和《国际电信
联盟公约》的《无线电规则》。
.13 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系指任何通过卫星系统运作并经本组织认可用于
GMDSS 的业务。
.14 406 MHz 上的卫星业务系指通过旨在检测在 406.0-406.1 MHz 频段内发射
EPIRBs 的具有全球可用性的卫星系统运作的业务。
.15 A1 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的数字选呼警报能力的甚高频(VHF)海岸电
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界定。
.16 A2 海区系指除 A1 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的数字选呼警报能力的中
频(MF)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界定。
.17 A3 海区系指除 A1 和 A2 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警报能力的船载船舶地球站
支持的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所覆盖的区域。
.18 A4 海区系指 A1、A2 和 A3 海区以外的区域。
2 本章中使用的在《无线电规则》和可能经修正的《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
已定义的所有其它术语和缩写,与《无线电规则》和《搜救公约》所定义的含义相同。
– 7 –
第 3 条 — 免除
1 各缔约国政府认为,不背离本章的要求极为必要;但主管机关可准许个别船舶部分地
或有条件地免除第 7 至 11 条的要求,只要:
.1 此类船舶符合第 4 条的功能要求;和
.2 主管机关已考虑到该免除对所有船舶安全服务的总体效率的影响。
2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准予第 1 款的免除:
.1 如果影响安全的条件致使完全适用第 7 至 11 条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或
.2 在特殊情况下,船舶在其设备所适合的一个或多个海区外进行单次航行。
3 各主管机关须向本组织报告按第 1 和 2 款所准予的所有免除,并阐明核准这些免除的
理由。
第 4 条 — 功能要求
1 在海上航行的每艘船舶须能够:
.1 执行 GMDSS 功能,其中包括如下:
.1 由至少两台分开和独立的装置发送船对岸遇险警报,且每台装置须
使用不同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2 接收岸对船遇险警报传送;
.3 发送和接收船对船遇险警报;
.4 发送和接收搜救协调通信;
.5 发送和接收现场通信;
.6 发送和接收定位信号;
.7 接收 MSI;
.8 发送和接收紧急和安全通信;和
.9 发送和接收驾驶室与驾驶室通信;和
.2 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
– 8 –
第 4-1 条 —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卫星提供者
海上安全委员会须决定依照本章的规定为 GMDSS 提供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的评
估、认可、审查和监督的标准、程序和安排。
B 部分
缔约国政府的义务
第 5 条 — 提供无线电通信业务
1 各缔约国政府有义务,在其认为可行和必要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的建议,独自或与
其它缔约国政府合作,为移动卫星业务和海上移动业务提供适当的岸基设施。这些业务是:
.1 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
.2 406 MHz 上的卫星业务;
.3 在 156 MHz – 174 MHz 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
.4 在 4 000 kHz – 27 500 kHz 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和
.5 在 415 kHz – 535 kHz 及 1 605 kHz ∼ 4 000 kHz 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
2 各缔约国政府有义务向本组织提供关于为其沿海指定海域建立的移动卫星业务和海上
移动业务的岸基设施的有关资料。各缔约国政府还有义务在计划撤销任何这些业务或任何特定
的岸基设施之前向本组织做出及时和充分地通知。
第 5-1 条 — GMDSS 识别码
1 本条适用于从事一切航行的所有船舶。
2 各缔约国政府有义务,确保做出适当安排,以登记 GMDSS 识别码,并向救助协调中
心全天 24 小时提供关于这些识别码的信息。缔约国政府须酌情向保存这些识别码登记的国际
组织,诸如国际电联海事移动接入和检索系统(MARS)通报所分配的识别码。
C 部分
船舶要求
第 6 条 — 无线电装置
1 每艘船舶须设有在其整个预定航程中均能符合第 4 条所述功能要求的无线电装置,并
– 9 –
且除非按第 3 条已获免除,须符合第 7 条的要求以及根据在预定航行中所通过的一个或数个海
区酌情符合第 8、9、10 或 11 条的要求。
2 每台无线电装置须:
.1 安装的方式是其正常使用不受机械、电气或其它干扰源的有害干扰影响,且
避免与其它设备和系统的电磁兼容性和产生有害的相互影响;
.2 安装在确保最大程度的安全和操作有效性的位置;
.3 加以保护,防止受水、极端温度变化和其它不利环境条件的有害影响;
.4 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为操纵无线
电装置的无线电控制台提供足够的亮度;和
.5 清楚地标明无线电装置操作员使用的 GMDSS 识别码(如适用)。
3 航行安全所需的甚高频无线电话频道控制器须设在驾驶室中便于指挥台使用之处,如
果必要,须备有能从驾驶室两翼进行无线电通信的设施。可用便携式甚高频设备来满足后一要
求。
4 在客船上,遇险控制板须安装在指挥台,其须:
.1 设有一个单独按钮,当按下这个按钮时,船上所有具有遇险警报功能的无线
电装置均发出遇险警报,或者在各个独立装置上各设有一个按钮;
.2 只要任何一个或多个按钮被按下,有清晰的视觉显示;和
.3 设有防止第 4.1 和 4.2 项中所指单个或多个按钮被意外操作的装置。
5 在客船上,如果应急无线电示位标被用作发送遇险警报的辅助方式且不能从遇险控制
板被遥控启动,则可接受在操舵室指挥台附近安装一个附加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6 在客船上,遇险报警控制板须安装在指挥台,其:
.1 须能对船上收到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遇险警报给出视觉和听觉指示;
.2 须表明该遇险警报是通过何种无线电通信业务收到的;和
.3 可与第 4 款中所指的遇险控制板合并使用。
– 10 –
第 7 条 — 无线电设备:总则
1 每艘船舶须设有:
.1 一台能够为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目的进行发送和接收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1 在 156.525 MHz(第 70 频道)频率上的数字选呼。在通常驾驶船舶的
位置上,它能在第 70 频道上启动遇险警报的发送;和
.2 在 156.300 MHz( 第 6 频 道 ) 、 156.650 MHz( 第 13 频 道 ) 和
156.800 MHz(第 16 频道)频率上的无线电话;
.2 一台能在甚高频第 70 频道上保持连续数字选呼值班的无线电装置,该装置
可以与第 1.1 项所要求的功能分开或相结合;
.3 一台雷达 SART 或一台 AIS-SART,其:
.1 须存放在容易使用的地方;和
.2 可以是第 2.1 或 3.1 项要求的装置之一;
.4 能够在船舶所从事的整个航程中接收 MSI 和搜救相关信息的接收器;
.5 一台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其须:
.1 安装在易于接近的位置;
.2 能随时由人工拆下并能由一人携入救生艇筏;
.3 当船舶沉没时能自由漂浮,并在浮起时能自动启动;和
.4 能人工启动;和
.6 一台在 156 MHz – 174 MHz 频带的工作频率上工作的能够发送和接收一般无
线电通信的无线电装置。此要求可由对第 1.1 项要求的设备增加该功能来满
足。
2 每艘 3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 500 总吨的货船至少须配备:
.1 一台雷达 SART 或一台 AIS-SART;和
.2 两台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3 每艘客船和每艘 5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至少须配备:
– 11 –
.1 每舷上一台雷达 SART 或一台 AIS-SART;和
.2 三台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4 第 2.2 和 3.2 项要求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可以是便携式的或安装在救生艇筏内。
便携式装置可存放在驾驶室。
5 第 2.1 或 3.1 项要求的雷达 SARTs 或 AIS-SARTs 须存放在能迅速将其放入任何救生
艇筏(第 III/31.1.4 条要求的救生筏除外)的位置处。或者,每艘救生艇筏(第 III/31.1.4 条要求的
救生筏除外)中须存放一台雷达 SART 或 AIS-SART。在至少配有两台雷达 SARTs 或 AIS￾SARTs 并配备了自由降落救生艇的船舶上,其中一台雷达 SART 或 AIS-SART 须存放在一艘
自由降落救生艇内,另一台存放在紧靠驾驶室的位置,以便能在船上使用,并能随时转移至任
何其他救生艇筏(第 III/31.1.4 条要求的救生筏除外)上。
6 每艘客船均须设有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使用航空频率 121.5 MHz 和 123.1 MHz 为
搜寻和救助进行现场双向无线电通信的设备。这些设备可以是便携式的。
第 8 条 — 无线电设备:A1 海区
1 每艘在 A1 海区范围内航行的船舶,除满足第 7 条的要求之外,还须配备这样的 1 台
无线电装置,它能利用以下方式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启动发出船对岸遇险警报:
.1 通过卫星业务在 406 MHz 频率上工作;或
.2 如果船舶在装备了数字选呼的中频海岸电台覆盖的区域内航行,使用数字选
呼在中频频段上工作;或
.3 使用数字选呼在高频频段上工作;或
.4 通过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船舶地球站工作。
2 第 1.1 项中的要求可由以下设备来满足:
.1 第 7.1.5 条要求的 EPIRB 安装在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附近,但在紧急情况下
仍能自由漂浮在船舶之外的位置;或
.2 第 7.1.5 条要求的在船舶上其他位置的 EPIRB,只要该 EPIRB 具有安装在通
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附近的遥控启动装置;或
.3 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附近的第二台 EPIRB。
第 9 条 — 无线电设备:A2 海区
1 每艘在 A2 海区范围内航行的船舶,除满足第 7 条的要求之外,还须配备:
– 12 –
.1 一台能在下述频率上为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目的进行发送和接收的中频无
线电装置:
.1 使用数字选呼在 2 187.5 kHz 频率上工作;和
.2 使用无线电话在 2 182 kHz 频率上工作;
.2 一台能在 2 187.5 kHz 频率上保持连续数字选呼值班的无线电装置。该装置
可以与第 1.1 项所要求的功能分开或相结合;和
.3 利用以下方式通过除中频以外的无线电业务启动发出船对岸遇险警报的辅助
装置:
.1 通过卫星业务在 406 MHz 频率上工作;或
.2 使用数字选呼在高频频段上工作;或
.3 通过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船舶地球站工作。
2 须能够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通过第 1.1 和 1.3 项所规定的无线电装置启动发出遇险警
报。
3 第 1.3.1 项中的要求可由以下设备来满足:
.1 第 7.1.5 条要求的 EPIRB 安装在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附近,但在紧急情况下
仍能自由漂浮在船舶之外的位置;或
.2 第 7.1.5 条要求的在船舶上其他位置的 EPIRB,只要该 EPIRB 具有安装在通
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附近的遥控启动装置;或
.3 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附近的第二台 EPIRB。
4 此外,船舶须能使用下列设备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
.1 一台在 1 605 kHz ∼ 4 000 kHz 或 4 000 kHz ∼ 27 500 kHz 频带的工作频率
上工作的无线电装置。此要求可由对第 1.1 项要求的设备增加该功能来满足;

.2 一个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船舶地球站。
第 10 条 — 无线电设备:A3 海区
1 每艘在 A3 海区范围内航行的船舶,除满足第 7 条的要求之外,还须配备:
.1 一个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船舶地球站,它能够:
.1 发送和接收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
– 13 –
.2 启动发出并接收遇险优先呼叫;和
.3 保持岸对船遇险警报传送值班,包括对专门界定的地理区域的遇险
警报值班;
.2 一台能在下述频率上为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目的进行发送和接收的中频无
线电装置:
.1 使用数字选呼在 2,187.5 kHz 频率上工作;和
.2 使用无线电话在 2,182 kHz 频率上工作;
.3 一台能在 2,187.5 kHz 频率上保持连续数字选呼值班的无线电装置。该装置
可以与第 1.2 项所要求的功能分开或相结合;和
.4 利用以下方式的无线电业务启动发出船对岸遇险警报的辅助装置:
.1 通过卫星业务在 406 MHz 频率上工作;或
.2 使用数字选呼在高频频段上工作;或
.3 通过一个额外的船舶地球站上的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
2 须能够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通过第 1.1、1.2 和 1.4 项所规定的无线电装置启动发出
遇险警报。
3 第 1.4.1 项中的要求可由以下设备来满足:
.1 第 7.1.5 条要求的 EPIRB 安装在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附近,但在紧急情况下
仍能自由漂浮在船舶之外的位置;或
.2 第 7.1.5 条要求的在船舶上其他位置的 EPIRB,只要该 EPIRB 具有安装在通
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附近的遥控启动装置;或
.3 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附近的第二台 EPIRB。
4 此外,船舶须能使用下列设备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
.1 一个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船舶地球站;或
.2 一台在 1,605 kHz ∼ 4,000 kHz 或 4,000 kHz ∼ 27,500 kHz 频带的工作频率
上工作的无线电装置。
5 第 4.1 和 4.2 项中的要求可由分别对第 1.1 或 1.2 项要求的设备增加该功能来满足。
第 11 条 — 无线电设备:A4 海区
1 每艘在 A4 海区范围内航行的船舶,除满足第 7 条的要求之外,还须配备:
– 14 –
.1 一台能在 1,605 kHz ∼ 4,000 kHz 和 4,000 kHz ∼ 27,500 kHz 频带的工作频
率上工作的为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目的进行发送和接收的中频/高频无线电
装置:
.1 使用数字选呼;和
.2 使用无线电话;
.2 能在2,187.5 kHz、8,414.5 kHz频率上以及至少在数字选呼频率4,207.5 kHz、
6,312 kHz、12,577 kHz 或 16,804.5 kHz 中的一个频率上保持数字选呼值班
的设备;在任何时候须均能选择这些数字选呼中的任一频率用于遇险、紧急
和安全通信目的。该设备可以与第 1.1 项所要求的设备分开或相结合;和
.3 通过卫星业务在 406 MHz 频率上启动发出船对岸遇险警报的辅助装置。
2 此外,船舶须能通过在 1,605 kHz ∼ 4,000 kHz 和 4,000 kHz ∼ 27,500 kHz 频带的工作
频率上工作的无线电装置发送和接收一般无线电通信。此要求可通过对第 1.1 项所要求的设备
增加该功能来满足。
3 须能够从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通过第 1.1 和 1.3 项所规定的无线电装置启动发出遇险
警报。
4 第 1.3 项中的要求可由以下设备来满足:
.1 第 7.1.5 条要求的 EPIRB 安装在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附近,但在紧急情况下
仍能自由漂浮在船舶之外的位置;或
.2 第 7.1.5 条要求的在船舶上其他位置的 EPIRB,只要该 EPIRB 具有安装在通
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附近的遥控启动装置;或
.3 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附近的第二台 EPIRB。
第 12 条 — 值班
1 每艘船舶在海上时均须保持为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目的的连续无线电值班:
.1 对甚高频数字选呼的第 70 频道保持连续值班;
.2 如果船舶根据第 9.1.1 或 10.1.2 条的要求装有中频无线电装置,须对数字选
呼频率 2,187.5 kHz 保持连续值班;
.3 如果船舶根据第 11.1.2 条的要求装有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须对数字选呼
频率 2,187.5 kHz 和 8,414.5 kHz 保持连续值班,并至少视一天中的时间和
– 15 –
船舶所在的地理位置对数字选呼频率 4,207.5 kHz、6,312 kHz、12,577 kHz
和 16,804.5 kHz 中的一个频率上保持连续值班。此值班可通过扫描接收机来
保持;和
.4 如果船舶根据第 10.1.1 条的要求装有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船舶地球站,对
卫星岸对船遇险警报传送保持连续值班。
2 每艘船舶在海上时,须在向该船舶航行区域发布海上安全信息和搜救相关信息的适当
频率上,对海上安全信息和搜救相关信息的播报保持无线电值班。
3 每艘船舶在海上时,如实际可行,须在通常驾驶船舶的位置对以下保持连续守听值班:
.1 甚高频的第 16 频道;和
.2 该船舶航行区域的用于紧急和安全通信的其他适当频率。
第 13 条 — 电源
1 当船舶在海上时,须始终可获得足够的电源供无线电装置工作,并对作为无线电装置
备用电源组成部分的任何蓄电池进行充电。
2 每艘船舶须配备一个或多个备用电源,当船舶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出现故障时,向无线
电装置供电,以便进行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该备用电源须能同时供电给第 7.1.1 条所要求
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以及根据船舶航行的海区所配备的第 9.1.1 或 10.1.2 条所要求的中频无
线电装置、第 11.1.1 条所要求的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或第 10.1.1 条所要求的船舶地球站,
并供电给第 4、5 和 8 款所提及的任何附加负载,其供电时间至少为:
.1 对于设有应急电源的船舶,如果应急电源完全符合第 II-1/42 或 43 条的有关
规定,包括向无线电装置供电,1 小时;和
.2 对于没有配备完全符合第 II-1/42 或 43 条的有关规定的应急电源(包括向无线
电装置供电)的船舶,6 小时。
该备用电源不必同时向各自独立的高频和中频无线电装置供电。
3 该备用电源须独立于船舶的推进动力及船舶电力系统。
4 除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之外,如果第 2 款所提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其它无线电装置能够
与备用电源相连,须能根据情况在第 2.1 或 2.2 项所规定的时间内,同时向甚高频无线电装置
和下述装置供电:
.1 能同时与该备用电源相连的所有其它无线电装置;或
– 16 –
.2 如果其它无线电装置中仅一台可同时和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一起与该备用电源
相连,则其它无线电装置中的耗电量最大的一台。
5 该备用电源可用来向第 6.2.4 条所要求的电气照明供电。
6 如果一个备用电源是由一个或多个可充电的蓄电池组成,则:
.1 须设有对这些蓄电池自动充电的装置,该装置须能在 10 小时内通过充电使
蓄电池达到最小容量要求;和
.2 当船舶不在海上时,须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间隔期内使用适当的方法检查蓄
电池或蓄电池组的容量。
7 作为备用电源的蓄电池的位置和安装须确保:
.1 最有效的使用;
.2 合理的寿命;
.3 合理的安全;
.4 不论充电与否,蓄电池的温度须保持在出厂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内;和
.5 在任何气候条件下,完全充电的蓄电池须至少满足所要求的最少工作小时数。
8 如果为确保其适当的性能,需要将船舶导航或其它设备的信息连续输入到包括第 18 条
所述的导航接收装置在内的本章所要求的无线电装置中,须备有能确保在船舶主电源或应急电
源发生故障时能继续提供此类信息的装置。
第 14 条 — 性能标准
本章适用的所有设备均须为主管机关认可的类型。这些设备符合的相应性能标准不得
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
第 15 条 — 维护保养要求
1 设备的设计须使主要部件易于更换而无需仔细地重新校准或调整。
2 若适用,设备的构造和安装须便于进行检查和船上维修。
3 考虑到本组织的建议,须备有足够的资料,以便对设备进行正确的操作和维护保养。
– 17 –
4 须备有足够的工具和备件以便能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 主管机关须确保本章要求的无线电设备得到维护保养,以保证第 4 条规定的功能要求
的有效性,并符合对这些设备所建议的性能标准。
6 在 A1 或 A2 海区内航行的船舶,须采用由主管机关认可的诸如使用双套设备、岸基保
养或海上电子维修能力等方法,或综合使用上述方法来确保功能要求的有效性。
7 在 A3 或 A4 海区内航行的船舶,须采用由主管机关认可的诸如使用双套设备、岸基保
养或海上电子维修能力等至少两种方法的组合,以确保功能要求的有效性。
8 尽管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使设备保持有效的工作状态,以确保符合第 4 条规定的所有
功能要求,但是,只要船舶能够执行所有的遇险、紧急和安全功能,在第 4.1.2 条所要求的用于
提供一般无线电通信的设备发生故障时,不得认为该船舶已不适航,或者以此为由,将船舶延
误在缺乏随时可用的维修设施的港口。
9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须:
.1 在船上或在经核准的测试站,对操作效率的各方面进行年度测试,特别注重
在以下时间间隔里核查工作频率上的发射、编码和登记:
.1 在客船上,在“客船安全证书”到期之前的三个月内;和
.2 在货船上,在“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到期之前的三个月内,或周年
日之前或之后的三个月内;和
.2 在保养间隔不超过五年的前提下,在经认可的岸上保养设施中进行。
第 16 条 — 无线电人员
1 每艘船舶均须配有令主管机关满意的、能胜任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的人员。这些人
员须持有《无线电规则》中规定的适当证书。在遇险时,须指定其中任何一人担负通信的主要
责任。
2 在客船上,须至少指派一名第 1 款要求的合格人员在遇险时仅履行通信的职责。
– 18 –
第 17 条 — 无线电记录
须在船上保持一份令主管机关满意并符合《无线电规则》要求的记录,记载对海上人
员安全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与无线电通信业务有关的一切事件。
第 18 条 — 船位更新
1 本章所适用的船舶上配备的、能将船位自动纳入到遇险警报中的所有双向通信设备,
均须自动从所设有的内部或外部导航接收机中提供该信息。
2 如果内部或外部导航接收机发生故障,则船位以及确定该船位的时间须按不超过四小
时的间隔期进行手动更新,以便随时可通过上述设备发送。”
第 V 章
航行安全
第 19-1 条 — 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
5 第 4.1 和 4.2 项由以下替换:
“4.1 如下船舶须配备一个自动发送第 5 款规定的信息的系统:
.1 2008 年 12 月 3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建造和持证在下列海区营运的船舶:
.1 第 IV/2.1.15 和 IV/2.1.16 条定义的 A1 和 A2 海区;或
.2 第 IV/2.1.15、IV/2.1.16 和 IV/2.1.17 条定义的 A1、A2 和 A3
海区,
不晚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3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建造和持证在第 IV/2.1.15、IV/2.1.16、
IV/2.1.17 和 IV/2.1.18 条定义的 A1、A2、A3 和 A4 海区营运的船舶,
不晚于 2009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但是,这些
船舶在 A1、A2 和 A3 海区营运期间须遵守上述第.2 项的规定。
4.2 不管建造日期如何,配备第 19.2.4 条定义的自动识别系统(AIS)和专门在第
IV/2.1.15 条定义的 A1 海区作业的船舶毋须被要求遵守本条的规定。”
– 19 –
附 录
证书
6 附件附录中所载客船安全证书、货船安全设备证书、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核能客船
安全证书和核能货船安全证书,包括相关的客船安全设备记录(格式 P)、货船安全设备记录(格
式 E)、货船安全无线电设备记录(格式 R)和货船安全设备记录(格式 C)的现有格式由以下替换:
– 20 –
“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客船安全证书
本证书须附有客船安全设备记录(格式 P)
(公章) (国家)
供一次国际航行/短程国际航行1用
本证书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授权
(国家名称)
按照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2
船名 ……………………………………………………………………………………………………………………….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核准船舶营运的海区(第 IV/2 条)
3 ………………………………………………………………………………..
IMO 编号…………………………………………………………………………………………………………………
建造日期:
建造合同日期……………………………………………………………………………………………….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
交船日期……………………………………………………………………………………………………..
(如适用)重大改建或改装或改造开始之日期……………………………………………………….
须填上全部适用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 I/7 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在以下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1 结构、主机和辅机、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
.2 水密分舱布置及细节;
.3 下列分舱载重线:
核定并勘划于舯部两舷的
分舱载重线(第 II-1/18 条) 4
干舷 当载客处所包括下列
备用处所在内时适用
P1 ……… …………………………..
P2 ……… …………………………..
P3 ……… …………………………..
– 21 –
2.2 该船符合公约第 II-1 章 G 部分要求,使用………………..作为燃料/不适用 1

2.3 该船在构造防火、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和防火控制图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4 救生设备和救生艇、救生筏和救助艇设备系按照公约的要求配备;
2.5 该船按照公约的要求配备了抛绳设备;
2.6 该船在无线电装置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7 救生设备中配备和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功能符合公约的要求;
2.8 该船符合公约在船载导航设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及航海出版物方面的要求;
2.9 该船按照公约及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配备了航行灯、号型和发出声响信
号及遇险信号的设备;
2.10 该船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2.11 该船曾经/没有 1遵照公约第 II-1/55 / II-2/17 / III/38 1条经过替代设计和布置;
2.12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和装置 1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没有附于 1本证书
之后。
3 已经/没有 1签发免除证书。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为…………………………………………………….. (年/月/日)
本证书签发于……………………………………………………………………………………………….
(发证地点)
…………………………………………. …………………………………………………………
(发证日期) (经授权的发证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1 不适用者划去。
2 船舶资料亦可横向排列于方格中。
3 对于核准在 A3 海区营运的船舶,在括号中标明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
4 对于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C.1、C.2 和 C.3”的分舱标志。
– 22 –
客船安全设备记录
(格式 P)
为符合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设备记录
1 船舶资料
船名 ……………………………………………………………………………………………………………………….
船舶编号或呼号………………………………………………………………………………………………………..
核准搭载的乘客数 …………………………………………………………………………………………………….
合格的无线电设备操作人员的最少定员数……………………………………………………………………..
2 救生设备明细表
1 已配备救生设备人员的总数: ………..……………
左舷 右舷
2 救生艇的总数 …………… ……………
2.1 救生艇可容纳人员的总数 …………… ……………
2.2 半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21 条和《救生设备规则》
第 4.5 节) …………… ……………
2.3 自扶正半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43 条 1) …………… ……………
2.4 全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21 条和《救生设备规则》
第 4.6 节) …………… ……………
2.5 其它救生艇
2.5.1 数量 …………… ……………
2.5.2 类型 …………… ……………
3 (上述救生艇总数包括的)机动救生艇的数量 …………………………
3.1 装有探照灯的救生艇的数量 …………………………
4 救助艇的数量 …………………………
4.1 上述救生艇总数中舢板的数量 …………………………
4.2 快速救助艇的数量 …………………………
5 救生筏
5.1 需要经认可的降放装置的救生筏
5.1.1 救生筏的数量 …………………………
5.1.2 救生筏可容纳的人数 …………………………
5.2 不需要经认可的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5.2.1 救生筏的数量 …………………………
5.2.2 救生筏可容纳的人数 …………………………
– 23 –
2 救生设备明细表(续)
6 海上撤离系统(MES)的数量 …………………………
6.1 使用海上撤离系统的救生筏的数量 …………………………
6.2 海上撤离系统可搭载的人数 …………………………
7 浮具
7.1 浮具的数量 …………………………
7.2 可承载的人数 …………………………
8 救生圈的数量 …………………………
9 救生衣的数量(总数) …………………………
9.1 成人救生衣的数量 …………………………
9.2 儿童救生衣的数量 …………………………
9.3 婴儿救生衣的数量 …………………………
10 救生服 …………………………
10.1 总数 …………………………
10.2 符合救生衣要求的救生服的数量 …………………………
11 抗暴露服的数量 …………………………
12 保温用具的数量 2 …………………………
3 无线电设备明细表
项 目 实际配备
1 主系统
1.1 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
1.1.1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编码器 …………………………
1.1.2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值班接收机 …………………………
1.1.3 无线电话 …………………………
1.2 中频(MF)无线电装置
1.2.1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编码器 …………………………
1.2.2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值班接收机 …………………………
1.2.3 无线电话 …………………………
1.3 中频/高频(MF/HF)无线电装置
1.3.1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编码器 …………………………
1.3.2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值班接收机 …………………………
1.3.3 无线电话 …………………………
1.4 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船舶地球站 …………………………
2 启动发出船对岸遇险警报的辅助装置 …………………………
3 用于接收海上安全信息和搜救相关信息的设施 …………………………
– 24 –
3 无线电设备明细表(续)
4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
5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5.1 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
5.2 安装在救生艇筏中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
6 搜救定位装置
6.1 为迅速放置于救生艇筏中而存放的雷达搜救应答器
(雷达 SART)
………………………
6.2 存放在救生艇筏中的雷达搜救应答器(雷达 SART) ………………………
6.3 为迅速放置于救生艇筏中而存放的自动识别系统搜
救发射机(AIS-SART) ………………………
6.4 存放在救生艇筏中的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发射机
(AIS-SART)
………………………
4 用于确保无线电设备有效性的方法(第 IV/15.6 和 15.7 条)
4.1 双套设备……………………………………………………………………………………………………..
4.2 岸基保养……………………………………………………………………………………………………..
4.3 海上保养能力……………………………………………………………………………………………….
5 导航系统和设备明细表
项 目 实际配备
1.1 标准磁罗经 3 …………………………
1.2 备用磁罗经 3 …………………………
1.3 电罗经 3 …………………………
1.4 电罗经艏向复示器 3 …………………………
1.5 电罗经方位复示器 3 …………………………
1.6 艏向或航迹控制系统 3 …………………………
1.7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仪 3 …………………………
1.8 艏向和方位修正仪 …………………………
1.9 艏向传送装置(THD) 3 …………………………
2.1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DICS) 4 …………………………
2.2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DICS)的备份布置 …………………………
2.3 航海出版物 …………………………
2.4 电子航海出版物的备份布置 …………………………
3.1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地面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多
系统船载无线电导航接收机 3、4 …………………………
– 25 –
5 导航系统和设备明细表(续)
3.2 9GHz 雷达 3 ……………………………
3.3 副雷达(3GHz /9GHz 4
) 3 ……………………………
3.4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 3 ……………………………
3.5 自动跟踪仪 3 ……………………………
3.6 副自动跟踪仪 3 ……………………………
3.7 电子标绘仪 3 ……………………………
4.1 自动识别系统(AIS) ……………………………
4.2 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 ……………………………
5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
6.1 (水中)航速和距离测量仪 3 ……………………………
6.2 (船舶首向和侧向对地)航速和距离测量仪 3 ……………………………
7 回声测深仪 3 ……………………………
8.1 舵、螺旋桨、推力、螺距和操作模式显示器 3、4 ……………………………
8.2 回转速率指示器 3 ……………………………
9 声响接收系统 3 ……………………………
10 通向应急操舵位置的电话 3 ……………………………
11 白昼信号灯 3 ……………………………
12 雷达反射器 3 ……………………………
13 《国际信号规则》 ……………………………
14 《国际空中和海上搜救手册》第 III 卷 ……………………………
15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
兹证明本记录全部正确无误。
本记录签发于……………………………………………………………………………………………….
(本记录签发地点)
……………………………….. …………………………………………………………………
(发证日期) (经正式授权的记录签发官员签字)
(签发机关盖章或钢印)
————————————
1 参见《安全公约》1983 年修正案(第 MSC.6(48)号决议),该修正案适用于在 1986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1998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2 《救生设备规则》第 4.1.5.1.24、4.4.8.31 和 5.1.2.2.13 款要求者除外。
3 根据第 V/19 条,允许使用替代手段满足此要求。如果使用了其它手段,须具体列明。
4 不适用者划去。
1 船舶资料亦可横向排列于方格中。
– 26 –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格式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
本证书须附有货船安全设备记录(格式 E)
(公章) (国家)
本证书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授权
(国家名称)
按照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 1
船名 ……………………………………………………………………………………………………………………….
船舶编号或呼号 ……………………………………………………………………………………………………….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 2…………………………………………………………………………………………………………..
船舶长度(第 III/3.12 条) ………………………………………………………………………………………………
IMO 编号…………………………………………………………………………………………………………………
船型 3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船
气体运输船
除任何上述船舶以外的货船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的日期,或
(如适用)重大改建或改装或改造开始之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 I/8 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符合公约关于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和防火控制图的要求;
2.2 救生设备和救生艇、救生筏和救助艇设备系按照公约的要求配备;
2.3 该船按公约的要求配备了抛绳设备;
2.4 该船符合公约在船载导航设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及航海出版物方面的要求;
– 27 –
2.5 该船按照公约及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配备了航行灯、号型和发出声响信
号及遇险信号的设备;
2.6 该船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2.7 该船曾经/没有 3遵照公约第 II-2/17 / III/38 条 3经过替代设计和布置;
2.8 防火/救生设备与装置 3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没有附于 3本证书之后。
3 该船在……………………………………………. 航区范围内按照第 III/26.1.1.14条营运。
4 已经/没有 3签发免除证书。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为…………………………………………………….. (年/月/日)
本证书签发于……………………………………………………………………………………………….
(发证地点)
…………………………………………. …………………………………………………………
(发证日期) (经授权的发证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______________
1 船舶资料亦可横向排列于方格中。
2 仅适用于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
3 不适用者划去。
4 参见《安全公约》1983 年修正案(第 MSC.6(48)号决议),该修正案适用于在 1986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1998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 28 –
货船安全设备记录
(格式 E)
为符合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设备记录
1 船舶资料
船名 ……………………………………………………………………………………………………………………….
船舶编号或呼号………………………………………………………………………………………………………..
2 救生设备明细表
1 已配备救生设备的人员的总数: …………………………
左舷 右舷
2 吊架降落式救生艇的总数 …………… ……………
2.1 吊架降落式救生艇可容纳人员的总数 …………… ……………
2.2 自扶正半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43 条 1) …………… ……………
2.3 全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31 条和《救生设备规则》第
4.6 节) …………… ……………
2.4 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31 条和《救生
设备规则》第 4.8 节) …………… ……………
2.5 耐火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31 条和《救生设备规则》第 4.9
节) …………… ……………
2.6 其它救生艇 …………… ……………
2.6.1 数量 …………… ……………
2.6.2 类型 …………… ……………
3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总数 …………………………
3.1 自由降落救生艇可容纳人员的总数 …………………………
3.2 全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31 条和《救生设备规则》第
4.7 节)
…………………………
3.3 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31 条和《救生
设备规则》第 4.8 节)
…………………………
3.4 耐火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31 条和《救生设备规则》第 4.9
节)
…………………………
4 机动救生艇的数量(包括在上述 2 和 3 救生艇总数之内) …………………………
4.1 装有探照灯的救生艇的数量 …………………………
5 救助艇的数量 …………………………
5.1 包括在上述 2 和 3 救生艇总数之内的艇的数量 …………………………
– 29 –
2 救生设备明细表(续)
6 救生筏
6.1 需要经认可的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6.1.1 救生筏的数量 …………………………
6.1.2 救生筏可容纳的人数 …………………………
6.2 不需要经认可的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6.2.1 救生筏的数量 …………………………
6.2.2 救生筏可容纳的人数 …………………………
6.3 第 III/31.1.4 条要求的救生筏数量 …………………………
7 救生圈的数量 …………………………
8 救生衣的数量 …………………………
9 救生服
9.1 总数 …………………………
9.2 符合救生衣要求的救生服的数量 …………………………
10 抗暴露服的数量 …………………………
3 导航系统和设备明细表
项 目 实际配备
1.1 标准磁罗经 2 …………………………
1.2 备用磁罗经 2 …………………………
1.3 电罗经 2 …………………………
1.4 电罗经艏向复示器 2 …………………………
1.5 电罗经方位复示器 2 …………………………
1.6 艏向或航迹控制系统 2 …………………………
1.7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仪 2 …………………………
1.8 艏向和方位修正仪 …………………………
1.9 艏向传送装置(THD) 2 …………………………
2.1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3 …………………………
2.2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的备份布置 …………………………
2.3 航海出版物 …………………………
2.4 电子航海出版物的备份布置 …………………………
3.1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地面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多系统
船载无线电导航接收机 2,3 …………………………
– 30 –
3 导航系统和设备明细表(续)
3.2 9 GHz 雷达 2 …………………………
3.3 副雷达(3 GHz/9 GHz3
) 2 …………………………
3.4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 2 …………………………
3.5 自动跟踪仪 2 …………………………
3.6 副自动跟踪仪 2 …………………………
3.7 电子标绘仪 2 …………………………
4.1 自动识别系统(AIS) …………………………
4.2 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 …………………………
5.1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3 …………………………
5.2 简化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3 …………………………
6.1 (水中)速度和距离测量仪 2 …………………………
6.2 (船舶首向和侧向对地)速度和距离测量仪 2 …………………………
7 回声测深仪 2 …………………………
8.1 舵、推进器、推力、螺距和运行模式显示器 2、3 …………………………
8.2 回转速率指示器 2 …………………………
9 声响接收系统 2 …………………………
10 通向应急操舵位置的电话 2 …………………………
11 日光信号灯 2 …………………………
12 雷达反射器 2 …………………………
13 《国际信号规则》 …………………………
14 《国际空中和海上搜救手册》,第 III 卷 …………………………
15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
兹证明本记录全部正确无误。
本记录签发于……………………………………………………………………………………………….
(本记录签发地点)
……………………………….. ………………………………………………………………..
(发证日期) (经正式授权的记录签发官员签字)
(签发机关盖章或钢印)
____________
1 参见《安全公约》1983 年修正案(第 MSC.6(48)号决议),该修正案适用于在 1986 年 7 月 1 日或以后但在
1998 年 7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2 根据第 V/19 条,允许使用替代手段满足此要求。如果使用了其它手段,须具体列明。
3 不适用者划去。
1 船舶资料亦可横向排列于方格中。
– 31 –
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格式
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
本证书须附有货船无线电安全设备记录(格式 R)
(公章) (国家)
本证书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授权
(国家名称)
按照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名 ……………………………………………………………………………………………………………………….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核准船舶营运的海区(第 IV/2 条) 2 ……………………………………………………………………………..
IMO 编号…………………………………………………………………………………………………………………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的日期,或
(如适用)重大改建或改装或改造开始之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 I/9 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在无线电装置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2 救生设备中配备和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功能符合公约的要求。
3 已经/没有 3签发免除证书。
– 32 –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为…………………………………………………….. (年/月/日)
本证书签发于……………………………………………………………………………………………….
(发证地点)
……………………………….. …………………………………………………………………
(发证日期) (经授权的发证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____________
1 船舶资料亦可横向排列于方格中。
2 对于核准在 A3 海区营运的船舶,在括号中标明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
3 不适用者划去。
1 不适用者划去。
– 33 –
货船安全无线电设备记录
(格式 R)
为符合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设备记录
1 船舶资料
船名 ……………………………………………………………………………………………………………………….
船舶编号或呼号………………………………………………………………………………………………………..
合格的无线电设备操作人员的最少定员数……………………………………………………………………..
2 无线电设施明细表
项 目 实际配备
1 主系统
1.1 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
1.1.1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编码器 …………………………
1.1.2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值班接收机 …………………………
1.1.3 无线电话 …………………………
1.2 中频(MF)无线电装置
1.2.1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编码器 …………………………
1.2.2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值班接收机 …………………………
1.2.3 无线电话 …………………………
1.3 中频/高频(MF/HF)无线电装置
1.3.1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编码器 …………………………
1.3.2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值班接收机 …………………………
1.3.3 无线电话 …………………………
1.4 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船舶地球站 …………………………
2 启动发出船对岸遇险警报的辅助装置 …………………………
3 用于接收海上安全信息和搜救相关信息的设施 …………………………
4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
5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5.1 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
5.2 安装在救生艇筏中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
6 搜救定位装置
6.1 为迅速放置于救生艇筏中而存放的雷达搜救应答器(雷达
SART) …………………………
6.2 存放在救生艇筏中的雷达搜救应答器(雷达 SART) …………………………
6.3 为迅速放置于救生艇筏中而存放的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发
射机(AIS-SART) …………………………
6.4 存放在救生艇筏中的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发射机(AIS￾SART) …………………………
– 34 –
3 用于确保无线电设备有效性的方法(第 IV/15.6 和 15.7 条)
3.1 双套设备……………………………………………………………………………………………………..
3.2 岸基保养……………………………………………………………………………………………………..
3.3 海上保养能力……………………………………………………………………………………………….
兹证明本记录全部正确无误。
本记录签发于……………………………………………………………………………………………….
(本记录签发地点)
……………………………….. …………………………………………………………………
(发证日期) (经正式授权的记录签发官员签字)
(签发机关盖章或钢印)
– 35 –
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核能客船安全证书
本证书须附有客船安全设备记录(格式 P)
(公章) (国家)
供一次国际航行/短程国际航行1用
本证书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授权
(国家名称)
按照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 2
船名 ……………………………………………………………………………………………………………………….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核准船舶营运的海区(第 IV/2 条)
3 …………………………………………………………………………………
IMO 编号…………………………………………………………………………………………………………………
建造日期:
建造合同日期……………………………………………………………………………………………….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
交船日期……………………………………………………………………………………………………..
(如适用)重大改建或改装或改造开始之日期……………………………………………………….
须填上全部适用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 VIII/9 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作为核能船舶,该船符合公约第 VIII 章的所有要求并与经认可的该船的安全评估相符;
和:
2.1 该船在以下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1 结构、主机和辅机、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包括核能推进装置以及防撞结构;
.2 水密分舱布置及细节;
.3 下列分舱载重线:
– 36 –
核定并勘划于舯部两舷的分舱
载重线(第 II-1/18 条)
4
干舷 当载客处所包括下列
备用处所在内时适用
P1 …………… …………………………………………
P2 …………… …………………………………………
P3 …………… …………………………………………
2.2 该船在构造防火、消防安全系统及设备和防火控制图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3 该船符合公约关于防辐射系统和设备的要求;
2.4 救生设备和救生艇、救生筏和救助艇设备系按照公约的要求配备;
2.5 该船按公约的要求配备了抛绳设备;
2.6 该船在无线电装置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7 救生设备中配备和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功能符合公约要求;
2.8 该船符合公约在船载导航设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及航海出版物方面的要求;
2.9 该船按照公约和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配备了航行灯、号型及发出声响信
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
2.10 该船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2.11 该船曾经/没有 1遵照公约第 II-1/55 / II-2/17 / III/38 条 1经过替代设计和布置;
2.12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和装置 1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没有附于 1本证书
之后。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为…………………………………………………….. (年/月/日)
本证书签发于……………………………………………………………………………………………….
(发证地点)
……………………………………… ……………………………………………
(发证日期) (经授权的发证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______________
1 不适用者划去。
2 船舶资料亦可横向排列于方格中。
3 对于核准在 A3 海区营运的船舶,在括号中标明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
4 对于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C.1、C.2 和 C.3”的分舱标志。
– 37 –
核能货船安全证书格式
核能货船安全证书
本证书须附有货船安全设备记录(格式 C)
(公章) (国家)
本证书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授权的人员或组织)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府授权
(国家名称)
按照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 1
船名 ……………………………………………………………………………………………………………………….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 2…………………………………………………………………………………………………………..
船舶长度(第 III/3.12 条) ……………………………………………………………………………………………..
核准船舶营运的海区(第 IV/2 条) 3 ………………………………………………………………………………..
IMO 编号…………………………………………………………………………………………………………………
船型 4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船
气体运输船
除任何上述船舶以外的货船
建造日期:
建造合同日期……………………………………………………………………………………………….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
交船日期……………………………………………………………………………………………………..
(如适用)重大改建或改装或改造开始之日期……………………………………………….
须填上全部适用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 VIII/9 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作为核能船舶,该船符合公约第VIII章的所有要求并与经认可的该船的安全评估相符;和:
– 38 –
2.1 第 I/10 条(为符合第 VIII/9 条所适用者)所定义的包括核能推进装置以及防撞结构在内
的结构、机器和设备令人满意,船舶符合公约第 II-1 章和第 II-2 章的有关要求(消防安
全系统及设备和防火控制图除外);
2.2 该船符合公约关于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消防控制图的要求;
2.3 救生设备和救生艇、救生筏和救助艇设备系按照公约的要求配备;
2.4 该船按公约的要求配备了抛绳设备;
2.5 该船在无线电装置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6 救生设备中配备和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功能符合公约的要求;
2.7 该船符合公约在船载导航设备、引航员登乘装置和航海出版物方面的要求;
2.8 该船按照公约和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配备了航行灯、号型和发送声响信
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
2.9 该船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所适用的本套规则的有关要求。
2.10 该船曾经/没有 4遵照公约第 II-1/55 / II-2/17 / III/38 条 4经过替代设计和布置;
2.11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和装置 4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没有附于 4本证
书之后。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所依据之检验的完成日期为…………………………………………………….. (年/月/日)
本证书签发于……………………………………………………………………………………………….
(发证地点)
……………………………….. ………………………………………………………………..
(发证日期) (经授权的发证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____________
1 船舶资料亦可横向排列于方格中。
2 仅适用于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运输船。
3 对于核准在 A3 海区营运的船舶,在括号中标明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
4 不适用者划去。
1 对于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C.1、C.2 和 C.3”的分舱标志。
– 39 –
货船安全设备记录
(格式 C)
为符合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设备记录
1 船舶资料
船名 ……………………………………………………………………………………………………………………….
船舶编号或呼号………………………………………………………………………………………………………..
合格的无线电设备操作人员的最少定员数……………………………………………………………………..
2 救生设备明细表
1 已配备救生设备的人员的总数: ………………………
左舷 右舷
2 吊架降落式救生艇的总数 ………… …………
2.1 救生艇可容纳人员的总数 ………… …………
2.2 自扶正半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43 条 1
) ………… …………
2.3 全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31 条和《救生设备规则》
第 4.6 节) ………… …………
2.4 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31 条和《救
生设备规则》第 4.8 节) ………… …………
2.5 耐火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31 条和《救生设备规则》第
4.9 节) ………… …………
2.6 其它救生艇
2.6.1 数量 ………… …………
2.6.2 类型 ………… …………
3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数量 ………………………
3.1 自由降落救生艇可容纳人员的总数 ………………………
3.2 全封闭救生艇(第 III/31条和《救生设备规则》第 4.7节) ………………………
3.3 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第 III/31 条和《救生设备
规则》第 4.8 节) ………………………
3.4 耐火救生艇的数量(第 III/31条和《救生设备规则》第 4.9
节) ………………………
4 机动救生艇的数量(包括在上述 2 和 3 救生艇总数之
内) ………………………
4.1 装有探照灯的救生艇的数量 ………………………
– 40 –
2 救生设备明细表(续)
5 救助艇的数量 ………………………
5.1 包括在上述 2 和 3 救生艇总数之内的艇的数量 ………………………
6 救生筏
6.1 需要经认可的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6.1.1 救生筏的数量 ………………………
6.1.2 救生筏可容纳的人数 ………………………
6.2 不需要经认可的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6.2.1 救生筏的数量 ………………………
6.2.2 救生筏可容纳的人数 ………………………
6.3 第 III/31.1.4 条要求的救生筏数量 ………………………
7 救生圈的数量 ………………………
8 救生衣的数量 ………………………
9 救生服
9.1 总数 ………………………
9.2 符合救生衣要求的救生服的数量 ………………………
10 抗暴露服的数量 ………………………
3 无线电设备明细表
项 目 实际配备
1 主系统
1.1 甚高频(VHF)无线电装置
1.1.1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编码器 ………………………
1.1.2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值班接收机 ………………………
1.1.3 无线电话 ………………………
1.2 中频(MF)无线电装置
1.2.1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编码器 ………………………
1.2.2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值班接收机 ………………………
1.2.3 无线电话 ………………………
1.3 中频/高频(MF/HF)无线电装置
1.3.1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编码器 ………………………
1.3.2 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值班接收机 ………………………
1.3.3 无线电话 ………………………
1.4 经认可的移动卫星业务船舶地球站 ………………………
2 启动发出船对岸遇险警报的辅助装置 ………………………
– 41 –
3 无线电设备明细表(续)
3 用于接收海上安全信息和搜救相关信息的设施 ………………………
4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
5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5.1 便携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
5.2 安装在救生艇筏中的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 ………………………
6 搜救定位装置
6.1 为迅速放置于救生艇筏中而存放的雷达搜救应答器
(雷达 SART) ………………………
6.2 存放在救生艇筏中的雷达搜救应答器(雷达 SART) ………………………
6.3 为迅速放置于救生艇筏中而存放的自动识别系统搜
救发射机(AIS-SART) ………………………
6.4 存放在救生艇筏中的自动识别系统搜救发射机(AIS￾SART) ………………………
4 用于确保无线电设备有效性的方法(第 IV/15.6 和 15.7 条)
4.1 双套设备……………………………………………………………………………………………………..
4.2 岸基保养……………………………………………………………………………………………………..
4.3 海上保养能力……………………………………………………………………………………………….
5 导航系统和设备明细表
项 目 实际配备
1.1 标准磁罗经 2 ………………………
1.2 备用磁罗经 2 ………………………
1.3 电罗经 2 ………………………
1.4 电罗经艏向复示器 2 ………………………
1.5 电罗经方位复示器 2 ………………………
1.6 艏向或航迹控制系统 2 ………………………
1.7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仪 2 ………………………
1.8 艏向和方位修正仪 ………………………
1.9 艏向传送装置(THD) 2 ………………………
2.1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DICS)3 ………………………
2.2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DICS)的备份布置 ………………………
2.3 航海出版物 ………………………
2.4 电子航海出版物的备份布置 ………………………
– 42 –
5 导航系统和设备明细表(续)
3.1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地面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多系统船
载无线电导航接收机 2、3 ………………………
3.2 9GHz 雷达 2 ………………………
3.3 副雷达(3GHz /9GHz3
) 2 ………………………
3.4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 2 ………………………
3.5 自动跟踪仪 2 ………………………
3.6 副自动跟踪仪 2 ………………………
3.7 电子标绘仪 2 ………………………
4.1 自动识别系统(AIS) ………………………
4.2 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 ………………………
5.1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3 ………………………
5.2 简化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3 ………………………
6.1 (水中)航速和距离测量仪 2 ………………………
6.2 (船舶首向和侧向对地)航速和距离测量仪 2 ………………………
7 回声测深仪 2 ………………………
8.1 舵、螺旋桨、推力、螺距和操作模式显示器 2、3 ………………………
8.2 回转速率指示器 2 ………………………
9 声响接收系统 2 ………………………
10 通向应急操舵位置的电话 2 ………………………
11 白昼信号灯 2 ………………………
12 雷达反射器 2 ………………………
13 《国际信号规则》 ………………………
14 《国际空中和海上搜救手册》第 III 卷 ………………………
15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
兹证明本记录全部正确无误。
本记录签发于……………………………………………………………………………………………….
(本记录签发地点)
……………………………….. …………………………………………………………………
(发证日期) (经正式授权的记录签发官员签字)
(签发机关盖章或钢印)”
___________
1 对于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C.1、C.2 和 C.3”的分舱标志。
2 根据第 V/19 条,允许使用替代手段满足此要求。如果使用了其它手段,须具体列明。
3 不适用者划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