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通航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区域内或拟进出该区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籍船舶、中国籍客船、中国籍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中国籍300总吨以下的其他船舶自愿按照本规定进行船舶报告。

除另有规定外,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盘锦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区域是指以下十一点顺序连线与岸线所围区域:

A、40°40′50.17″N,122°08′58.22″E;

B、40°39′08.48″N,122°08′59.51″E;

C、40°39′07.23″N,122°06′13.97″E;

D、40°34′38.02″N,121°59′05.92″E;

E、40°32′53.28″N,121°59′08.08″E;

F、40°32′51.95″N,121°56′39.91″E;

G、40°25′23.54″N,121°56′46.93″E;

H、40°25′06.96″N,121°31′52.74″E;

I、40°36′00.67″N,121°31′53.03″E;

J、40°50′03.27″N,121°31′34.48″E;

K、40°52′36.87″N,121°34′15.77″E。

第二章 预报

第五条 船公司或者代理公司应当在船舶抵达报告区域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离开上一港口时),通过口岸物流网(www.dpn.com.cn)申报系统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舶抵港预报信息。

船舶抵港预报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如有)、IMO编号(如有)、载重吨、进港航次、出发港、预靠港、预到时间、预离时间、进港吃水、进港载货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船舶靠泊前24小时,通过口岸物流网(www.dpn.com.cn)申报系统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舶靠(离)泊、移泊计划。

船舶靠泊计划内容包括:预靠(离)时间,拟靠(离)泊位,靠(离)吃水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引航机构应当在引航作业前24小时(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船舶引航计划确定时),通过口岸物流网(www.dpn.com.cn)申报系统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舶引航计划。

船舶引航计划内容包括:拟引航的船舶,拟派遣引航员,船舶引航区域,引航作业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抵港预报、船舶靠泊计划或船舶引航计划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立即通过口岸物流网(www.dpn.com.cn)或电话(0427-8800323)等方式向盘锦海事局进行变化报告。

第三章 动态报告

第九条 船舶进入报告区域时,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国籍、呼号(如有)、船位、吃水、船舶尺度、出发港、目的港、载货情况、是否需要引航员、装(卸)计划、航行意图等信息。

第十条 报告区域内船舶在进入盘锦港航道前20分钟,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国籍、呼号(如有)、船位、吃水、进入航道意图及预靠泊位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报告区域之外的船舶在进入盘锦港航道前1小时(不足1小时的应当在开航前)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国籍、呼号(如有)、船位、吃水、船舶尺度、出发港、目的港、载货情况、是否需要引航员、装(卸)计划、航行意图等信息。

第十二条 船舶抵达泊位时,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呼号(如有)、靠泊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船舶离开泊位前,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呼号(如有)、计划离泊时间及目的地等信息。

第十四条 船舶离开盘锦港航道前,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呼号(如有)、吃水、船位等信息。

第十五条 船舶离开报告区域时,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呼号(如有)、船位等信息。

第十六条 引航员登离轮时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登船及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等信息。

第十七条 船舶在报告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除应遵守有关规定外,应在活动开始前报告活动涉及的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开始时间和计划结束时间,活动结束后立即报告结束时间:

(一)拆检主机、舵机、锚机、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试车、试航;

(三)锚地并靠或过驳;

(四)拖航船舶或船组解系缆;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作业。

第十八条 船舶在报告区域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盘锦海事局报告相关异常情况信息:

(一)船舶在报告区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

(二)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

(三)有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者其他碍航物;

(四)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盘锦海事局接收船舶动态报告的专用频道为VHF CH09频道,呼叫名称为“盘锦海事局”,船舶使用VHF报告时应使用简明、扼要的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相关船舶应当保持VHF CH09频道守听。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