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严厉打击海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局对辖区海事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奖励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举报辖区海事违法行为。

第五条 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依据工作职责,开展管辖职权范围内海事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 举报人就海事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对象基本情况,包括船舶名称、船员姓名或者公司名称及其他可供核实的信息;

(二)涉嫌海事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等线索,如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承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多人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确定第一署名人。匿名举报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辽宁海事局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相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辽宁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清单》(附件1),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后公布实施,并根据运行情况组织对清单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举报海事违法行为:

(一)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官方网站;

(二)公开的举报电话(附件2)、海事服务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三)来信来访等其他相关途径。

举报人通过电话、来访的方式进行举报,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应当详细记录受理方式、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时间、举报对象和举报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管辖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属于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职权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受理的单位,并及时告知举报人;属于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职权范围,但管辖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辽宁海事局受理或者指定所属分支局受理;不属于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管辖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举报。

举报内容模糊或不具体的,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应当主动联系举报人进行补充或核实。举报人无法完整提供或拒绝完整提供第六条所列举报内容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实名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在收到举报信息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就举报信息核实情况向举报人反馈。案情复杂、尚未核查完毕的,可以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正在调查核实中,并在核查完毕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受理单位在核实过程中,发现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属于辽宁海事局或所属其他分支局管辖的,应当将举报转办至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举报可以获得奖励:

(一)举报事项属于《辽宁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清单》所列事项;

(二)举报对象明确具体,提供的线索、证据等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性作用;

(三)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四)经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类型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举报,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二)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主体的内部员工或内部知情人举报除外);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三条 奖励金额原则上按照被举报海事违法行为已收缴行政处罚金额的2%计算,最高奖励2000元。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算。同一举报人每自然年奖励金累计不超过5000元。

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承担。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应当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负责举报事项核查、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当在完成罚款收缴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并提交《辽宁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3),同时附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两面需复印于同一页面,在空白处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由本人签字并标注日期)。

无法现场提交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系统作为提交媒介电子提交。

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或因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有误等原因导致无法接收奖励告知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 最终作出海事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单位根据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奖励认定,按程序实施奖励。

举报奖励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举报人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提供的信息有误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充提供本人领取奖励金的有效银行账户信息。

逾期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信息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困难且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七条 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应当加强核查和监督,严禁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行为。

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应当设立举报奖励档案,记录举报接收、转办、核查、奖励发放等全过程信息,做好举报奖励的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

第十九条 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海事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漏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分支局有权收回奖励金,并视情节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辽宁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清单

2.辽宁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

3.辽宁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附件1

 

辽宁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清单

 

1.国际航行船舶未经许可进出口岸;

2.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擅自逃逸;

3.未按规定申请引航;

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有瞒报、谎报行为;

5.船舶未按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其混合物);

6.船舶未经许可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

7.船舶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证书;

8.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和实施检验;

9.客船超员、超载运输,混装危险品车辆,不具备开航条件违规开航;

10.渤海海峡省际客(滚)船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

11.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12.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

13.船舶超过桥梁通航尺度进入桥区水域;

14.海上设施遇险或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

15.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有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

1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

17.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

18.损坏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或者妨碍其工作效能;

19.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20.其他可能造成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或水域环境污染隐患的海事违法行为。

 

附件2

 

辽宁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

序号 单位 通信地址 举报电话
1 辽宁海事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5号 0411-82625153
2 营口海事局 营口市鲅鱼圈区营港路西段 0417-6207052
3 大连海事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23-1 0411-82629878
4 丹东海事局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大众南路2号 0415-3196081
5 锦州海事局 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兴海路三段83号

0416-3336033
6 葫芦岛海事局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南大街9号 0429-3036706
7 盘锦海事局 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中心E座 0427-8800520

 

 

附件3

 

辽宁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奖励领取方式  银行转账

银行账号:                         

户    名:                         

开户银行:                         

 

举报事实 (时间、地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简述)
申请人确认  

以上信息准确无误,现向    海事局申请举报奖励。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