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提升船员服务业务质量有关措施的通知
海船员函 〔2023〕26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船员服务业务管理,提升船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晰船员服务业务从业范围
船员服务业务包括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称为船员服务机构,包括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服务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即海员外派机构),其监管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执行。
二、强化船员服务业务备案管理
船员服务业务信息实行备案管理,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首次开展船员服务业务时将业务基础信息(见附件1)报所属辖区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开通中国海事综合服务系统相应的业务权限,并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报备年度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见附件2)。仅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可在工商注册地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力度
船员服务机构相关备案业务信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对外公布,为船员就业和选择船员服务机构提供便利。船员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备案信息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规范服务机构从业活动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履行诚实守信义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严禁超出服务项目提供船员服务和以虚假资历、虚假证明等手段代理船员申请船员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五、严格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船员服务业务时,应当与船员签订船员服务协议,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同时,应加强船员服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的学习掌握,严格遵守、规范从业,切实履行责任义务,不断提升船员服务质量。
本通知发布前,已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船员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年度备案表》及《船员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备案表》一并报所属辖区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航运公司为公司自有船员代理船员办理相关手续的,参照船员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未按要求备案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暂停其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中相应的业务权限。未取得相关资质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由属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人社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
船员服务业务基础信息备案表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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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金 | 实缴注册资金 | ||
单位性质 | 是否含外资 | ||
工商注册号 | 注册日期 | ||
单位英文名称 | (内河船员服务机构无须填写) | ||
单位实际地址 | |||
单位注册地址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信息 | 许可证号码:
有效期: 许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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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务范围 | 是否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是□ 否□ | ||
其他资质信息 | |||
附送材料列表(需校验原件):
(1)证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 (3)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 (4)船员服务业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需加盖公章) □ (5)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6)委托书(非法人办理时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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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接收机构(由企业填写所在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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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承诺:本公司承诺严格遵守船员业务办理相关规定,规范开展船员相关各项业务,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发生发现违规行为及损害船员权益行为,自愿接受约谈、整改、处罚、信誉管理、权限撤销等处理措施。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 期: |
附件2
船员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年度备案表
单位名称: | |||
年度服务船员情况 | (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及派遣船员情况) | ||
与本单位劳动合同船员总人数 | |||
与本单位服务合同船员总人数 | |||
经本单位管理上船工作的船员人数 | |||
船员培训情况 | 上船船员岗前培训覆盖率: % | ||
上船船员任职资历情况 | 在船1-4个月:( )人
在船4-8个月:( )人 在船8个月以上:(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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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船安全记录情况 | 安全生产事故:□无 □( )件次
人身意外伤害:□无 □( )人次 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无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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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在船健康状况 | 因疾病导致需下船治疗:
□无 □( )人次 因疾病导致死亡: □无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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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船员服务业务接受行政处罚情况 | □无 □有( )次 | ||
因船员服务业务接受约谈、责令纠正情况 | □无 □有( )次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年度核验情况
(需及时补充报送年度核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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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备注:1.统计时间节点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存在因船员服务业务接受行政处罚或因船员服务业务接受约谈、责令纠正情况的,需附 详细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