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MSC.475(102)号决议
(2020年11月11日通过)
《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
(《国际气体燃料规则》)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 28(b)条,
还忆及以第 MSC.391(95)号决议通过的《使用气体或其它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
则》(“《国际气体燃料规则》”),根据《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公约”)第 II-
1 章已成为强制性规则,
进一步忆及关于《国际气体燃料规则》修正程序的本公约第 VIII(b)条和第 II-1/2.28
条,
在其第 102 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 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国际气体燃料规
则》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 VIII(b)(iv)条,通过《国际气体燃料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
的附件;
2 按本公约第 VIII(b)(vi)(2)(bb)条,决定该修正案应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被视为获得接
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
界商船总吨数 50%的缔约国政府已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 VIII(b)(vii)(2)条,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 2
段获得接受后,应于 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 VIII(b)(v)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载修正案文本的核正无
误副本送交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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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
(《国际气体燃料规则》)修正案
A-1 部分
对使用天然气燃料船舶的特殊要求
6 – 燃料围护系统
6.7 压力释放系统规定
1 第 6.7.1.1 条由以下替换:
“所有燃料储存舱均须具有与燃料围护系统的设计以及其所装载的燃料相适应的压力
释放系统。所承受的压力可能超过其设计承受能力的燃料存储舱处所、屏壁间处所和
液舱连接处所,也须具备合适的压力释放系统。6.9 中规定的压力控制系统须独立于
压力释放系统。”
11 – 消防安全
2 现有第11.7 条后增加以下新的第11.8条:
“11.8 燃料准备室灭火系统规定
对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装有泵、压缩机或其他潜在点火源的燃料
准备室,须配备符合《安全公约》第 II-2/10.4.1.1 条规定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并考虑
到扑灭气体着火所需的必要浓度/使用率。”
B-1 部分
16 – 制造、工艺和试验
16.3 燃料围护系统金属材料的焊接和无损探伤试验
3 第 16.3.3.5.1 条由以下替换:
“.1 拉力试验:焊缝横向抗拉强度不低于对相应母材规定的最低抗拉强度。对于
铝合金之类的材料,须就低匹配焊缝的焊缝金属强度要求(如焊缝金属的抗拉
强度低于母材的抗拉强度)参照 6.4.12.1.1.3。在每种情况下,须记录试样破断
位置以供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