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对航行于山东沿海船舶的雾航前准备工作、雾航中操作规范和航行安全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为公司和船舶的雾航工作提供指引和参考,但任何时候不免除航运公司和船长对船舶安全航行的责任。

二、山东沿海通航和大雾特点

受独特的区域位置及海洋经济发展等因素,山东沿海水域通航密度大,船舶交汇频繁,海上客运繁忙,危险品运输活跃,且海上大雾、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多发频发,通航环境复杂,具有海域面积大、交通流量大、气候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三大一高”突出特点。

(一)山东沿海通航特点。

1.海域面积大,港口密集且航运繁忙。

山东沿海水域横跨渤海、黄海,面积约16万平方公里(约占黄海海域和渤海海域总面积的3/5),海岛584个,海岸线3505公里(约占全国的1/6),是我国具有战略价值的优质岸线。山东沿海港口集群优势明显,分布有烟台、青岛、日照、威海、潍坊、东营、滨州等7大港口、31处港区,共638个生产性泊位,其中万吨以上的泊位384个。山东沿海青岛港、日照港、烟台港、威海港等作为重要枢纽港口,特色明显;青岛港发展成为世界第七大集装箱港;日照港成为全国重要煤炭、矿石中转基地,年货物吞吐量均超5亿吨。2024年山东沿海港口吞吐量突破20亿吨,居全国沿海省份首位。

2.船舶流量大,商渔船航路交叉,安全风险高。

山东沿海是连接东北、华北与华东地区的重要海上通道,分布有成山角、长山水道和青岛港主航道等三个定线制水域。近几年,山东海事局保障船舶通航安全,统筹协调交通用海和其它用海活动,依法划定、公布航路,开展海上路网建设,航路已经全面覆盖了渤海南部海域、渤海海峡及以东海域、黄海沿岸海域。山东沿海进出港船舶及过路船舶流量巨大,每年进出山东港口的船舶约100万艘次,途径山东进出渤海湾的船舶约100万艘次。同时,沿海分布大量渔港(如石岛渔港、岚山渔港)和养殖区(如莱州湾、烟威地区养殖区),渔场众多,渔船数量多,作业频繁;商渔船航路交叉,商渔船碰撞风险高。

3.气候影响大,大风大雾影响期间险情事故多发。

山东沿海受冬春大风、春夏大雾影响大。据统计,受7级及以上风影响年均150天,8级及以上风影响约90天。因大雾、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经常性实施禁航、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船舶需实时关注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通知,提前调整航行计划和选择安全水域防抗恶劣气象。

(二)山东沿海雾的特点。

受独特地理位置及气候条件影响,山东沿海大雾天气频发,导致能见度降低、影响船舶雷达性能、引起驾驶人员视觉疲劳,增加了海上交通安全风险。据气象部门长期观测与分析,山东沿海的雾具有季节性明显、类型多样、能见度低且持续时间长等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季节性明显。

每年的3月下旬至7月上旬,是山东沿海海上浓雾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重点时期(简称雾季)。

2.类型多样。

常见平流雾、辐射雾、蒸汽雾等类型,其中平流雾最为常见,多由暖湿空气流经较冷的海面形成。

3.能见度低且持续时间长。

雾天能见度常低于1000米,部分浓雾天气能见度甚至不足200米,雾天持续时间从数小时到数天不等,对海上交通造成较大影响。

4.区域集中。

成山头海区年均雾日90多天,历史最高119天,是全国海上大雾最多的海区;青岛港海区年均雾日56天,是全国受雾影响最大的港口。

三、雾航操作规范

船舶雾航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掌握雾情信息,检查雾航设备,制定航行计划,雾中戒备航行,采取正确的避碰操作,保障航行安全。

(一)雾航前准备。

1.一般要求。

(1)遵守国际公约规则。

根据经修正的STCW公约相关要求,船舶遇见或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时,应合理安排值班、瞭望人员,改用手动操舵;显示航行灯;及时通知机舱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按照《避碰规则》的规定鸣放雾号,打开驾驶室门窗,守听雾号,谨慎驾驶。

(2)遵守国内法规。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船长应当在船舶开航前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它警示信息,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港区内的船舶还需遵循港章要求。

(3)遵守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主要包括封航(禁止锚泊或停泊)、单向通航、限制航行(限制通过船舶的时间、种类、尺度、航速等)、分道通航、临时禁航、护航等措施。

2.掌握雾情信息。

各航运公司要高度重视船舶雾航安全工作,加强对船员的雾航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雾航安全操作水平;及时向船舶传达雾情信息,并做好预警和安全指导工作。

船舶应及时抄收天气预报、气象传真、航海警告和雾航警报;主动接收所在海域海事主管机关播发的安全信息。

3.检查雾航设备。

(1)航行设备。

测试雷达X波段和S波段性能,验证AIS静态信息准确性及动态信息发送功能,将电子海图更新至最新版本,测试雾号是否工作正常,检查航行灯,测试VHF各频道收发功能。

(2)动力设备。

备足供主机变速的燃油。使锅炉保持全部汽压,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全速倒车。确保机、电、炉设备及其系统运转正常。

(3)应急设备。

测试应急舵手动操舵装置,检查液压系统;检查救生艇艇机、属具、释放装置;测试应急电源蓄电池组容量,检查自动切换功能。

4.制定航行计划。

(1)风险评估。

船长应了解本船所处的态势,及时评估雾航风险,尽可能降低能见度不良所致的影响。船长应按照相关通航管理规定的要求,谨慎决定是锚泊避雾还是继续航行。能见度预计低于1海里时,船长应评估锚泊或绕航可行性。

(2)做好规划。

船舶尽量避开狭水道、渔船密集区、养殖区等高风险水域;提前规划应急锚地(如威海刘公岛锚地、青岛朝连岛锚地、日照岚山港锚地);在电子海图上标注危险物、禁航区、推荐航路等关键信息;计算各航段预计航行时间,预留充足安全余量。

(3)应急预案。

船舶应根据雾情特点,结合本船性能和航区条件,制定雾中避碰、应急锚泊、突发事故处理等的专项预案;准备应急通信预案,包括VHF、卫通、手机等多种联系方式;检查应急储备物资,确保随时可用。

(二)雾中航行。

船舶雾航时应注意戒备,保持正规瞭望,使用安全航速,根据环境和情况合理采取避碰操作,并警惕他船背离规则。

1.航行戒备。

当能见度小于5海里时,即认为能见度不良,船舶应立即备车,使用适合当时环境、条件和本船特点的安全航速。开启雷达并正确予以使用,迅速测定船位,加强瞭望,开启航行灯。

当能见度小于2海里时,即认为能见度严重不良,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船长,船长应上驾驶台指挥。除前段规定的戒备措施外,还应改用手操舵,鸣放规定的雾号,打开门窗,注意守听雾号。

当能见度恶劣、渔船密集、避让困难、航道复杂及船长对航行安全无把握时,为确保船舶雾航安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船长有权择地锚泊或滞航,切勿盲目航行。

2.雾航避碰操作。

若环境许可,在遵守《避碰规则》第十九条采取避让措施时,注意下列事项。

(1)转向避让。

避让正横前来船。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来船,无论来船在本船的右正横前还是左正横前或者正前方,本船均应尽可能避免采取向左转向。

避让正横和正横后来船。对正横或正横以后的来船,应尽可能避免采取朝着它转向。

(2)变速避让。

减速是增大TCPA的有效措施,如需为避免碰撞或须留有更多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果断减速,甚至停车、停船。

对在本船正横以前的他船状态不明,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完全停住。

(3)转向结合变速避让。

在采取转向结合变速避让措施时,转向的方向仍应遵守对转向避让的要求,应使得两者在增大DCPA的行动效果一致。

避让本船右正横前来船。本船宜采取右转结合减速的措施,本船右转和减速的效果是一致的。

避让左正横前来船。在安全航速许可的范围内,可以采取右转结合增速的措施。

避让左正横后来船。本船通常应当以右转为主,同时也可以结合增速。

避让右正横后的来船。本船宜采取左转并结合增速的措施。

3.特别注意事项。

(1)正确探测目标。

雾航时,船舶驾驶人员要正确使用雷达,合理变换量程、调整增益等手段,及早发现雾航中周围的木船等回波弱、不易被发现的目标,并仔细甄别真假回波。多数事故源于发现来船太晚,或对局面分析判断太晚,或执行操纵动作太晚。

在探测、分析与他船局面时,也要警惕第三艘船舶的存在。如与多船同时存在碰撞危险,更应谨慎驾驶。

(2)考虑安全航速。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水域所采用的变速措施,通常是减速措施。如采取增速措施,应考虑增速的余地和安全航速的要求,以便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并能在适当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3)保持足够的最小会遇距离

雾中航行,能见度受限,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近距离会遇容易迫使双方在慌乱之中匆忙行动,导致避让不协调酿成事故。建议船舶保持足够的最小会遇距离,CPA保持在1海里以上;如通航密集或存在其他安全风险,建议结合减速措施,以策安全。采取行动应是大幅度的,向对方表明自己的动向,不要让对方对本船有过多的猜测和等待。

(4)警惕背离规则。

为保证雾航时的航行安全,无论如何,在雾中进行避让操纵过程中,应特别警惕来船的任何可能违反或背离规则的行动,随时做好应急操纵的准备,以避免发生碰撞。

及时发现不协调的避让行为。如本船采取了行动,尤其是大幅度的避让行动,但经连续观测发现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显著变化,相互关系没有变,CPA没有增大,应立即意识到他船可能采取了与本船相悖的避让措施。特别注意的是,从采取避让行动到发现不协调行动,到改变行动、再观测,需要较长时间。

(三)雾中锚泊。

决定锚泊或收到海事部门发布交通管制信息需要锚泊时,应选择安全水域抛锚。锚泊遇到突发状况,及时向VTS或附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保持戒备。

适当增大与其他锚泊船距离,按规定加强锚泊值班,主机保持随时可用状态,落实相关防范措施。

2.显示锚泊号灯并鸣放雾号。

按照《避碰规则》第30条和第35条规定显示锚泊号灯并鸣放雾号。如发现他船驶近,应连续鸣放三声笛号,即一短、一长和一短声,以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警告其注意本船位置和碰撞的可能性。

3.合理安排值守人员。

在能见度受限水域锚泊,如伴随恶劣海况、或锚地底质不良、通航密度大、锚地拥挤等情况时,船长应在驾驶台值守。

4.注意周边船舶。

雾中锚泊,受能见度影响更易发生碰撞事故,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充分瞭望并掌握周围船舶动态,及早发现危及本船安全的船舶,并采取有效的警戒、提示、控制措施。

四、紧急情况处置

当雾航船舶在山东沿海遇到突发状况时,参照以下紧急处置方案执行。

(一)船舶遇险。

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开展自救;及时发出有效的遇险信号;需要救助时,应立即通过海上遇险报警电话(12395)、VHF或其他渠道向海上搜救中心报警。其他船舶在海上发现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二)污染事故。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并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请求援助项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附件:山东沿海海事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

山东沿海海事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 电话/VHF工作频道
沿海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1 烟台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芝罘管理服务区:09频道

八角管理服务区:10频道

蓬莱与长岛管理服务区:11频道

龙口管理服务区:12频道

莱州管理服务区:14频道

长山水道管理服务区、蓬莱港外锚地:08频道

联系电话:0535-6687316

2 青岛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工作频道:08频道

联系电话:0532-58663106

3 董家口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工作频道:12频道

联系电话:0532-82989550

4 日照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日照管理服务区:14频道

岚山管理服务区:09频道

联系电话:0633-7989820

5 威海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成山角管理服务区:08/16频道

威海港管理服务区:19频道

联系电话:0631-5203320

6 潍坊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试运行)

工作频道:16频道

联系电话:0536-8241100

7 东营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试运行)

工作频道:71频道

联系电话:0546-6070001

8 滨州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中心

(试运行)

工作频道:66频道

联系电话:0543-3355555

沿海海事管理分支机构
1 烟台海事局 0535-6683666
芝罘海事处 0535-6812395
蓬莱海事处 0535-5645762
龙口海事处 0535-8858907
莱州海事处 0535-2782225
八角海事处 0535-6509327
长岛海事处 0535-3211395
海阳海事处 0535-3311931
牟平海事处 0535-4228340
2 青岛海事局 0532-58663106
大港海事处 0532-58663386
前湾海事处 0532-86671292
黄岛海事处 0532-86671282
前海(崂山)海事处 0532-58663579(前海)
0532-88821190(崂山)
即墨海事处 0532-86555866
胶南海事处 0532-86613528
3 董家口海事局 0532-82989550
4 日照海事局 0633-8385429
岚山海事处 0633-7989599
东港海事处 0633-7989793
奎山海事处 0633-7989771
5 威海海事局 0631-5203320
石岛海事处 0631-3852382
成山头海事处 0631-3852595
新港海事处 0631-5901570
刘公岛海事处 0631-5212158
文登海事处 0631-3851773
乳山海事处 0631-6761204
6 潍坊海事局 0536-8241100
港区海事处 0536-3083090
寿光海事处 0536-3083130
7 东营海事局 0546-6070001
港区海事处 0546-6070063
垦利海事处 0546-6070053
8 滨州海事局 0543-3355555
无棣海事处 0543-8191699
沾化海事处 0543-8191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