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建设与运行指南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写目的 1
1.2 编写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平台定义 1
2 原则目标 2
2.1 布设原则 2
2.2建设目标 4
2.3建设内容 5
3 海上风电场自主监控平台系统组成 5
3.1配套基础设施设备 5
3.2风电自主监控平台 10
4 运维管理 18
4.1机构设置 18
4.2人员配备 19
4.3管理制度 19
5 技术要求 22
5.1 总体要求 22
5.2 设备要求 23
5.3 数据存储 23
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建设与运行指南
1 总则
1.1 编写目的
为保障山东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规范海上风电施工及运维期的通航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海上风电通航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推动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建设与运行,结合海上风电施工特点,制定本指南。
1.2 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海上风力发电场设计标准(GB/T51308-2019)》、《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规范(GB/T50571-2010)》、《海上风电场运行维护规程(GB/T32128-2015)》、《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1.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海事局管辖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建设(业主)单位自主监控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1.4 平台定义
本自主监控平台是海上风电建设(业主)单位集成运用位置感知、气象监测、视频监控、移动互联、智能分析等手段,实时掌握海上风电场建设运维相关信息及环境状况,对风电施工船舶、运维船舶实施动态监控预警以及对施工、运维作业综合监管的应用服务平台。
2 原则目标
2.1 布设原则
2.1.1 “三同时”、“三同步”原则
考虑海上公共安全监控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确保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在项目主体设计时应进行经济敏感性分析,平台建设和维保、风电海缆监测与保护系统等相关费用应纳入预算。
2.1.2因地制宜原则
监控站点应根据海上风电场建设、运维及安全管理的特点,满足船舶实时监控、海上作业人员精准掌控、海上风电场通航环境实时显示、水上作业船舶及人员与岸基正常通讯、船舶进出海上风电场安全防范等功能的需要。
监控站点应尽可能选择安装在风电桩、升压平台、塔架等设施上。其安装应距监控区域较近且为周围地域的较高点,需完全覆盖海上风电场、周边主要交通流、周边重要航路等水域,应具备良好的通视和观察效果,且方便日常管理维护,保障海上通航安全。
监控站点原则上不能布设在防火防盗、供电和通信条件较差或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地点。
2.1.3技术可靠原则
监控平台系统建设应采用主流技术,遵循国家技术标准,具有适度的超前性,符合发展趋势。鼓励采用云计算、大数据、智能AR、数字孪生和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系统性能。
系统软硬件应采用成熟的产品,经过严格质量检测和可靠性检验。对系统的关键硬件设备,还应进行冗余设计。系统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满足国家提出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标准,以避免系统软件、数据遭到攻击和破坏。
系统操作人机界面友好,有帮助功能,且操作简洁、方便、直观,界面风格操作与业务流程的相符,系统相对于一般操作人员来说,学习使用及日常操作无难度,对操作人员无特殊要求。系统设备的自动故障判别、告警功能强,必要时能够自动保护。
2.1.4兼容扩展原则
监控平台建设应能遵循统一的信息传输和数据交换标准,满足信息共享需求。系统采用开放的体系结构,模块化设计,便于硬件设备的增减和软件的二次开发。软件开发采用先进的开发工具,软件版本可升级,同一版本可增减功能设置。可根据用户的需求更新系统设计,可进行模块扩展并预留接口,利于以后升级与扩展。预留外部接口,可与相关系统平台集成和对接。
2.1.5国产化及共享原则
在相同或相似性能质量条件下,监控平台建设应优先选择国产设备,尤其是涉及感知层硬件设备(如北斗定位系统)、数据传输、数据安全、数据保存的硬件设备或软件程序。
应倡导相邻监控平台的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共享共用,避免监控资源浪费。系统建设宜充分虑及跨部门、跨层级、跨单位的信息共享需求,满足兼容不同模块功能间的信息传输和数据交换,支持与本单位其他系统以及相关部门系统的整合、集成和拓展应用。
2.2建设目标
2.2.1信息资源全面掌握
掌握海上风电场建设运维期间船舶、人员、通航环境等信息和安全管理资源,信息资源可随时接入海事局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集中存储、统一管理和统计分析。
2.2.2风险隐患有效管控
规范运维船舶、施工船舶航行作业行为,实现船舶、人员、通航环境等监控和预警,有效防范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风险,提升海上风电场建设单位及海事监管部门的安全监控水平。
2.2.3管理效能显著提升
规范相关责任人履职行为,精准调度运维船舶、施工船舶,实现对船舶、人员的实时监控。
2.3建设内容
针对新建海上风电场和已建海上风电场,由于建设阶段存在差异,建设内容有所不同。
2.3.1新建海上风电场
对于新建海上风电场,包含施工期和运维期两个阶段。
施工期配套基础层设施需完成AIS子系统、雷达子系统、VHF子系统和CCTV建设,各风电场可酌情进行其他子系统建设。运维期之前风电自主监控平台建设需完成基础信息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统、监控预警子系统、作业管理子系统的建设,各风电场可酌情进行其他子系统建设,确保进入运维期时完成全部子系统建设工作。
2.3.2已建海上风电场
对于已建海上风电场即处于运维阶段风电场,需要完成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和风电自主监控平台全部建设工作。
3 海上风电场自主监控平台系统组成
3.1配套基础设施设备
海上风电场自主监控平台的配套基础设施主要由AIS子系统、雷达子系统、VHF子系统、CCTV子系统、水文气象采集子系统、网络传输子系统、网络安全子系统、数据储存子系统等构成。海上风电建设(业主)单位应积极与配套基础设施厂家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配套基础设施设备符合本指南要求。
3.1.1 AIS子系统
AIS子系统应使用AIS收发基站,能够接收、识别场区内及周围20海里范围内的船舶AIS信息,经数据解析、清洗、压缩后的实时数据通过网络传输给监控中心,实现对辖区船舶的动态监控,同时支持向船舶发送AIS信息,实现与船舶间的AIS信息通信。AIS收发基站可接收符合国际标准的A类船载AIS、B类船载AIS、AIS航标、AIS SART等播发的动静态信息;支持虚拟航标播发,可用于海上设施标绘;支持船位信息播发频率配置,实现高频次位置更新;支持广播和点对点文字信息播发;具有故障监测、防护、隔离等功能;支持双机热备,保证系统可靠性;可通过TCP/IP网络实现本地或远程配置和监测;内置高性能接收机,接收灵敏度优于-115dBm。
3.1.2 雷达子系统
能够主动探测场区及周围20海里范围内的船舶的运动状态,有效监控航路上过往船舶动态、及时识别渔船等小型船舶,经雷达视频跟踪处理器处理,实时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监控中心,实现对辖区船舶的动态监控。
应根据不同的使用需求,选用固态雷达、磁控管脉冲雷达、脉冲压缩雷达和调频连续波雷达等不同类型的雷达;雷达工作频率可在S波段、X波段和Ku波段选取,并应符合国际电联ITU-R的有关规定。原则上要求雷达处理能力不少于1000个目标(其中动目标不少于700个)。应根据自主监控平台系统的覆盖范围要求、航迹更新率、最大和最小作用距离要求、重叠和冗余覆盖、自然条件等,确定雷达天线的参数(高度、口径尺寸、增益、旁瓣、转速、极化方式、抗风能力等)。
在选择雷达站址时,通常考虑以下几项原则:a)雷达站址的选择应满足系统的布局要求,在场区较大或复杂时为了使雷达覆盖整个水域及周边航路、锚地,选择雷达站时,既要考虑到满足系统功能需要,又要参考港口及海上用海建设规划,兼顾到港口、风电场区近期和将来发展的需要;b)保证充分利用雷达的使用性能和技术性能。对于担任不同任务的雷达站,对其性能指标的要求是不同的,如航道等覆盖区的雷达站的位置,应保证在所辖区段雷达具有较高导航精度和分辨力;c)应避开附近电磁干扰和岸上建筑物的影响,以保证雷达有效探测范围;d)应兼顾与其他技术手段和设备的配合使用。如应考虑VHF无线通信的范围和微波信息传输子系统的传输性能等;e)水上建设雷达站尽量避开通航密集区,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f)雷达站机房建筑物高程应充分考虑当地历史最高潮面,且雷达不建议建设在升压站;
g)雷达站址的选择应力求减少建站投资和日后的使用管理费用。以上原则在难以全部满足,应权衡利弊,保证重点,且需对不足的地方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雷达子系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实行等级保护,暂按二级保护建设,并在二级保护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雷达子系统建设过程中,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等级保护要求,从其规定。
3.1.3 VHF子系统
VHF通信设备用于海上风电场内的船舶与海上风电场附近航路或习惯交通流内的货船之间的正常、有效的信息联系。VHF子系统能够对风电场区内及周围20海里范围内的船舶实现VHF语音调度、同时在后方监控中心实现远程VHF语音呼叫及自动广播功能。通信情况应集成到海上风电场自主监管系统的应用中,为VTS用户提供及时服务的技术手段。
选择VHF通信频道时,应避免与当地相邻地区的同频干扰和互调干扰。并满足以下基本性能指标:a)频率范围:156.000~174.000MHz;b)天线增益:≥3dBi(方向性图和增益可调);c)发信机输出功率:≤50W(功率可调);d)接收机灵敏度:≤0.35μV(SINAD=12dB);e)电压驻波比:≤1.5dB。
VHF通信子系统站点选择及设备安装应满足如下要求:a)VHF各站点布设应保证VHF通信覆盖范围应大于风电场区覆盖区域,并向外延伸至少20海里,其可通率应大于90%;b)控制要求:可由主管海事机构控制通信,以弥补海事机构VHF通讯盲区及应急管理要求;c)天线高度适当、遮蔽物影响小,保证目标区域有效覆盖;d)抱杆和支架应固定牢固;e)当使用多个天线时,应保证各个天线安装地点适当分离,避免同频或相邻频道干扰;f)天线和馈线等需在避雷装置45°保护角范围以内;h)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外界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量。
VHF子系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实行等级保护,暂按二级保护建设,并在二级保护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VHF子系统建设过程中,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等级保护要求,从其规定。
3.1.4 CCTV子系统
建设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于视频监控系统(CCTV)建设规范相关要求的闭路电视系统。该系统至少能覆盖周边重要航路、场区作业区域、锚泊区域等重点区域,同时考虑监控实用时效性和特定监控的要求,必要时采用具有夜视、长视距、防爆功能的摄像机,实现24小时全天候监控。
CCTV子系统可按照实际使用需求,具备下列功能:a)联动功能。CCTV系统视频信息可接入VTS/AIS/GPS/BDS系统,在GIS平台上实现与跟踪目标的联动功能。在交通显示器上选则目标时,系统可自动计算CCTV云台的旋转角度,跟踪目标移动,显示目标图像。b)智能巡航。CCTV系统应支持电子巡航系统,可采用预设的巡逻方案调用巡逻线路上监控点的图像,通过调用相关图像实现对指定区域、线路的巡逻。系统可与各监控中心现有大屏幕系统联动显示,将连续的视频监控点图像在大屏幕上依次显示,或在指定监控器同步显示。c)统计分析。系统可利用背景分离技术进行图像变化的检测,对特定区域的目标数据处理、追踪、识别,得到包括目标位置、尺寸、形状、速度、停留时间等基本形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完成目标追踪和行为理解,实现船舶交通统计分析功能。d)远程诊断。可远程监控和诊断系统软硬件的工作状态,系统发生故障时可及时反馈,通过声光报警方式提醒值班和技术人员,并生成系统故障工作日志。
在满足稳定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要求的同时,CCTV系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实行等级保护,暂按二级保护建设,并在二级保护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
3.1.5 水文气象采集子系统
水文气象采集子系统用来提供风电场附近水域水文气象信息,包含风速、风向、流速、流向、浪高、气温、气压、湿度、能见度等。
3.1.6 网络传输子系统
网络传输子系统用来实现基础通信功能,海上风电建设(业主)单位可建设通讯专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以下系统。
(1)基础运营商公网传输系统:如条件许可,自主监控平台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基础电信部门合作,力争实现场区周边5G覆盖。基础运营商公网传输系统应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实现相关数据、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的场区—船、场区—岸交互。
(2)水上宽带卫星传输系统:具备电传、数据传输功能,用于水上卫星通信,实现相关数据、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的场区—船、场区—岸交互,以及支持多方视频会议,实现远距离数据传输功能。
(3)微波通信系统:具备数据传输功能,实现相关数据、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的场区—船、场区—岸全天候、实时交互。
3.2风电自主监控平台
实现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过程的自主监控,包括基础信息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数据融合子系统、交通显示子系统、监控预警子系统、作业管理子系统等功能模块。海上风电场的交通安全监控平台,应明确布局方案时机,宜在确定场址之后,设计之前;海上风电场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1 基础信息子系统
实现基于GIS系统功能界面,提供各个功能模块统一入口。海图使用S57国际通用标准规范,坐标系使用国际海事组织公用坐标系WGS84坐标系;提供常用的地图工具,包括:经纬度显示、测距,标注等。
(1)风电场信息显示
该界面应能显示海上风电场场区水域范围、主海缆保护区域范围、各风电桩位置、升压站位置信息。
(2)感知设施信息显示
显示雷达基站位置信息、AIS基站位置信息、VHF基站位置信息、CCTV点位信息等。
(3)视频信号显示
接入风电桩CCTV、升压站CCTV等视频监控信号,对海上风电场周边水域、作业现场等关键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4)船舶信息显示
实时显示船舶位置、航速、作业信息、船舶轨迹、在船人员信息、应急通讯方式等,对船舶航行、作业全过程实时动态监控,能够查询选定时间段内的相关信息。
3.2.2 数据处理子系统
(1)雷达数据处理
雷达数据处理器将雷达信号采集、预处理,并将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雷达数据处理完成信号处理、点迹凝聚、目标录取与跟踪等功能。
(2)AIS数据处理
解析AIS数据信息包括船舶静态信息、动态信息、航次相关信息和安全相关信息。支持目标综合处理、信息分配、信息管理、控制管理基站等功能。
(3)CCTV数据处理
支持风电桩CCTV、升压站CCTV等监控信号接入及现场监视、视频录制、录像文件查询、录像文件回放等功能。
(4)VHF数据处理
支持VHF基站数据接入、VHF语音信息自动播发、与船舶间的人工语音通话、VHF值守频道的配置等功能。
3.2.3 数据融合子系统
(1)雷达与AIS融合
雷达与AIS的跟踪机理不同,关于跟踪目标的数据精度也有较大的差别。雷达与AIS融合处理实现了雷达和AIS的数据融合,从而达到优势互补,为目标船舶跟踪捕获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2)视频联动跟踪
雷达与AIS融合提供了船舶信息和航速航向信息,视频数据提供了现场视频图像,将多种感知手段相结合实现直观的远程现场监管及目标船舶的联动跟踪。
3.2.4 交通显示子系统
(1)用户菜单
用户菜单包含用户管理、工作窗口、显示风格、信息栏信息、测量工具等。
(2)叠加信息显示
叠加信息包含雷达信息、AIS数据、视频数据、系统的控制和监测界面等,操作员能够根据需要选择显示信息类型。
(3)融合目标展现
AIS跟踪标签和雷达的跟踪标签可选择分别显示,也可合并显示。当目标的雷达跟踪数据和AIS的显示位置有偏差时,通过关联融合算法在时间上进行积累,关联成一个目标。
(4)区域目标列表
可以显示辖区内所有目标的信息,并支持按照目标的类别,区域进行分类查看和统计。
3.2.5 监控预警子系统
(1)水文气象信息预警
采集海上风电场附近海域水文、气象等信息,设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条件,在水文、气象不满足条件时进行预警。
(2)电子围栏预警
结合海上风电场周边通航环境,在基础平台上划定电子围栏区域,对重点区域、重点船舶进行监控,对进入和驶出警戒区域的非许可船舶进行预警。具备自由设置多级预警区,根据不同需求设定不同等级预警和处置策略。
(3)船舶碰撞感知
船舶避碰感知通过实时计算一定范围内的所有AIS目标、雷达目标或融合目标与升压站、风电桩的最近会遇距离(CPA)和最近会遇时间(TCPA),在达到用户设定报警阈值的情况下立即将目标标识为危险目标,提醒管理人员关注。
(4)海上固定设施位置播发
通过播发虚拟电子航标,实现风电场区域、风电桩、海缆、升压站位置标注,提醒附近航行船舶主动避让。
(5)船舶异常行为分析
基于船舶行驶状态、船舶轨迹、船舶位置等因素,对船舶异常关闭AIS设备、超速行驶、异常滞留、进入非航行区域、航道逆行及非锚区锚泊等异常行为进行分析识别。
(6)目标船舶连续跟踪
对于目标船舶,可以主动提升船舶位置更新频率,提升目标船舶连续跟踪能力。
(7)电子巡航
单独或联合运用AIS、雷达、CCTV等系统,对选定的监管对象进行实时、远程巡查监管。
(8)预警信息自动播发
发现船舶违规行为时,系统自动产生预警信息,提醒值班人员关注,同时通过VHF语音自动喊话和AIS短报文驱离违规船舶,并记录船舶违规信息。
(9)监管区域信息自动播发
支持对海事监管区域设定,自动监控船舶进出监控区域船舶行为,对目标船舶进行主动信息提醒,并记录船舶进出区域事件、轨迹等信息。
3.2.6 作业管理子系统
(1)施工作业管理
作业前,风电单位应录入作业船舶、人员相关信息,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对有船舶、人员变更情况的,应及时补充录入,并及时更新现场作业船舶、人员动态信息。
(2)运维作业管理
出海前,风电单位应录入出海船舶、人员相关信息,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确认。出海船舶、人员返港后,应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形成闭环管理。
(3)辅助船舶管理
在运输船、抛石船、供油船、污染物接收船等辅助船舶抵达现场前,风电单位应录入辅助船舶、人员动态信息,并及时更新。
(4)应急资源管理
明确拖轮、大马力锚艇等应急资源,相关信息应录入系统。
(5)作业人员管理
风电单位应通过脸部识别、指纹考勤、定位手环等手段,加强对船员、施工人员等现场所有作业人员的实时管控。
(6)船舶信息管理
录入作业船舶信息,包含船舶总长、型宽、型深、吃水、适航证书、配员证书、防止油污染证书、抗风等级、航行区域、作业条件、船员持证信息等。
(7)人员信息管理
录入作业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证书信息、联系方式及应急联系方式),准确统计出海人员及作业人员的数量,对超载的运维船舶、施工人员超过救生定额的施工船舶,实现自动预警。
建立运维船舶、施工船舶船员电子信息档案。包括身份信息、适任情况、健康状况,奖惩计分以及值班情况,并保持及时更新。对当班船员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并由监控人员对相关违规操作或脱岗行为进行抽查、纠正和记录。
(8)黑白名单管理
对于日常运维船舶、养护船舶和救援船舶,通过添加白名单方式,降低这些船舶进入风电场区域造成的虚警和误警可能。
对于频繁穿越风电场电子围栏区域的外部船舶,系统自动将其添加到黑名单,一旦该船舶出现在监管范围内,系统提醒监管人员注意。
(9)数据统计分析
对系统内的数据进行周期性的统计分析,如分析平台周围区域通航船舶的类型分布情况、平台周围区域通航船舶的尺寸分布情况、按天/周/月/年分析海上升压站周围区域通航船舶流量情况、平台周围区域船舶通航行驶轨迹情况等。
分析风电场附近过往船舶类型、大小、频次、行驶轨迹等信息,为风电场扩建、事故多发区域分析、作业船舶航行路线优化、航道流量数据统计等提供数据基础。
3.2.7 记录重放子系统
(1)单船轨迹重放
支持对单条船舶目标进行历史数据轨迹查询,可通过船舶MMSI及对应时间段,检索得到目标船舶在这段时间内的轨迹数据,把轨迹数据同时绘制在航道图上进行展示。
(2)多船轨迹重放
支持对多条船舶目标同时进行历史轨迹信息查询,用于相互对比船舶轨迹信息。
(3)区域轨迹重放
当需要进行特定区域历史数据查证时,可通过划定区域进行区域内存船舶轨迹重放,获取特定区域内的所有船舶历史轨迹信息。
3.2.8 系统管理
集中对系统用户、角色进行管理。可以对平台的用户账号信息进行维护,管理员为用户分配账号与权限,系统分为多个层级用户关联角色,角色关联权限的方式进行权限管理。管理员根据不同等级的角色开放不同的平台内容。
3.2.9 统一数据标准化接口
按照统一数据接口推送相关数据,实现海上风电场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之间数据共享。风电场建设单位、海事局及其他相关单位间可通过标准化接口或数据加密处实现AIS数据、雷达数据、视频数据、VHF数据共享,助力各方实现海上态势和海上环境感知延伸、违规船舶行为快速识别、应急事件高效协作和快速响应。风电场建设单位、海事管理部门均具有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接入和使用的业务能力。
4 运维管理
4.1机构设置
海上风电场建设单位应设置调度中心,明确人员职责,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调度中心主要职责有:
(1)搜集并发布水文、气象、通航环境等信息;
(2)综合研判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期相关要素,对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行为实施调度管控;
(3)掌握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水域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实施船舶动态监控,及时辨别可能影响船舶作业安全的因素,提供安全建议和警示提醒;
(4)督促作业船舶、人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等
如条件许可,鼓励各风电场业主建立联合运营中心。
4.2人员配备
(1)海上风电场建设单位应明确1名负责人,负责调度中心运行管理,监督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2)值班人员应为经过无线电、系统平台相应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书的适任人员,并熟悉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预案,能熟练使用系统平台。
(3)调度中心应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班,作业船舶在8艘及以下的,应确保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作业船舶在8艘以上的,视情况增加值班人员。
4.3管理制度
海上风电场建单位应建立自主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值班制度、监控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系统运行数据和监控记录保存制度及系统设备巡查、维护、保养制度。
4.3.1 值班制度
建立值班制度,公示在调度中心的显著位置,要求全体值班人员遵守执行。值班制度不限于以下内容:
(1)岗位职责
搜集水文、气象、通航环境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信息,合理调度船舶;
保持通信沟通联络有效畅通;
接收船舶开航前报告,发布开航指令;
对责任监控船舶保持连续监视;
对责任监控船舶周围的通航秩序情况进行重点监视;
抽查船舶船员履职情况,督促船员遵章守法;
发生事故险情应及时参与处置,并按程序报告;
按照要求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
(2)值班安排
值班安排应保证值班人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原则上值班人员连续监控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每班应根据作业船舶数量及通航环境情况,合理确定值班人员分工。
(3)值班要求
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期间连续守听和监视;
对涉及作业船舶、人员安全的重大异常情况,应及早掌握相关信息并核实情况,及时上报。
4.3.2 监控制度
(1)监控内容
作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动态;
海上风电场施工运维水域内通航环境,及周边其他船舶动态;
作业船舶是否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等规定,有无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船员及作业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2)监控频次
对作业船舶应实施全过程监控;
除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由海上风电场建设单位结合实际明确监控频次。
(3)异常情况处置
在接收到对作业船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文、气象和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传达至所有船舶,并适时发布指令,督促作业船舶及早做好防范;
对船舶未按规定配员、超载运输、冒风冒雾航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
对船舶未开启AIS或AIS显示不正常的,应及时提醒进行恢复;
在发现船舶航速、航向异常时,及时向船舶提出询问、建议和警告;
发现无关船舶可能随意进出警戒区域,及时通过VHF等手段向相关船舶发出预警;
系统发出预警信息时,应立即核实。对存在的不安全行为或因素,应跟踪、组织纠正直至消除。
(4)对监控的有关事项和内容,应认真做好记录。
4.3.3 信息传递制度
建立信息传递制度,保证海上风电场建设单位、作业船舶、人员及时收集有关安全信息,并在船岸之间有效传递。主要包括:
(1)信息内容包括气象预警、安全预警、航行警(通)告等;
(2)信息收集的渠道;
(3)信息传递的方式;
(4)信息收集与传递的记录;
(5)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4.3.4 系统运行数据和监控记录保存制度
海上风电场建设单位应建立系统运行数据、监控记录保存制度,确保有关数据的保存时间至少符合保存制度的相应要求。
4.3.5 系统设备巡查、维护、保养制度
海上风电场建设单位应建立系统设备巡查、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开展监控系统的设备巡查、维修和保养,及时排查故障和修复,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5 技术要求
5.1 总体要求
5.1.1响应时间
系统应具有快速响应的特性,用户打开界面和提交事务的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功能实现的要求。
5.1.2可靠性
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电源或网络故障,数据和系统应不受影响,若数据受损,应提供补救工具和补救方法,保证数据不能丢失。
5.1.3可扩展性
系统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可根据用户的需求更新系统设计,可进行模块扩展并预留接口,利于以后升级与扩展,要求公开AIS、雷达、CCTV等设备数据格式,便于二次开发。预留外部接口,可与相关系统平台集成和对接。
5.1.4易用性
系统界面应简洁、直观,界面风格操作与业务流程的相符,系统相对于一般操作人员来说,学习使用及日常操作无难度,对操作人员无特殊要求。
5.2 设备要求
各设备及其功能要齐全: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的自主监控,主要由雷达、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VHF(甚高频)、水文气象信息采集、CCTV(视频监控系统)、探照灯、人员落水预警设备、网络传输设备、计算存储、网络安全设备等硬件设备及各软件构成;稳定可靠易操作,并具备一定的超前性;设备应能测试、自检或报警,以便使用者保养、维护、修理、更新或更换。
5.3 数据存储
声音、图片、视频类型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其他文字记录等类型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并方便随时调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