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双碳”战略落地见效,规范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服务保障清洁能源市场安全、健康发展,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水域内(长江干线和南通沿海)通过加注船、加注趸船、岸基加注站、槽罐加注车等方式为甲醇动力船舶进行甲醇燃料加注作业的活动,以及从事加注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的安全管理,各分支海事局负责本辖区水域内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江苏海事局和各分支海事局统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活动应当符合《甲醇燃料加注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船舶甲醇燃料加注作业指南》《船舶应用甲醇乙醇燃料指南》等相关法规、规范及指导性文件的要求。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器材。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对应急设备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加注作业过程实施动态监控,监控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第七条 从事加注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定期开展知识更新。

加注船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的适任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在南通沿海作业的加注船船员还应当取得《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证书(T11),船长、轮机长和轮机员需持有有效的《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证书(T12)。

加注趸船的加注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 加注船、加注趸船的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

第九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配备满足加注用途和安全要求的连接设备、安全设备和辅助设备。

加注软管应当满足强度、防静电、防泄漏等技术参数要求,按规定开展检测并醒目标识。

第十条 水上甲醇加注作业原则上应当在白天(0600时至2000时)进行。

风力超过6级,内河不得开展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风力超过7级,沿海不得开展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

第十一条 通过船舶为加注船、加注趸船开展货物燃料补给作业,应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水上过驳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二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在开展首次经营活动前,向作业区域所在分支海事局报送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单位信息报送/变更表(见附表1);

(二)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材料或评估材料;

(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文件;

(四)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应急预案;

(五)应急设备器材清单、人员防护装备清单和用于作业的软管安全检测证明;

(六)安装信息化AI监控系统的证明材料;

(七)岸基加注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培训证明材料;

(八)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相关资料:船员名单、船员适任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证书(T11)、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如适用)、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或证明、船舶证书文书(包括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九)污染清除协议副本(在南通沿海作业且按要求应签订污染清除协议的加注船);

(十)加注船停泊点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船舶、相关资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等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分支海事局递交信息变更资料。

第四章 安全评估

第十四条 加注船停泊和作业水域、加注趸船和岸基加注站的选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综合所在港口的通航环境、水文气象条件、加注作业模式、受注船特点等确定,选择在交通方便、易于疏散、水文气象条件良好的地点,且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如适用)、通航密集区、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沿海设标航道(如适用)。

第十五条 开展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前,作业双方应当根据加注作业方式、受注船船型、加注水域通航条件等要素,参照《船舶甲醇燃料加注作业指南》等规定充分评估作业风险,针对甲醇物理化学性质、毒理特征、危险特性等做好人员防护,制定相应的加注作业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通过加注船开展加注作业,应当充分考虑作业对周边通航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 加注船、受注船及相关作业安全环境、条件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不再重复进行风险评估,但应当在作业前开展会商,明确具体安全保障方案和措施。

第五章 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加注船在进出港口前,应当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预抵港时间并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将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加注作业单位、作业方式、受注船等信息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在加注作业完成后2小时内进行确报。

第十九条 船舶加注作业单位进行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制定作业计划,确保加注作业相关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良好状态,并遵守以下安全作业要求:

(一)作业开始前,作业双方应当逐项核对气象、通讯、照明等环境条件和加注设施加注管路惰化预冷、加注系统连接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填写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前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见附表2),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二)作业双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加注现场;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按照避碰规则显示信号。

(三)作业期间,作业双方应当保持不间断值守,保持通讯渠道畅通,遇到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立即停止作业。

(四)保持不间断巡查检查和监控,有效掌握作业进度和状况,作业双方应当重点检查加注管路连接情况,系统压力、舱容和设备运行情况以及燃料舱的温度和液位变化等情况。发生异常情况影响作业安全的,立即停止作业。

(五)作业期间,作业双方应当落实禁止货物操作、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各项安全措施,无关船舶不得并靠受注船舶、加注船或加注趸船。

(六)作业期间,作业双方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或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车船进行供油、加水、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接收等影响加注作业安全的操作。

(七)作业结束后,作业双方应当开展加注后检查,填写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后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见附表3),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业双方应当将加注作业前、后安全检查表留存一年。

第二十条 通过岸基加注作业单位进行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的,受注船舶应当在作业前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并按第十八条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受注船舶应当与岸基加注作业单位、码头等作业相关方共同制定加注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并按照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相关标准、规范,落实作业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结束后,船舶应当在《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上如实记录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加注数量以及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设施;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甲醇燃料加注单,经作业双方签署确认后,将甲醇燃料加注单提供给受注船。

作业双方应当将甲醇燃料加注单留存三年。

第二十二条 加注作业单位不得同时进行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和甲醇货物燃料补给作业,不得同时对两艘及以上船舶进行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包含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内容的应急计划或预案,定期开展综合演练或演习,并进行后评估。

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应当编制应急响应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保存演练记录。

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应当按事件类型编制水上甲醇燃料加注站/船应变部署表,并在餐厅、会议室、值班室及作业现场等公共场所内张贴。船上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类应急情况声号、报警方式、携带器材、个人任务和对外联络通讯方式。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安全或者污染险情、事故的,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响应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报告作业地分支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江苏海事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现场检查、电子巡查等方式逐艘次检查加注船/加注趸船作业供受双方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依法责令改正。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岸基加注作业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及时通报有关管理部门,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在过去三年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注作业单位实施信用分级管理:

(一)发生火灾、爆炸、沉船、污染等事故的;

(二)具有违法排污等海事行政处罚记录的;

(三)具有海事诚信管理不良记录的;

(四)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单位信息报送/变更表

2.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前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

3.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后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

 

 

 

 

附表1

 

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单位信息报送/变更表

项目:□新增□变更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应急联系人/电话  
申办人   联系电话   申办日期  
水上甲醇燃料供应资质 □是□否
作业方式 □船舶作业□水上加注趸船作业
作业地点  
 

 

 

提交材料目录(原件或复印件)
1.工商营业执照□
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
3.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安全与防污染应急预案£
4.应急设备器材清单、人员防护设备清单和用于作业的软管安全测试证明£
5.甲醇加注操作人员信息、船员名单(如适用)、船员适任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甲醇燃料加注操作人员培训记录或证明□
6.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如适用)、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如适用)、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如适用)等□
7.与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协议

(如适用)□

8.加注船舶提供停泊点情况说明□
船名 船舶登记号 船籍港 总吨 船长 建造时间
           
           
           
兹承诺:本表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信息报送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接收意见:

 

接收机构:                 接收时间:

 

 

 

 

 

 

 

附表2

 

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前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

加注设施名称:                          受注船船名:

作业时间:                              作业地点:

检查项目 加注方确认 受注船确认
1.是否已检查消防设备,并确认消防设备立即可用?
2.作业人员防护装备是否佩戴并符合要求?
3.参与作业的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相关操作程序?
4.加注头下方是否配备围板和/或集液盘,且集液盘已清空?
5.是否完成紧急切断系统的测试,系统是否正常?
6.起居处所所有开口、通道舱门是否关闭?
7.安全通道及警示标志是否设置到位并可用?
8.作业双方是否已经建立有效的通信手段并经过测试?
9.作业区域、双方通道照明是否满足要求?
10.检查绝缘法兰或不导电软管的绝缘测试记录及其完整性是否符合要求?
11.系泊及其设备是否满足作业要求?
12.作业区域天气条件是否允许加注操作?
13.受注船燃料舱是否处于持续监控中且警报应被正确设置,保证持续的保护以防止疏忽造成过度充装?
14.装卸臂或加注软管是否进行检查并满足要求?
15.紧急脱离装置、拉断阀是否进行检查并满足要求?
16.无线电发射天线是否可靠接地?雷达是否关闭或处于安全功率模式?
17.加注双方就应急停止信号和停止程序达成一致,且经过测试?并对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进行了说明或培训?
18.表明正在进行加注操作的信号是否正常显示?
19.是否所有的阀都处于正确的位置?
20.在紧急切断操作处,是否有有资质的人员值守?
21.甲醇加注作业是否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2.甲醇蒸汽探测设备是否经过测试和校准,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3.甲醇探测设备是否经过运行测试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4.是否商定作业区域、限制区域?
25.是否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加注作业区域、限制区域点火源?
26.所有安全控制装置是否都进行检查、经过测试,且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7.甲醇加注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包括检查初始的加注管线,确认未使用的连接是否已经关闭、盲死和螺栓固定?
28.如果进行同步作业,风险评估提出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9.加注双方是否商定作业计划、传输和吹扫操作程序?
30.是否召开加注作业前会议?
加注作业确认
加注数量  
总管的开始压力  
开始速率/(m3/h)  
最大加注速率/(m3/h)  
补足速率/(m3/h)  
总管中最大压力/kpa  
签字确认
 

加注设施代表:                        受注船代表:

日期:                                日期:

 

 

注:作业双方必须按表内所列项目检查、落实,对符合要求用“√”。

 

 

 

 

 

 

 

 

 

 

 

 

 

 

 

附表3

 

水上甲醇燃料加注作业后安全与防污染检查表

加注设施名称:                           受注船船名:

作业地点:                               作业时间:

加注数量:

检查项目 加注方确认 受注船确认
1.甲醇加注软管和管线是否吹扫完毕,是否已被惰化且已准备好断开连接?
2.管汇阀门是否已被关闭?
3.有线通信连接是否已经断开?
4.在断开连接后,相关安全区是否被解除,信号标示是否已经移开?
5.加注交付单是否已签好?
6.系泊缆绳是否收回?
7.护舷是否收回?
8.有关危险发生征兆事件和预防措施是否已经报告给海事管理机构?
签字确认
加注设施代表:                          受注船代表:

日期:                                  日期:

 

注:作业双方必须按表内所列项目检查、落实,对符合要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