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更好的服务江苏沿海港口经济发展和江苏向海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结合江苏沿海港口水域通航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江苏籍海船上任职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及适任证书签发管理。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分别负责各自辖区内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和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和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职务和编号;
(三)证书适用范围;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适任证书统一使用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 适任证书的等级:
(一)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港作船;
(二)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至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至750千瓦港作船;
(三)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的港作船;
(四)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载客12人及以下的小型旅游船。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
第七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分别为:
(一)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二)二等、三等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三)四等适任证书:驾驶员;
(四)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不分等级)。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职务的必须持有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八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二)符合海船船员任职岗位的健康要求;
(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见附件1);
(六)持有相应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2)。
第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六)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七)船上见习报告(必要时);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相应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应当签发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十二条 持有港作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等级、职务相应的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与安全记录良好;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可以作为原证书再有效的资历。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与其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等级、职务相一致的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与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三条 未满足第十二条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3个月及以上5年以下的,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适任证书过期 10 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水域、等级范围内完成不少于2个月的船上见习。
第十四条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四)项要求的材料和补发说明。
补发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五条 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相应等级职务的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原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一致。
持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所取得的海上服务资历,等同于相应等级职务的港作船船员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六条 曾在军事船舶、渔船或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的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一)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
(三)持有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职务证书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见附件4);
(四)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
(五)通过相适应的适任考试。
第三节 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拟在油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港作船上任职的,应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八条 在港内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在初次申请取消不适用于客船限制的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时,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海船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其中船长和驾驶员还应通过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项目的培训和考试,且所持适任证书适用于运输船。
第十九条 申请适用于客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持有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至少在客船任 相应见习职务2个月,且安全记录良好;
(二)通过船长、轮机长、大副和大管轮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考试者,客船见习不少于4个月,且安全记录良好;
(三)申请职务签证的高级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客船服务资历不少于2个月,且安全记录良好。
第三章 适任培训、考试
第二十条 从事江苏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的机构须至少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培训项目许可证,其中,开展港作船一等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培训的,需取得相应的海船培训项目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要求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满足《江苏沿海港作船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的要求。
《江苏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完成后,向符合条件的参培学员签发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三条 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
各职务理论考试科目总分为100分,除一等、二等、三等港作船船员《船舶操纵与避碰》科目的及格分为70分外,其余科目及格分为60分。评估考试结果分为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考试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四)相应培训证明和任职资历。
第二十五条 航海院校毕业生初次申请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免除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具有全日制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军事院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次申请适任证书免除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第二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考生成绩在全部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适任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考试成绩失效。
第二十九条 通过船长、驾驶员适任考试者,在通过值班水手“水手工艺”评估后,视为通过值班水手适任考试;通过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考试者,视为通过值班机工适任考试。
具有军事船舶水兵和轮机兵资历的人员初次申请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证书免于考试。
第三十条 通过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不少于附件1规定的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其中,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需提交船上见习报告。船上见习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7。
通过吨位或功率提高考试的船员,免于船上实习,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到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应在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港作船上见习相应的船长或管理级高级船员不少于2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港作船系指在江苏沿海港口水域及附近水域(包括港口港界线以内水域和港外锚地、航道及海上风电场等作业水域)从事航行、作业的江苏籍拖轮(包括纯电动拖轮)、港内供油船、油污水接收船、交通船、工程船、客船、高速船以及距岸不超过2海里的小型旅游船等船舶,其中,客船在船总人数不得超过30人,客船、高速客船仅限从事非营运性质的人员运输。
第三十二条 四等适任证书所适用的小型旅游船是指总吨位在100总吨以下、仅有一名船员驾驶、距岸不超过2海里的载客12人及以下的小型旅游船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述《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海事局和连云港海事局共同解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配套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南通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江苏海事局2019第16号通告)《连云港、盐城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云海船员〔20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申请港作船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2.港作船舶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持证要求对照表
3.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评估项目及证书再有效抽评项目
4.内河船舶、渔业船舶、军事船舶船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职务、任职资历对应表
5.江苏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6.江苏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
7.港作船船员船上见习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1
申请港作船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职务 | 培训 | 海上任职资历 | 适任考试 | ||
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 岗位适任培训 | 海上服务资历 | 船上见习 | ||
值班水手
值班机工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 | 完成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岗位适任培训 | / |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2个月。 | 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 |
三副
三管轮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高级消防培训、保安意识培训 | 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或担任二等驾驶员、轮机员满12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 | 通过三副、三管轮考试 |
二副
二管轮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高级消防培训、保安意识培训 | 免除 | 担任三副、三管轮满12个月; | 免除 | 免除 |
大副
大管轮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高级消防培训、保安意识培训 | 完成相应的大副、大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二副、二管轮满12个月;或担任二等驾驶员、轮机员满24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2个月。 | 通过大副、大管轮适任考试 |
一等船长轮机长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高级消防培训、保安意识培训 | 完成相应的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大副、大管轮满18个月;或者担任二等船长、轮机长满24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2个月。 | 通过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 |
二等驾驶员轮机员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 | 完成相应的驾驶员、轮机员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或担任三等驾驶员、轮机员满12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 | 通过二等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考试 |
二等船长
轮机长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 | 完成相应的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二等驾驶员、轮机员满24个月;或担任三等船长、轮机长满12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2个月。 | 通过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 |
三等驾驶员轮机员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 | 完成相应的驾驶员、轮机员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 | 通过三等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考试 |
三等船长
轮机长 |
完成基本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 | 完成相应的船长、轮机长岗位适任培训 | 担任三等驾驶员、轮机员满24个月 | 在相应船舶上见习不少于2个月。 | 通过三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 |
备注:表中“海上任职资历”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为船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港作船船员安全记录不良者,其水上服务资历从其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附件2
港作船船员持有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要求对照表
职务 | 持证要求 |
一等船长、高级船员 | Z01、Z04、Z07 |
其余港作船船员 | Z01、Z07 |
备注:特种船舶所要求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3
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评估项目及证书再有效抽评项目
表一 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
申考职务 | 船长 | 大副 | 三副 | 驾驶员 | 轮机长 | 大管轮 | 三管轮 | 轮机员 | 值班水手 | 值班机工 | ||||||
申考形式
考试 科目 |
职务
晋升 |
吨位提高 | 职务晋升 | 吨位提高 | 职务晋升 | 吨位提高 | 职务晋升 | 职务晋升 | 功率提高 | 职务晋升 | 功率提高 | 职务晋升 | 功率提高 | 职务
晋升 |
职务
晋升 |
职务晋升 |
港口概况 | ★ | ★ | ☆● | |||||||||||||
船舶操纵与避碰 | ☆★ | ★☆ | ★ | ★ | ★ | ★ | ☆● | |||||||||
航海学 | ★ | ★ | ☆ | |||||||||||||
主推进动力装置 | ★☆ | ★☆ | ★ | ★ | ★ | ★ | ☆ | |||||||||
船舶辅机与电气 | ★ | ★ | ★ | ★ | ★ | ☆ | ||||||||||
船舶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水手业务 | ★ | |||||||||||||||
机工业务 | ★ |
备注:1.★为申请一等港作船船员考试科目,☆为申请二等、三等港作船船员考试科目(三等驾驶员晋升二等驾驶员,与职务晋升考试相同),●为申请四等港作船船员考试科目。2.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初次申请港作船船长、大副适任考试的,除按规定参加相应的科目外,还应增加相应等级的三副或驾驶员的《航海学》《港口概况》科目的考试。3.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根据申报专业的不同分别免于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驾驶专业:《航海学》;轮机专业(限曾在全柴油机动力装置舰艇上服役的复转人员):《主推进动力装置》。4.港作船船员抽考科目与初次申请理论考试科目一致。5.三等驾驶员、轮机员晋升二等驾驶员、轮机员,与职务晋升科目相同。
表二 港作船舶船员适任评估项目
申考职务 | 船长 | 大副 | 三副 | 驾驶员 | 轮机长 | 大管轮 | 三管轮 | 轮机员 | 值班水手 | 值班机工 | ||||||
申考形式
考试 科目 |
职务晋升 | 吨位提高 | 职务晋升 | 吨位提高 | 职务晋升 | 吨位提高 |
职务晋升
|
职务晋升 | 功率提高 | 职务晋升 | 功率提高 | 职务晋升 | 功率提高 | 职务晋升 | 职务晋升 | 职务晋升 |
航海仪器的使用 | ☆ | ★☆ | ★ | ★☆ | ★☆ | ☆ | ||||||||||
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 ★☆ | ★☆ | ★ | ★☆ | ★ | ★ | ☆● | |||||||||
机舱资源管理 | ★☆ | ★☆ | ★ | ★ | ★ | ★ | ||||||||||
动力设备拆装与操作 | ☆ | ★☆ | ★ | ★ | ★ | ★ | ☆ | |||||||||
电气与自动控制 | ★ | ★ | ★ | ★ | ★ | |||||||||||
水手值班 | ★ | |||||||||||||||
机工值班 | ★ |
备注:1.★为申请一等港作船船员评估科目,☆为申请二等、三等港作船船员评估科目,●为申请四等港作船船员评估科目。2.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初次申请港作船船长、大副适任考试的,除按规定参加相应的项目评估外,还应增加《航海仪器的使用》项目的评估。3.港作船船员抽评项目与初次申请评估项目一致。4.三等驾驶员、轮机员晋升二等驾驶员、轮机员,与职务晋升评估项目相同。
附件4
内河船舶、渔业船舶、军事船舶船员申请港作船船员
适任证书职务、任职资历对应表
表一 内河船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1.驾驶专业
内河船船员证书 | 港作船适任证书 | |||||||
500GT及以上 | 100GT及以上-500GT | 未满100GT | ||||||
类别 | 职务 | 大副 | 二副 | 三副 | 船长 | 驾驶员 | 船长 | 驾驶员 |
一类 | 船长 | 6 | 0 | 0 | 6 | 0 | 0 | 0 |
大副 | 12 | 6 | 0 | 6 | 0 | 0 | 0 | |
二副 | – | 12 | 6 | – | 0 | – | 0 | |
三副 | – | – | 12 | – | 6 | – | 6 | |
二类 | 船长 | 18 | 12 | 6 | 12 | 6 | 6 | 0 |
驾驶员 | – | 24 | 18 | – | 12 | – | 6 | |
三类 | 船长 | – | – | – | – | 0 | 12 | 0 |
驾驶员 | – | – | – | – | 12 | – | 6 |
备注:1.本办法中所称内河船船员证书指全国统考适任证书。2.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3.表中所指资历计算单位为月份,本附件内其余表格皆为月份。
2.轮机专业
内河船船员证书 | 港作船适任证书 | |||||||
750KW及以上 | 220KW及以上-750KW | 未满220KW | ||||||
类别 | 职务 | 大管轮 | 二管轮 | 三管轮 | 轮机长 | 轮机员 | 轮机长 | 轮机员 |
一类 | 轮机长 | 6 | 0 | 0 | 6 | 0 | 0 | 0 |
大管轮 | 12 | 6 | 0 | 12 | 0 | 6 | 0 | |
二管轮 | – | 12 | 6 | – | 0 | – | 0 | |
三管轮 | – | – | 12 | – | 6 | – | 3 | |
二类 | 轮机长 | 12 | 6 | 0 | 12 | 6 | 6 | 0 |
轮机员 | – | – | 18 | – | 12 | – | 6 | |
三类 | 轮机长 | – | – | – | – | – | 12 | 0 |
轮机员 | – | – | – | – | – | – | 6 |
备注:1.本办法中所称内河船船员证书指全国统考适任证书。2.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
表二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1.驾驶专业
海洋渔业船证书 | 500GT及以上 | 100GT及以上-500GT | 未满100GT | 值班水手 | ||||
类别等级 | 职务 | 二副 | 三副 | 船长 | 驾驶员 | 船长 | 驾驶员 | |
一级 | 船长 | 0 | 0 | 12 | 0 | 6 | 0 | 0 |
船副 | — | 12 | — | 12 | 12 | 0 | 0 | |
二级 | 船长 | — | — | — | 0 | 12 | 0 | 0 |
船副 | — | — | — | 12 | — | 6 | 0 | |
三级 | 船长和助理船副 | — | — | — | — | — | 18 | 0 |
备注: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
2.轮机专业
海洋渔业船证书 | 750KW及以上 | 220KW及以上-750KW | 未满220KW | 值班机工 | ||||
类别等级 | 职务 | 二管轮 | 三管轮 | 轮机长 | 轮机员 | 轮机长 | 轮机员 | |
一级 | 轮机长 | 0 | 0 | 12 | 0 | 6 | 0 | 0 |
管轮 | — | 12 | — | 12 | 12 | 0 | 0 | |
二级 | 轮机长 | — | — | 12 | 0 | 12 | 0 | 0 |
管轮 | — | — | — | 12 | — | 6 | 0 | |
三级 | 轮机长和助理管轮 | — | — | — | — | — | 18 | 0 |
备注: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之日起向前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
表三 军事复转人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对应表
1.甲板部复转人员
军事船舶 | 港作船适任证书 | 港作船 | |||||||
500GT及以上 | 100GT及以上-500GT | 未满100GT | |||||||
类别等级 | 职务 | 大副 | 二副 | 三副 | 船长 | 驾驶员 | 船长 | 驾驶员 | 值班水手 |
团级 | 舰(艇)长 | 6 | 0 | 0 | 6 | 0 | 6 | 0 | 0 |
航海长 | - | 12 | 0 | - | 0 | - | 0 | 0 | |
值更官 | - | - | 12 | - | 12 | - | 0 | 0 | |
营级 | 艇长 | - | 6 | 0 | 12 | 0 | 6 | 0 | 0 |
航海长 | - | - | 12 | - | 6 | - | 0 | 0 | |
值更官 | - | - | 12 | - | 12 | - | 0 | 0 | |
连级 | 艇长 | - | - | 12 | - | 6 | - | 0 | 0 |
士官 | - | - | 12 | - | 12 | - | 12 | 0 |
备注:1.副舰(艇)长按航海长对待、观通长按值更官对待;2.表中资历应由所服役舰艇的上级机关(团级及以上)出具证明,包括:何时在何等级(团、营、连)何种舰艇(动力装置类型)任何种职务等信息;3.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同的水上服务资历。
2.机电部复转人员
军事船舶 | 港作船适任证书 | 港作船 | |||||||
750KW及以上 | 220KW及以上-750KW | 未满220KW | |||||||
类别等级 | 职务 | 大管轮 | 二管轮 | 三管轮 | 轮机长 | 轮机员 | 轮机长 | 轮机员 | 值班机工 |
团级 | 机电长 | 6 | 0 | 0 | 6 | 0 | 6 | 0 | 0 |
副机电长 | - | 12 | 0 | - | 0 | - | 0 | 0 | |
分队长 | - | - | 12 | - | 12 | - | 0 | 0 | |
营级 | 机电长 | - | 6 | 0 | 12 | 0 | 6 | 0 | 0 |
副机电长 | - | - | 12 | - | 6 | - | 0 | 0 | |
分队长 | - | - | 12 | - | 12 | - | 0 | 0 | |
连级 | 机电长 | - | - | 12 | - | 6 | - | 0 | 0 |
士官 | - | - | 12 | - | 12 | - | 12 | 0 |
备注:1.表中所指资历为船员申请港作船船员适任培训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其所持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等级和职务相应的水上服务资历。2.表中资历应由所服役舰艇的上级机关(团级及以上)出具证明,包括:何时在何等级(团、营、连)何种舰艇(动力装置类型)任何种职务等信息。
附件5
江苏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NO: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 汉语拼音 | 性别 | 贴照片处 | ||||||||||||||||||||||||||||||
身份证件号码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 | 文化程度 | ||||||||||||||||||||||||||||||||
申请
形式 |
□初次申请 □再有效 □污损补发 □遗失补发 □转考换发 | ||||||||||||||||||||||||||||||||
现 持
适任证书 |
航区: 等级: 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 ||||||||||||||||||||||||||||||||
申 请
适任证书 |
专业: 等级: 职务: | ||||||||||||||||||||||||||||||||
持有的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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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01 □ZO4 □ZO5 □ZO7 □T01 □T02 □T03 □T06 □T08
备注:在取得合格证的项目前的□内填√;未取得合格证的项目前的□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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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
职 务 | 船 名 | 船舶种类 | 航区/机种 | 总吨和主机功率 | 上船任职日期 | 解职离船日期 | ||||||||||||||||||||||||||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 3.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 4.《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5.毕业证或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 6.现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 7.《船上见习报告》(如需) □ 8.其它有关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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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晓申请适任证书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个人): (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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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6
江苏沿海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NO:________________
姓 名 | 汉语拼音 | 性别 | 贴照片处 | ||||||||||||||||||||||||||||||
身份证件号码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 | 文化程度 | ||||||||||||||||||||||||||||||||
现 持
适任证书 |
专业: 等级: 职务: 证书号码: 签发日期: | ||||||||||||||||||||||||||||||||
申 考
等级职务 |
专业: 等级: 职务: | ||||||||||||||||||||||||||||||||
申考类型 | □初次申请 □理论补考 □实操补考 □抽考 | ||||||||||||||||||||||||||||||||
申考形式 | □职务晋升 □值班水手/机工考试 □吨位或功率提高
□内河船员转考 □复转军人转考 □渔船船员转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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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五年
主要海上 服务资历 |
职 务 | 船 名 | 船舶种类 | 航区/机种 | 总吨和主机功率 | 上船任职日期 | 解职离船日期 | ||||||||||||||||||||||||||
附送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2.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 3.《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 4.毕业证或岗位适任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 5.现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 6.其它有关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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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晓申请适任考试的要求,上述填写内容属实,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申请材料内容存在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个人): (签名) 单位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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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7
港作船船员船上见习报告参考格式
根据《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要求,港作船船员在完成船上见习申请相应适任证书时,需要提交船上见习报告。为规范船员进行船上实习,切实体现船上见习实际,现制定参考格式如下:
一、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实习报告中应体现的内容:
(一)船舶参数:如船舶型长、型宽、载重、吃水、设计航速,船舶建造时间等资料(简要说明);
(二)船舶配备的主要航行设备以及设备使用和操作。(简要说明);
(三)所实习职务的主要职责,以及履职时应注意的主要事项(重点描述或结合具体案例综合阐述)
(四)分别描述一次港内操船、靠、离泊操纵的全过程;介绍在航行过程中,与他船避让的全过程,需涉及到与本船其他部门和他船驾驶员的沟通情况。(船长、大副、三副和驾驶员通用)
(五)航海图书资料的查阅、航次计划的审核、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夜航命令簿填写内容及如何书写海事报告、防止船舶污染措施及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做的工作、各种情形下值班的安排及履职要求。(船长填写)
(六)舵、锚、系泊设备的日常、船舶抛锚的注意事项、锚地的选择、与定期检查、以及航行值班应注意的事项。(大副填写)
(七)对设备、设施检查保养,以及航行值班应注意的事项(三副、驾驶员填写)。
(八)不少于两种应急演习的过程描述,本人在演习中角色(船长、大副、三副和驾驶员通用)。
(九)所实习船舶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或船舶现场监督的检查过程、缺陷描述和整改过程(船长、大副、三副和驾驶员通用)。
二、轮机部实习船员实习报告中应体现的内容:
(一)船舶参数:如船舶型长、型宽、载重、吃水、设计航速,船舶建造时间等资料(简要说明);
(二)机舱概况:机舱主要设备型号及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参数(简要说明);
(三)本人所实习职务主管的设备(常规设备和应急设备)详细情况及主要参数;以及工作安排和人员管理的情况(简要说明);
(四)实习期间参与的设备正常检查保养及维修情况(轮机部各职务通用);
(五)所实习职务的主要职责,以及履职时应注意的主要事项(重点描述或结合具体案例综合阐述、轮机部各职务通用)
(六)所实习船舶最近一次的船舶安全检查或船舶现场监督的检查过程、缺陷描述和整改过程(轮机部各职务通用)。
(七)不少于两种应急演习的过程描述,本人在演习中角色(轮机部各职务通用)。
三、评价报告
(一)船舶部门负责人评语及签字,并加盖船章。
(二)船公司意见,并加盖公司章(公司需为江苏省内港作船相关航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