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海南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及《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注册登记,依法取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评价、应用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

第四条  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信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归集并录入省本级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行政处罚、执法检查等信息,发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省港航管理部门指导并督促市、县、自治县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开展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应用等相关工作。协助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全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审核、评价、应用等工作。

省海峡办负责归集并录入省本级对琼州海峡经营者管理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

省交通运输路网监测和应急指挥保障中心负责海南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维护,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市、县、自治县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按要求进行基本信息归集及动态更新;及时归集并录入本级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共享和应用。

市、县、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归集并录入本级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行政处罚、其他违规行为处理等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的个人、从业资格及从业经历等基本信息;

(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表彰奖励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接受的处理、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等信息。

第八条  省平台是全省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统一平台。省内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使用该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填报、评价、应用等工作。

第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主要通过相关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归集到省平台,实现自动采集更新。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注册地市、县、自治县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组织在省平台填报;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填报;

(三)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违规行为处理等不良行为信息主要通过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数据共享归集到省平台,实现自动采集更新;其余不良行为信息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管理职责填报。暂不具备条件的,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管理职责在省平台填报;

(四)水路旅客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

(五)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动态评价是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现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时,由省港航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实行100分动态记分制,按照《水路旅客运输企业信用评级指标》(详见附件),通过“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减分”方式计算评价得分。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

各等次对应的综合得分(X)分别为:

A级:X>95分,信用最好;

B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C级:65分≤X<85分,信用一般;

D级:X<65分,信用差。

经营者因初始开业或停业、歇业,当年经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参加当年度信用考核但不评定等级。

第十二条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认定为D级:

(一)被依法依规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三)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四)经有关部门认定,因经营者主要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引起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经营者主要责任相关的服务质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事件发生负面社会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按职责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同一时间段发生的相同不良行为不重复扣分。

市、县、自治县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信用评价初核工作,并将初核结果报送至省港航管理部门。

省港航管理部门于2月底前完成信用评价结果复核,并在本级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申诉。省港航管理部门收到申诉申请和相关证据资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省港航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于3月底前在“信用交通·海南”、本级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组织省港航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录入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信用评价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经营者,可以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性监管服务措施:

1.提供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事务绿色通道,对于暂未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或其他非核心证明文件的,可容缺受理,并优先进行办理;

2.除专项检查、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3.同等条件下,在支持或者奖励政策申请、示范项目或者示范企业推荐、荣誉评选及表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在“信用交通·海南”、省港航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宣传,引导社会公众优先选择;

5.省港航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并抄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予以宣传;

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经营者,可以对其实施以下激励性监管服务措施:

1.提供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事务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

2.除专项检查、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适当减少现场检查比例和频次;

3.同等条件下,在支持或奖励政策申请、示范项目或者示范企业推荐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三)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营者,实施常规的监管措施和服务。

(四)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营者,列入行业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对其实施以下措施:

1.在日常监管中加强现场核查,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2.将名单共享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行业协会等,抄送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3.依法依规限制享受政府各类支持或奖励政策,限制参评政府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等不减损其基本权益或不增加其基本义务的措施;

4.加强对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以及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风险分类高风险等级的经营者,不得评为信用等级A级或者B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设立并公示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信息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水路旅客运输企业信用评级指标

指标分类 序号 指标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公共信用信息 1 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海南省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海南自贸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钟最新评价等次数据 A类给予加5分,B类给予加3分,C类不加分,D类给予负5分。若无评级加2分
不良行为(扣分项) 1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5
2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5
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3
4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3
5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3
6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未建立制度的扣3分;未通报的扣1分
7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立即处理发现的问题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未经常性检查的扣3分;未及时处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扣10分
8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3
9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3
10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5
1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15
12 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10
13 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15
14 出租、出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伪造、变造、涂改行政许可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10
15 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5
16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17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18 未保持经营资质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10
19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水路旅客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证旅客运输安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5
20 未依照规定、要求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5
21 未按照统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22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未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23 未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不得随船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清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24 未向旅客提供客票的;未以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的,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低于客票载明的舱室或者席位等级安排旅客的;未向旅客明示退票、改签等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1
25 未按有关规定为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学生、老弱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优惠、免票等优待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每发生1起扣2分,最高扣10分。
26 以不合理的运价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及提供运输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3
27 招揽旅客发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客行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3
28 窃取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客个人信息、或者未予以保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5
29 未保持船上服务设施和警告标识完好;未为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旅客提供无障碍服务;未在船舶开航前播报旅客乘船安全须知,并及时向旅客播报特殊情况下的禁航等信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每发生1起的扣1分,最高扣10分。
30 未就《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所列运输服务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1
31 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未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32 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5
33 未履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备案义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34 不按要求参加或拒不参加信用评价。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5
35 不按要求参加或拒不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国内水路运输年度核查工作。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10
36 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37 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5
38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未按照省海峡办编制的船舶班期营运。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一)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39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经营人不服从港口调度指令。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40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未履行查堵旅客、车辆夹带违禁物品及利用车辆藏匿旅客等行为职责。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三)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41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未对旅客、车辆实行一票过海。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一)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42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经营人非法收受钱物。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43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拒载旅客和适装车辆。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三) 日常监管或检查 2
44 行政执法机构通报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5
直接定为D级不良行为 1 被依法依规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海南省公共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直接定为D级
2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直接定为D级
3 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直接定为D级
4 经有关部门认定,因经营者主要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引起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直接定为D级
5 经营者主要责任相关的服务质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事件发生负面社会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负面社会舆情造成恶劣影响。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日常监管或检查 直接定为D级
良好行为(加分项) 1 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主管部门考核 10
2 受到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主管部门考核 5
3 受到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主管部门考核 3
  说明:1、良好行为信息的加分“次”是指在评价期内从业单位的良好行为次数。针对同一事件的表彰内容,不累加,取最高加分值。
2、不良行为信息的扣分“次”是指在评价期内发现的从业单位不良行为次数。不良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不良行为,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涉及两个以上扣分事项的同一次不良行为,从高扣分,不重复扣分。
3、扣分事项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归集职责范围内的扣分信息。同一次不良行为被多部门记录报送的,不重复扣分。在同一次监督执法过程中,如果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既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又予以行政处罚,按扣分的最高分进行评分,原则上不得重复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