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通告〔2024〕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老铁山水道船舶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实施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船舶报告制的公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除军事船舶以外的一切船舶。
第三条 除渔业船舶、游艇和构造简单的木质船外,船舶在老铁山水道航行和作业应满足:
(一)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并另有不少于 1 名的值班船员,以 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的了望。
(二)在能见度不良时,驾驶台除船长外应有不少于 2 名的值 班船员;船舶应当备车,并派人了头。
在任何情况下,渔业船舶、游艇和构造简单的木质船应遵守有关规定,满足船舶配员和值班要求,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第四条 从事捕鱼的船舶,应避免在通航分道内捕捞,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
第五条 船舶不得在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锚泊,紧急情况确需锚泊的应报告主管机关。
第六条 船舶在追越时,应征得被追越船同意,并与之保持足够的横距。
第七条 船舶在驶进老铁山水道前,应对所有的助航仪器和通信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工作正常。
第八条 船舶应在 VHFl0、VHFl6 频道守听,保持通信畅通,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船舶应最有效的使用船上一切可用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本船及他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及早判断有无碰撞危险。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及时主 动联系,与他船协调避让措施。
船舶进行避让时,应充分注意当时可航水域环境的影响,在注意运用航向避让的同时,应充分考虑航速避让的手段和措施。
第十条 船舶应考虑能见度情况、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天气海况等因素,以安全航速航行。
在警戒区和警戒区附近航行时,应谨慎驾驶。
第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细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船舶应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和《关于实施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船舶报告制的公告》等其他安全航行规定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 7 月 7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辽宁海事局关于印发〈老铁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海通航〔2019〕9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