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中国沿海水域渔业船舶密集,商船通航密度大,气象条件复杂,商渔船碰撞事故风险突出,为全面加强碰撞事故预防预控,保障船员生命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特制订本须知。

2 职责

2.1海务主管负责收集中国沿海水域渔船密集区相关信息,向船舶发布防商渔船碰撞预警信息;做好船长、驾驶员登轮前聘用培训工作,指导监督船上培训、执行情况。

2.2船长负责为航行值班安排充足的值班人员,对驾驶员进行商渔船避碰操作技能的培训、指导,督促驾驶台值班人员严格遵守安全航行规定,必要时亲自指挥和操纵船舶。

2.3船长、驾驶员应熟知本须知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并严格遵守。

3 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培训

3.1驾驶员在登轮任职时,公司海务主管或船长在对其进行熟悉培训时,应加强商渔船防碰撞知识的培训。

3.2每年休渔期结束前,船长应组织驾驶员开展商渔船避碰操作培训、演习和验证考核。

3.3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沿海航行船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指引》、本船及渔船操纵特性、渔船作业方式、商渔船碰撞事故案例、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情景意识等相关知识。

3.4海务主管应在日常监督、登轮检查、远程监控或船舶体系内审时,核查船上培训的落实情况,验证船长、驾驶员的培训效果和熟悉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4 安全操作须知

4.1航行航法

4.1.1进入渔船密集区水域之前

  • 开航前,船长应严格审核计划航线,对航次计划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尽量使用推荐航路合理制定航线,必要时,应合理绕航,尽可能避开渔船集中作业水域,最大限度的减少与渔船相遇的机会。
  • 对雷达、电子海图、GPS、AIS、VDR、VHF、航行灯和声号等助航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对车、舵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正常可用。

3)合理安排驾驶台航行值班人员,任何时候驾驶台应保持足够航行值班人员。

4)应在驾驶台显著位置张贴渔区航行安全注意事项及相应行动对策。

5)船长应确保每位参加航行值班人员熟悉上述信息。

4.1.2经过或邻近渔船密集区水域期间

1)船长、驾驶员应谨记:安全第一、宁可绕行、不要冒险,尽可能避免进入渔船密集作业区域航行。

2)合理安排值班人员,根据周围渔船密集程度和航行值班强度增加必要的航行值班人员。

3)船长在航行、锚泊时应及时发布夜航命令,并针对渔区航行保持高度戒备,提出具体要求。

4)航行值班人员应加强瞭望,开启两部雷达,加强远近距离扫描观测。每一船舶均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了望。勿过度依赖单一助航设备,严禁仅凭AIS信息进行避让。

5)使用安全航速航行,提前通知机舱备车,必要时减速航行。

6)确保AIS信息正确且工作正常。

7)雾航时即使雷达上没有发现渔船也应按章鸣放雾号。

8)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9)必要时及早呼叫船长上驾驶台指挥,避免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大意。呼叫船长应有足够的提前量,尤其夜间航行时,充分考虑夜视力的影响。

4.1.3特别注意事项

1)每年伏季休渔结束后是沿海渔船活动密集程度最高时段。

2)夜间是商渔船碰撞事故高发时段,应予以特别关注。

3)应特别注意部分夜间锚泊渔船可能未按要求值班、显示号灯和开启AIS;还要特别注意大量渔网网位仪对AIS、雷达回波和电子海图的使用干扰。

4)船长、驾驶员应注意,即使是在休渔期,也可能有部分渔船出海活动,值班人员应加强瞭望,谨慎驾驶,避免麻痹大意。

4.2碰撞风险的判定

4.2.1与他船相互驶近,应在雷达上远距离标绘目标,以便尽早判定是否存在碰撞风险。当目标进入目视范围时,应对他船的目视方位保持持续的观测。

4.2.2如果任何一艘船舶改变航向或速度,ARPA 需要在稳定的航向和速度下至少保持 3 分钟,才能预测准确的数据或矢量。

4.2.3若观测到渔船航速在3节左右时,通常该渔船正在捕鱼作业中,操作能力受限,需要及早协调避让、宽让,尤其是让清渔船的网具。

4.3避让行动

4.3.1应严格遵守避碰规则,避让时坚持“早、大、宽、清”。避让行动应积极且及时的实施,使他船能够通过目视或雷达明显察觉到。在开阔水域与他船会遇,只要条件允许,避让他船时最小会遇距离不应少于1海里,以确保让清他船。

4.3.2如环境和条件不允许,无法确保“最小会遇距离”大于1海里,值班驾驶员应及早(距离5海里以上或会遇前半小时以上)与他船建立通信联系,以协调避让。值班驾驶员还应谨慎驾驶,认真核查双方避让行动以及行动的有效性,以确保安全通过。

值班驾驶员应知晓使用VHF联系他船时也会存在一些弊端,包括:船舶身份的不确定性、通信误解、尝试建立 VHF 联系时会消耗避让时间等。同时应谨记:永远不要使用 VHF 来达成任何违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行动。

4.3.3为提醒他船注意时,建议使用白昼手持信号灯、雾号等声光信号。不建议使用激光笔,如使用激光笔应使光线左右晃动,不得直射对方。

4.3.4如无法与他船建立有效联系,不能确保在安全距离通过的情况下,应果断(距离3海里以上或会遇前15分钟以上)采取备车、减速措施,以增大“最小会遇距离”和“最近会遇时间”,同时应极其谨慎地驾驶,警惕渔船在近距离内突然转向。

4.3.5如对局面和碰撞危险有任何怀疑,应立即叫船长上驾驶台。

4.3.6在采取转向避让行动时,改变航向的幅度应尽可能至少30-40度。避让行动要充分考虑周围环境,以免造成另一种紧迫局面的发生。如渔区中的其他商船,因相对速度快、避让渔船时航向多变,可能会造成商船之间紧迫局面发生。

4.3.7紧急避让时,要根据当时的局面,做好车、舵配合,必要时减速停车,直到驶过让清。应特别注意的是,在两船相距0.5海里以内,渔船船员往往会因判断错误而盲目转向。

4.4应急救助

4.4.1在碰撞不可避免时,应尽可能降低航速且避免本船船船艏与渔船侧面撞击。

4.4.2发生碰撞事故后应立即停船,将人命救助置于首位,全力实施救助。全部遇险人员脱险前,只要不严重威及自身安全,严禁擅自驶离现场。

4.4.3商船与渔船即使发生轻微擦碰也可能造成渔船受损或翻沉,商船上的人员可能对事故不容易察觉。因此,当近距离驶过渔船时,应仔细观察,如有异常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行动并及时报告。

4.4.4立即呼叫周边船舶参与救助,并发布安全信息。

4.4.5通过一切有效途径,立即向就近的搜救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事故发生位置、遇险船舶名称、人员伤亡情况、船舶受损情况、天气海况、救助需求等。

4.4.6船长应服从主管机关的安排,妥善处理事故现场,保留好相关证据,配合主管机关做好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