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安徽至四川段船舶航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干线安徽至四川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长江干线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下沿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船舶航行遵循分道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大小船舶分流原则。

第四条 长江海事局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航 路

第五条  本规则航路由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横驶区、单向通航制水域、航行警戒区、三峡和葛洲坝水利枢纽航道等组成。

第六条  在长江干线安徽至四川段及可双向通航的支汊水域,设置上、下行通航分道,上、下行通航分道之间设置分隔线。上、下行通航分道的宽度分别为航标标示的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和五分之三,其中三峡和葛洲坝水利枢纽航道上、下行通航分道的宽度各占航道宽度二分之一。

第七条  在葛洲坝至三峡大坝间、三峡库区等特殊航段设置推荐航路供沿江客渡船使用。

第八条  在上行、下行通航分道由一侧变为另一侧的水域,设置横驶区供船舶横驶。

第九条  在航道条件不能满足受限船舶会让的航段,设置单向通航制水域。

第十条  在通航环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

 

第三章 航行与停泊

第十一条  在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应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远离分隔线,并与附近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船舶航行应与通航分道的船舶总流向一致,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行驶。

第十二条  在推荐航路航行的船舶应符合规定的船舶种类、尺度等条件。

第十三条  船舶横驶必须在规定的横驶区范围内进行。

第十四条  船舶在单向通航制水域内禁止会让、追越或并列行驶,当上、下行船可能同时通过该水域时,上行船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域等让。

船舶在通过单向通航制水域前,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地点使用甚高频通报动态。设置信号台的水域,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报告线向信号台报告船名、船位、船长、载量、主机功率、航速等内容,并服从指挥。

第十五条  船舶驶经警戒区时,应当遵守警戒区通航规定(见附件1),通过时需予以特别警惕。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支汊时,应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船舶。驶进支汊船舶应当主动避让驶出支汊船舶。

除另有规定外,船舶进出支汊应遵守:

(一)支汊在上行通航分道一侧时,所有驶出支汊船舶应先上行,需下行的船舶应上行至少3倍船长后择机掉头。上行船舶进支汊可直接进入,下行船舶进支汊应驶过河口后择机掉头,沿上行航路进入。

(二)支汊在下行通航分道一侧时,所有驶出支汊船舶应先下行,需上行的船舶应下行至少3倍船长后择机掉头。下行船舶进支汊可直接进入,上行船舶进支汊应驶过河口后择机掉头,沿下行航路进入。

船舶在支汊水道内航行时应遵守支汊水道通航规定(见附件2)。

第十七条  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等,需横越规定航路时,应注意周围情况,不妨碍他船航行,尽可能与航路成大角度就近进行。

码头、锚地、停泊区等与横驶区相距不足2千米时,船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逆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行驶,但应主动避让顺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行驶的船舶。

第十八条  船舶锚泊应选择规定的锚地、停泊区。船舶进出锚地、停泊区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遇到恶劣天气、机器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需锚泊、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长江海事局编制和修订长江干线安徽至四川段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横驶区、单向通航制水域的具体目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后,通过航行通告发布。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受限船舶,是指在特定水域因受航道、通航条件限制及水流影响,会让困难的船舶。

(二)左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左手一侧的河岸。

(三)右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右手一侧的河岸。

(四)横驶,指船舶在横驶区内由航道一侧的规定航路驶向另一侧的规定航路的过程和行为。

(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的过程和行为。

(六)支汊,是指支流和汊河的统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5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江上游界石盘至成贵高铁宜宾金沙江大桥段船舶分道航行规则(试行)》《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分道航行规则(2019)》《长江三峡大坝一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中游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

 

一、拦江矶航行警戒区

(一)水域范围

1.上界:拦江矶航行警戒区右上界限浮标与左上界限浮标连线;

2.下界:拦江矶航行警戒区右下界限浮标与左下界限浮标连线。

(二)航行规定

禁止所有船舶追越、齐头并进。禁止受限船舶之间会让。

(三)控制规定

1.受限船舶:船队、船长大于110米的单船。

2.联系地点:

上行船舶:长江#264白浮下游水域;

下行船舶:长江#274白浮以上水域。

3.等让原则:受限上行船舶(队)等候受限下行船舶(队)。

4.等让水域:上行船舶等让点为长江#266白浮以下水域。

二、掀棚咀航行警戒区

(一)水域范围

1.上界:左岸马闸与右岸掀棚咀过河标连线上500米水域。

2.下界:左岸马闸与右岸掀棚咀过河标连线下500米水域。

(二)航行规定

禁止所有船舶追越、齐头并进。禁止受限船舶之间会让。

(三)控制规定

1.受限船舶:船队、船长大于110米单船。

2.联系地点:

上行船舶:田镇过河标以下水域。

下行船舶:马口港过河岸标以上水域。

3.等让原则:受限上行船舶(队)等候受限下行船舶(队)。

4.等让水域:上行船舶等让点为沙村红浮以下水域。

三、戴家洲尾航行警戒区

(一)水域范围

上界:自戴家洲下示位标分别向戴直水道和戴圆水道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下界:自迴风矶上白浮向戴直水道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二)航行规定

1.禁止所有船舶追越、齐头并进。

2.禁止受限船舶之间、受限船舶与沿主航道航行的船舶会让。

3.所有进出戴圆专用航道的船舶应服从戴圆警戒维护站的调度。

(三)控制规定

1.受限船舶:船长90米及以上进出戴圆水道的船舶。

2.联系地点:

(1)进戴圆专用航道的船舶:

上行船舶:黄石桥上水#4白浮以下水域;

下行船舶:戴直#3红危浮以上水域。

(2)出戴圆专用航道的船舶:戴圆#2红浮以上水域。

3.等让原则:

受限船舶等让沿主航道航行的船舶;

受限进戴圆专用航道的船舶等让受限出戴圆专用航道的船舶。

4.等让水域:上行进戴圆专用航道的船舶在迴风矶上白浮下500米以下水域;

下行进戴圆专用航道的船舶在戴直#2红危浮上500米以上水域;

出戴圆专用航道的船舶在戴圆#1红浮上500米以上水域。

四、芦家河航行警戒区

(一)水域范围

三宁危化码头1#泊位至毛家场(长江中游航道里程548—550km)

(二)航行规定

禁止所有船舶追越、齐头并进。禁止受限船舶之间会让。

(三)控制时间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

(四)控制规定

1.受限船舶:船队、船长大于90米的单船。

2.联系地点:

上行船舶:昌门溪以下水域;

下行船舶:#83(跨宝山过河岸标)以上水域。

3.等让原则:受限上行船舶(队)等候受限下行船舶(队)。

4.等让水域:上行船舶等让点为#81(昌门溪过河浮标)以下水域。

 

 

 

 

 

 

 

 

 

 

 

 

 

 

 

 

 

 

 

 

 

 

附件2

 

支汊水道通航规定

 

一、乌江水道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1.上界:小黄洲侧面岸标垂直于乌江水道深泓延长线。

2.下界:大箭山侧面岸标与乌江左右通航浮连线。

(二)航行原则

乌江水道为上行单向通行航路,除上行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和受限于乌江水道水深条件的船舶外,其他航经此段的上行船舶均应在乌江水道航行。

(三)通过限制

船舶应根据航道维护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留足富裕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二、何家洲夹江水道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1.上界:何家洲心滩头部夹江上左右通航浮垂直江心洲侧延长线。

2.下界:江心洲尾夹江下左右通航浮垂直何家洲侧延长线。

(二)航行原则

何家洲夹江水道为下行单向通行航路,仅供沿江心洲水道下行船舶航行。

(三)通过限制

船舶应根据航道维护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留足富裕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三、太平府水道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1.上界:彭兴洲塔形侧面标与长江#174红浮连线;

2.下界:长江#164红浮正东方向延长线

(二)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

船舶应根据航道实际维护水深及跨河建筑物的净空高度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四、裕溪口水道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1.上界:芜湖大桥水道下界线。

2.下界:裕进口黑浮与陈家洲尾左右通航标连线。

(二)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

1.沿裕溪口水道上行通过芜湖大桥水道的船舶,由芜湖长江大桥#5通航桥孔通过。

2.船长小于55米且实际吃水2.8米以下的下行载运普通货物的单船,在无碍他船行驶时,可驶过芜湖长江大桥桥区水域(朱家桥外贸码头二期下端)后向左掉头上行,由曹姑洲横槽驶入裕溪口水道。

3.裕溪口水道下行出口进入西华水道船舶应主动等让西华水道下行进入裕溪口水道船舶。

4禁止船舶在曹姑洲横槽、裕溪河口、张家湾水域(裕#1红浮至裕#3红浮)追越或齐头并进。

5.禁止船舶下列航行行为:渡船、载运危险品船舶和吊拖船队夜航;船舶试航;由芜湖长江大桥非下行开放桥孔直接驶入裕溪口水道;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由曹姑洲横槽驶入裕溪口水道;由裕溪口水道经曹姑洲横槽驶入芜湖大桥水道或西华水道。

五、黑沙洲北水道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1.上界:长江#206红浮与长江#207白灯船连线。

2.下界:高安圩塔形侧面岸标与长江#200白浮连线以上500米。

(二)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

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六、铜陵小港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1.上界:群利港务码头下缘正北方向延长线。

2.下界:金牛渡塔形侧面标正西方向延长线。

(二)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

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七、铜陵东港水道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上界:长江#237左右通航浮与长江#238红灯船连线。

下界:长江#228左右通航浮与长江#227红浮连线。

(二)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

船舶应根据航道实际维护水深及跨河建筑物的净空高度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八、大通小港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1.上界:青通河口。

2.下界:铜陵大桥下水#2红浮与和悦洲尾边缘连线。

(二)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

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九、贵池南港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1.上界:秋浦河口。

2.下界:长江#253红浮正南方向延长线。

(二)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

1.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2.秋浦河口以上为非通航水域。

十、枞阳小港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上界:枞阳枢纽船闸下引航道口门。

下界:铁铜洲洲尾与长江干线太子矶水道交界处。

(二)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

1.仅供船长小于85米的船舶白天航行。

2.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十一、安庆南水道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上界:安庆南上左右通航浮与五里庙下红浮连线。

下界:安庆南下左右通航浮与安庆南#1红浮连线。

(二)航行原则

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三)通过限制

1.船舶应根据航道维护水深、船舶吃水等情况,并留足富裕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2.船舶不得穿越锚地、停泊区,不得在锚地和停泊区以外水域锚泊;禁止渡船、载运危险品船舶和吊拖船队夜航及船舶试航。

3.10kv新洲121过江电缆上下管线标标识的水域范围内禁止抛锚。

4.临江取水口、新洲取水口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抛锚,禁止排放生活污水。

十二、黄石矶水道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上界:王家墩侧面岸标与罗家洲红浮连线。

下界:官洲尾侧面岸标与官洲#1红浮连线。

(二)航行原则

下行船舶单向通行。

(三)通过限制

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黄石矶电缆净空高度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十三、皖河口交汇水域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1.上界:杨家套#1白浮与下杨家套侧面岸标连线。

2.下界:安庆港#2红浮正北方向延长线。

(二)航行原则

1.船舶进出皖河口应各自靠右行驶。

2.驶入皖河船舶等让驶出皖河口船舶。

3.驶出皖河口下行船舶(队),驶出皖河口后,沿上行通航分道上行500米后,择机掉头下行。

4.长江下行船舶(队)驶进皖河口应下行至长江干线皖河口下1000米左右水域,择机掉头顺上行船舶流驶入皖河。

(三)通过限制

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及跨河建筑物的高度限制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十四、戴圆水道通航规定

(一)水域范围

1.上界:戴圆#6白浮与戴圆#6红浮连线。

2.下界:自戴下左右通航浮向戴圆水道航道方向作垂直延长线。

(二)航行原则

1.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

2.禁止追越、齐头并进。

(三)通过限制

1.仅限于船长110米及以下船舶航行。

2.船舶应根据实际水深、船舶吃水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

3.驶出戴圆水道下行的船舶可择机直接横越主航道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