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规范海事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福建海事局及所属分支海事局(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投诉举报海事违法行为或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处置的相关活动。
信访、效能、在船船员投诉、纪检信访投诉举报等领域已有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海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是指向海事管理机构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或防治船舶污染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海事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是指向海事管理机构投诉举报海事管理机构或执法人员存在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的行为。
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执法督察部门是执法投诉举报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第二章  投诉举报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畅通执法投诉举报信箱,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信办公地址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执法投诉举报可采用信件投诉举报、电子邮件投诉举报、传真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现场投诉举报或其他合适的方式。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时应当尽可能详细说明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问题线索和相关证据。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海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八条  鼓励投诉举报人表明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回复意见和信息交流。投诉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身身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
第三章  受理和处理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投诉举报案件应当按照受理、调查、反馈的程序办理。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的认为应由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查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及时交办并做好督导跟踪;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的认为应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查办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条  执法投诉举报由福建海事局或所属分支海事局执法督察部门统一受理。
海事处接到辖区内关于海事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第一时间先行调查处置并将投诉举报内容并向分支海事局报告,分支海事局执法督察部门按程序组织开展后续调查。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执法投诉举报事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事实、证据或者问题线索;
(三)属于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和本级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四)属于执法投诉举报事项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受理或者处理,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二)应当通过其他领域或法定途径反映、解决问题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应当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接到投诉举报后,如实记录投诉举报内容和投诉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匿名除外),不得对外泄漏投诉举报信息或者搁置拖延。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受理、处置,有关重要或紧急事项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开展相应处置。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级海事管理机构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核实,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情况复杂的,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重新调查处理或自行调查处理。重新调查或自行调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留有联系方式的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调查核实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核实情况。
第十八条  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办理完毕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信誉
档案。
第四章 举报奖励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涉及海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属于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线索,并对海事违法行为案件处理起关键作用的,按照上级及相关规定对投诉举报人给予举报奖励。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擅自泄漏投诉举报信息、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应当对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恶意投诉举报、诬告或者以投诉举报为名严重干扰海事行政执法正常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告诫,涉嫌犯罪的,还应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就执法投诉举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海事局海上事故隐患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办法》(闽海事法〔20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