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港游艇便利出行安排须知
(琼港游艇须知)
1.凡欲行驶琼港间的游艇,均须注意此《琼港游艇须知》。
2.香港注册游艇或在香港领牌第IV类别船只(游艇)即使驶离香港水域,亦只可用作游乐用途。船只准备离港时,须向任何海事分处提交《一般事项申报表》及有关文件以办理出港证(注:8米(m)以下游艇或开敝式游艇须提交经香港《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548章)指定的特许验船师检验合格并签发的报告)。船长于启航前必须确保游艇适航,包括船只结构、机械设备、风雨水密、救生及消防设备、航行及通信设备等。船长若有疑问,可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例如船级社或特许验船师)提供协助。船长在启航前应做好航线规划,沿途应与有关的海事部门保持联系,以确保航行安全。游艇进入其他海事机构管辖水域,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包括保险)的要求。
3.游艇须符合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游艇设计最基本须符合可航行于距岸不超过20海里,浪高约2m的标准要求,而游艇最高运载人数不可超过12人。结合暂行规定及《商船(本地船只)(安全及检验)规例》(第548G章)的要求,游艇按船只的长度(L)须配备下段所列的救生、消防、航行及通信设备。
4.救生、消防、航行及通信设备:
L < 12m | 12m ≤ L < 21m | 21 m ≤ L < 37m | L ≥ 37m | 备注 | |
救生设备 | |||||
救生衣 | 船只可载人数的100% | 不少于150N 浮力及配备自亮灯 | |||
救生圈 | 1只救生圈带21m长救生绳 | 每边1只救生圈其中1只带21m长救生绳 | 4只救生圈其中2只带27.3m长救生绳,2只带自亮灯和烟雾信号 | 6只救生圈,其中2只带27.3m长救生绳,2只带自亮灯和烟雾信号 | 暂行规定的要求:24m及以上游艇的救生圈带自亮灯和烟雾信号 |
救生筏 | 船只可载人数的100% | 船只可载人数的200% | 暂行规定的要求:24m及以上游艇在救生筏丢失或不能使用时,其总容量还能容纳船上总人数 | ||
救生烟火信号 | 4支降落伞火箭信号 | 4支降落伞火箭信号、
4支手持红色烟火信号、 4支手持白色烟火信号和2支手持或浮式灯色烟雾信号 |
暂行规定的要求 | ||
抛绳设备 | – | – | 1 | 暂行规定的要求:40m以上游艇配备 | |
雷达应答器 | – | 实际可行下在小于150总吨游艇上安装 | 暂行规定的要求 | ||
消防设备 | |||||
消防灭火设备 | 满足香港法例第548G章附表4第2部表6 | ||||
通信设备 | |||||
VHF无线电话 | 1台具备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功能(至少满足国际电信联盟规定的D级DSC的要求) | 暂行规定的要求 | |||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 1 | 暂行规定的要求:种类为VHF或406MHz卫星示位标 | |||
搜救定位装置 | 可以1只雷达应答器代替 | 1 | 暂行规定的要求:24m及以上并且在500GT及以上的游艇须设置2台 | ||
双向VHF无线电话 | – | 2 | 暂行规定的要求:24m及以上并且在500GT及以上的游艇须设置3台 | ||
航行设备 | |||||
磁罗经 | 1 | 暂行规定的要求 | |||
卫星定位仪 | 1 | – | 暂行规定的要求 | ||
雷达 | – | 300GT及以上游艇配1台9GHz雷达 | 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实际可行情况下海上夜航游艇须配备1台雷达 | ||
测深手锤 | – | 1 | 暂行规定的要求 | ||
海图及航海出版物 | – | 1 | 暂行规定的要求 | ||
雷达反射器 | – | 如实际可行下在小于150GT游艇上安装1台 | 暂行规定的要求 | ||
白昼信号灯 | – | 150GT及以上游艇配1套 | 暂行规定的要求 | ||
测深仪 | – | 300GT及以上游艇配1台 | 暂行规定的要求 | ||
自动识别系统 | – | 300GT及以上游艇配1台自动识别系统 | 暂行规定的要求 | ||
号灯、号型和声号 | 满足第548G章第IV类别船只安全标准工作守则第VII章的有关要求 |
“暂行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
5.长度(L)的定义,是指以下两项距离中的较大者:
(a)船首前端至舵杆轴的距离;
(b)船首前端至船尾后端的距离的96%,上述距离须在位于最少型深的85%之处的水线量度,但:
(i)如船只有倾斜龙骨,用以量度距离的水线须与设计水线平行;
(ii)如船只并没安装舵杆,则长度须按照(b)段厘定。
6.无线电通信设备应由两套电源供电(可携式无线电通信设备除外)。一套为游艇电源,另一套为应能供电1小时的无线电专用备用电源。当蓄电池组作为游艇电源的一部份时,可不要求另外设置无线专用备用电源。对于可携式无线电设备,如艇上未设有充电装置,应至少配备一组容量相同的备用电池。
7.游艇操作人员须携带有关游艇证书、所需文书以及必备的航行资料。艇长24米及以上游艇的操作人员还应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8.游艇航行应保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通讯畅通,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6频守听;设有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只,应保持其开启。
9.紧急情况时相关海事局搜救机构的联系方式
- 甚高频无线电话(VHF)16频道;
- 全国水上搜救报警专用电话:(+86) 12395;
- 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海南海事局值班电话:
(+86 898) 6862 6098;
- 海口海事局值班电话:(+86 898) 6862 6019;
- 三亚海事局值班电话:(+86 898) 8827 2063;
- 八所海事局值班电话:(+86 898) 2552 2672;
- 洋浦海事局值班电话:(+86 898) 3699 3270;
- 清澜海事局值班电话:(+86 898) 6332 8159。
10.
声 明
船东或其代理人及船长已知悉、签署并将遵守《琼港游艇须知》。
船东或其代理人
(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所指的“船东”或其“代理人”) |
船长
(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所指的“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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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
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 ||
联系方式 | ||
签署 |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