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活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新型燃料,是指相对传统化石燃料能够降低船舶温室气体或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船用燃料,包括但不限于液化天然气、醇燃料、氢燃料、氨燃料、生物燃料等。

第三条 山东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加注船舶新型燃料的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规章制度,强化和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与防污染主体责任。

第五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运用智能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加注作业过程实施动态监控,监控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鼓励加注作业单位使用质量流量计等电子仪器、设备计量燃料加注量。

第六条 加注船、加注趸船的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者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

第七条 加注船、加注趸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应当遵守安全与防污染有关规定,落实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

第八条 通过槽罐加注车、岸基加注站加注新型燃料的船舶,应当靠泊满足安全和应急条件的码头。

受注船不得通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槽罐加注车、岸基加注站和作业人员进行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

第九条 通过加注船加注船舶新型燃料的,应当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水域进行,作业双方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以及沿海设标航道。

第十条 加注船不得同时进行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和船舶新型燃料货物补给作业,不得同时对两艘及以上船舶进行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加注趸船的同一储罐不得同时进行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和船舶新型燃料货物补给作业。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装卸作业期间,不得同时进行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

第十一条 通过船舶为加注船、加注趸船补给货物燃料的,应当遵守水上过驳作业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加注船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

加注趸船的加注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从事加注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熟悉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资格,并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等标准,充分参考专业机构推荐性指南等要求,配备满足加注用途和安全要求的连接设备、安全设备和辅助设备。加注作业使用的软管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测试,保证软管符合燃料加注的作业要求。

第十四条 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前,加注作业单位、受注船、作业码头(如适用)应当共同开展安全与防污染风险评估,明确作业方案、作业区域、分级管控区域、安全作业条件、安全管理措施、通航保障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

在受注船类型和吨位、加注船以及周边安全作业环境、条件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不再重复开展安全与防污染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应当在白天开始并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第十六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在从事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前,向作业地分支海事局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一)《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单位信息报送/变更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材料(如适用);

(四)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文件;

(五)针对所加注船舶新型燃料制定的应急预案;

(六)应急设备器材清单、人员防护装备清单和用于作业软管的安全测试证明;

(七)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加注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或证明,加注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适用);

(八)加注船或加注趸船的船舶国籍证书、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财务保证证明(如适用);

(九)与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协议(如适用)。

第十七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保持实际情况与信息报送情况一致。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作业前提交信息变更材料。

第十八条 加注作业单位和受注船应当在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前24小时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预报作业时间、地点、加注数量、作业方式、加注作业单位、加注船或加注趸船、受注船等信息。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加注作业完成后,还应当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及时确报。受注船可以委托加注作业单位一并报告作业信息。

加注作业报告应当通过海事信息系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

 

第三章 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一般要求

 

第十九条 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相关方,应当遵守有关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确保加注作业相关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遵守以下安全作业要求:

(一)作业开始前

1.作业双方应当逐项核对气象、通讯、照明等环境条件和加注设施、加注管路、加注系统连接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并根据相关规范、标准准确填写加注作业前安全检查表,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始加注作业。

2.作业相关方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语、警示牌等显著标识。加注船、加注趸船、受注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显示信号,白天悬挂“B”字旗,夜间显示对应的桅杆号灯,提醒过往船舶注意。

(二)作业期间

1.作业双方应当依照商定的作业方案进行加注作业,确保各项操作规范安全,并落实船/船、船/岸检查制度。

2.作业相关方应当保持不间断值守和联系畅通,遇到雷暴、大风等恶劣天气、气象海况超出作业限制条件或者安全设施出现异常情况等影响作业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加注作业。

3.作业相关方应当落实分级管控区域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无关船舶、人员不得靠近加注作业区域。

4.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所加注船舶新型燃料的特性穿戴个人防护装备。

5.作业双方不得检修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不得进行明火、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不得使用车船进行供油、加水和污染物接收作业;受注船不得上下乘客。

6.气体探测系统和新型燃料泄漏检测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当发生燃料泄漏时,应当立即停止加注作业。

7.作业双方应当监控系统压力、液位和设备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或者异常征兆,应当立即停止加注作业。

8.加注作业中出现险情或事故,应当立即停止加注作业。

(三)作业结束后

作业双方应当开展加注后检查,按照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相关标准或规程,规范填写加注作业后安全检查表。作业双方应当将加注作业前、后安全检查表留存一年。

第二十条 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结束后,受注船应当在《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上如实记录作业时间、地点、作业方式、加注燃料种类、数量以及加注作业单位等信息。加注船应在《货物记录簿》记录加注信息。

第二十一条 加注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写水上船舶新型燃料交付单,并将水上船舶新型燃料交付单提供给受注船。

加注作业单位及船舶应当将水上船舶新型燃料交付单留存三年。支持和鼓励加注作业使用电子燃料交付单。

 

第四章 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特殊要求

 

第二十二条 液化天然气燃料加注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紧急情况外,天然气不得排放至大气中。

(二)加注作业前,应当开启水幕系统并确认工作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氢燃料加注作业过程中,人员不得进入可能存在氢气或易燃气体积聚的氢燃料罐处所、氢气瓶间、燃料罐接头处所、燃料电池处所或其他涉氢处所。因加注操作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此类处所时,应当使用固定式或便携式检测设备,确认处所内氧气充足且不存在氢气可燃环境。

第二十四条 氨燃料加注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紧急情况外,应当避免将氨直接排放至大气中。

(二)氨燃料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尽实际可行,限制危险区域、有毒区域和有毒处所,将影响船舶、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潜在风险降至最低。

(三)制定加注作业过程中氨燃料泄漏的安全处理方案。

第二十五条 生物燃料加注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注操作前,受注船的加油管路中不得残留水和油类(石化柴油除外)。

(二)加注过程中,应当避免燃料与空气长时间接触。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的码头、加注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并保持知识更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船岸应急联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加注船、加注趸船、受注船应当按照国际公约规则或国内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应急响应计划,配备相应的消防、救生、人员保护及急救等装备,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应急脱险通道畅通,并按照船舶应急计划组织船员定期演练。

加注船、加注趸船应当在驾驶台、机舱集控室、货控室及餐厅等公共场所内张贴应变部署表。船上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各类应急情况声号、报警方式、携带器材、个人任务和对外联络通讯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发生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险情、事故或货物系统异常等紧急情况,船舶、加注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加注作业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法

处理或者通报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船舶加注符合油类管理条件的生物燃料作业,船舶在修造船厂使用槽罐加注车、岸基加注站等方式加注船舶新型燃料作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单位信息报送/变更表

2.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报告单

 

 

附件1:

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单位信息报送/变更表

 

项目 ¨新增       o变更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应急联系人/

电话

 
申办人   联系电话   申办日期  
水上船舶新型燃料

加注资质(如适用)

□是         □否
作业方式 o船舶作业                     o加注趸船作业

o岸基加注站                   o槽罐加注车

加注燃

料种类

o液化天然气    o醇燃料           o氨燃料           ¨氢燃料

¨生物燃料      ¨其他(燃料名称:          

作业区域  
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目录
1.工商营业执照 o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材料(如适用)o
3.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文件 o
4.针对所加注新型燃料制定的应急预案 o
5.应急设备器材清单、人员防护装备清单和用于作业的软管安全测试证明 o
6.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加注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或证明,加注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加注趸船) o
7.加注船或加注趸船的船舶国籍证书、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财务保证证明(如适用) o
8.与具备相应能力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协议(如适用) o
船名 船舶登记号 船籍港 总吨 船长 建造时间
           
           
           
兹承诺:本表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附送材料真实、有效。

 

 

信息报送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接收意见: 接收机构:                 接收时间:

 

 

 

 

附件2:

水上船舶新型燃料加注作业报告单

 

项目 o预报      o补报      o确报
加注作业

单位名称

  受注船是否委托合并报告 o是

o否

作业起/

止时间

 
作业地点  
作业方式 ¨船舶作业                     o加注趸船作业

¨岸基加注站                   o槽罐加注车

加注船名   船舶呼号  
加注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注船名   IMO号(国际)/

船舶呼号(国内)

 
受注船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告人/

联系电话

  作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加注燃料种类 o液化天然气    o醇燃料           o氨燃料

¨氢燃料        o生物燃料

¨其他(燃料名称:          

加注燃料数量           

 

报告船舶/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