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山东沿海港口中国籍船舶引航标准(暂行)

 

为了规范船舶引航活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下列长、宽、高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中国籍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符合航道吨级和富裕水深要求,总长、型宽或满载吃水任一尺度达到或超出航道设计船型尺度的船舶。

二、进出青岛港海西湾、内锚地,拖带海洋石油钻井平台或拖带总长180米及以上的载货驳船、浮船坞的船舶。

三、进出日照港,总长270米及以上的集装箱船或总长250米及以上除集装箱船以外的其他船舶。

四、进出烟台港芝罘湾港区,总长300米及以上的集装箱船或总长250米及以上的散货船、杂货船。

五、进出烟台港西港区,总长250米及以上的油船、散货船、杂货船。

以上船舶申请引航时,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本引航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