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长江江苏段、上海段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联合制定了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航经长江江苏段、上海段的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本公告所称长江江苏段、上海段系指长江口灯船及南槽灯船至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的长江水域。
二、一般要求
(一)技术条件
具有独立液货舱,设计静水航速不小于13节。
(二)安全距离
1.航行期间的安全距离为船艏前不小于5倍本船船长、船艉后不小于3倍本船船长、正横方向不小于船舶艏艉线左右各3倍本船船宽的水域。
2.锚泊期间应与周边船舶保持不小于150米的安全距离。
3.靠泊期间艏艉方向安全距离参照《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船舶间净距执行,正横方向安全距离不小于100米。
4.其他船舶应避免驶入本船航行安全距离范围内,确需追越的船舶经协调一致后,可短暂处于本船安全距离范围内。
5.本船发现其他船舶进入安全距离内可能影响本船安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引航要求
1.航行期间,应当至少申请2名持有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和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的引航员。
2.锚泊期间,应当至少申请1名持有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和液化气船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的引航员。
(四)航行计划
应当提前确定航行计划并按规定报告。由沿海进入长江,应当提前24小时向吴淞海事局书面报告航行计划;始发地为长江沿岸港口的,应当提前24小时将航行计划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上述海事管理机构应将航行计划和航线通报沿途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航行计划应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载货情况、航线、引航和安全保障方案等信息。
(五)锚泊计划
进入长江或开航前,根据航行计划需要锚泊的,应当提前申请并落实锚地。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应当在专用锚地或危险品锚地锚泊。锚泊期间,应当值航行班,保持主机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六)警示标志
应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保持正规了望,采用安全航速航行;遵守航经水域的禁限航规定,应避免夜间航行。
(七)应急反应
发生险情、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特殊要求
(一)航经宝山灯浮以上航段应为B型或C型独立液货舱,配备双车双舵和艏侧推。
(二)通过以下航段时,应当满足相应船舶尺度要求:
1.长江口灯船及南槽灯船至宝山灯浮,船长不超过250米。
2.宝山灯浮至五峰山铁路长江大桥,船长不超过230米。
3.五峰山铁路长江大桥至南京长江大桥以下,船长不超过160米。
(三)航行期间应当满足以下护航要求:
1.船长160米及以下、110米以上的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行期间,至少配备1艘警戒船(艇)和2艘拖轮,其中1艘为具有消防功能的全回转拖轮,且拖轮总功率不低于4500千瓦;船长110米及以下的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行期间,至少配备1艘警戒船(艇)和1艘具有消防功能的全回转拖轮,且拖轮总功率不低于2000千瓦。
2.船长在160米以上、230米以下的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行期间,至少配备1艘警戒船(艇)和2艘拖轮,其中1艘为具有消防功能的全回转拖轮,且拖轮总功率不低于7000千瓦。
3.船长在230米及以上、250米及以下的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在宝山灯浮以下航段航行期间,至少配备3艘拖轮,其中1艘为具有消防功能的全回转拖轮,且拖轮总功率不低于8000千瓦;在宝山灯浮以上航段航行期间,至少配备1艘警戒船(艇)和3艘拖轮,其中1艘为具有消防功能的全回转拖轮,且拖轮总功率不低于8000千瓦。
4.航经福姜沙、嘶马湾、尹公洲等重点区域时,应增配1艘全回转拖轮。
(四)停泊期间应当满足以下护航要求:
1.在长江江苏、上海段锚泊期间至少配备2艘护航船(艇),其中1艘为消拖两用拖轮。船长230米及以上、250米及以下的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锚泊期间应增配1艘拖轮。
2.在长江江苏、上海段靠泊期间,至少配备2艘护航船(艇),其中至少1艘为消拖两用拖轮。船长230米及以上、250米及以下的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靠泊期间,至少配备2艘护航拖轮,其中至少1艘为消拖两用拖轮。护航船(艇)应当设置烟火熄灭装置并实施烟火管制。
四、其他要求
(一)在船舶尺度、航经水域、水文气象、航道和通航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评估论证。
(二)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船舶在长江江苏、上海段航行、停泊期间的船舶尺度限制、护航等要求参照本通告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