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海事局辖区船舶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渔业船舶、军事船舶及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第三条 山东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船舶交通管制工作,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条 在山东海事局辖区航行的船舶,应根据风力、能见度、浪涌等气象、海洋或水文预报预警信息,提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或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不得冒险开航。
第五条 船舶相关法定证书已经核定或载明的适航限制条件(含风力、能见度、浪涌、波高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更严格的限制条件。
航线、港口或泊位通航安全评估核定或论证结论载明的航行或靠离泊限制条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更严格的限制条件。
沿海和内河各地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更严格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沿海交通管制
第六条 气象预报蒲氏风级平均风力6级及以上时,游艇、客艇、交通艇等小型船舶不得出港,已出港时应回港避风。
第七条 气象预报蒲氏风级平均风力7级及以上时,滨海旅游客船、陆岛客运船舶、省际客运船舶不得出港;施工作业船舶应当提前停止作业,并采取避风措施。
第八条 气象预报蒲氏风级平均风力8级及以上时,下列船舶不得出港:
(一)载运易流态化或易动态分离固体散装货物、卷钢等可能影响稳性的货船;
(二)总长100米或3000总吨以下的中小型货船;
(三)试航船、科考船、教学实习船等船舶。
第九条 气象预报蒲氏风级平均风力9级及以上时,中韩航线客货班轮不得出港。
第十条 交通管制实施优先参照特定航线或港区、海区的专业气象预报结果。
实际风力明显大于气象预报,按实际风力执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一条 能见度低于2海里时,船舶应当按规定显示灯光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 能见度低于1海里时,下列船舶不得进出港:
(一)载重吨12万吨及以上的大型油船;
(二)吃水19米及以上的大型散货船;
(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十三条 能见度低于800米时,下列船舶不得进出港:
(一)游艇;
(二)滨海旅游船舶;
(三)陆岛客运船舶;
(四)试航船舶;
(五)限于吃水的船舶;
(六)散装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十四条 能见度低于500米时,所有船舶不得进出港。
第十五条 强降雨、强对流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极端天气预警期间,游艇、滨海旅游船舶、陆岛客运船舶等应当提前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冒险航行。
第十六条 根据气象、海洋或水文预报,受强风、涌浪、水流等因素影响在港船舶靠泊安全,船舶应当提前采取停止作业、增加系缆、离港离泊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黄河入海口水域流量达到2500立方米/秒及以上、黄河调水调沙期间及黄河河道出现流冰时,黄海入海口水域旅游船禁止航行。
第三章 内河交通管制
第十八条 船舶所在航段气象预报蒲氏风级超过平均风力7级及以上时,所有船舶不得冒险航行。
第十九条 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下列船舶航行:
(一)拖带船组;
(二)试航船舶;
(三)限于吃水的船舶;
(四)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 能见度低于6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航行。
第二十一条 小清河王道船闸上游河段泄洪期间,泄洪流量达到100立方米/秒及以上时,在航船舶不得相互追越、并列行驶。
小清河各枢纽泄洪流量达到200立方米/秒及以上时,禁止下行船舶过闸。
水牛韩枢纽泄洪流量达到300立方米/秒及以上时,该枢纽禁航;金家堰枢纽泄洪流量达到300立方米/秒及以上或启用分洪道泄洪时,该枢纽禁航;金家桥、王道枢纽泄洪流量达到500立方米/秒及以上时,该两处枢纽禁航。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船舶交通管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与应急抢险的船舶、执行紧急公务的船舶、采取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特殊安全保障措施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发生险情事故、进行军事活动、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等情形,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时,属地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采取停航、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不影响海事管理机构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提前采取科学、合理的其他预防性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