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海事局辖区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防范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深圳海事局辖区水域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恶劣天气禁限航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不良能见度
第四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显示灯光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第五条 能见度低于3000米时,休闲旅游船舶不得出海航行。
第六条 能见度低于2000米时,大型拖带船队、LNG船舶禁止进出港。
第七条 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客船、汽车渡船应当停航,在航船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禁止进出港;LNG船舶、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禁止靠泊作业;占用航道、港池的施工作业船舶应停止作业并让清航道、港池。
第八条 能见度低于500米时,所有船舶应当停航。在航船舶应当特别谨慎,若环境允许,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第三章 不良风况
第九条 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避风。
第十条 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象部门预报蒲氏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休闲旅游船舶、交通艇、游艇、客船、内河船舶应当停航,在航船舶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避风;施工作业船舶应停止作业,选择安全水域停泊避风。
(二)气象部门预报蒲氏风力达到8级以上时,LNG船舶禁止进出港,在航船舶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避风。
(三)气象部门预报蒲氏风力达到10级以上时,所有船舶应当停航,在航船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避风。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台风季节应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及时接收台风信息,按照《深圳港船舶防台风预案》落实防御措施和相关禁限航要求。
第四章 不良水文
第十二条 在深圳河、茅洲河通航水域,当处于洪水期或者河流水位、流速发生明显变化时,船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最高流速超过2.5米/秒时,所有船舶应当停航。
第十三条 当预报河流行洪时,在深圳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立即驶离福田—落马洲人行通道桥上游水域。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港口码头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及时主动收集和传递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信息,落实本规定所列禁限航措施及要求。
第十五条 船舶遇到恶劣天气影响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及时向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位置及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等部门发布的信息,按规定发布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时采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深圳海事局辖区水域,含深圳海事局管辖海域及内河通航水域。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恶劣天气,系指对生产和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或具有破坏性的天气状况,包含台风、雷雨大风、强季风、大雾、低能见度、洪水等。
(二)施工作业船舶,系指在水上或水下从事工程作业的船舶。
(三)大型拖带船队,系指拖带长度200米以上或者拖带宽度40米以上的拖带船队。
(四)休闲旅游船舶,系指核定载客12人及以下的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休闲活动的船舶。
(五)交通艇,系指载客12人及以下用于港内交通和港内作业兼作交通的小型船舶。
(六)游艇,系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七)“以上”,包括本数;“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军事船舶、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参与应急救助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