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港引航员引领船舶的种类、尺度,明确各等级引航员晋升等级最低引领船舶艘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结合深圳港口航道、通航环境、船舶尺度和操纵特性及特定类型船舶的安全要求等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深圳港引航员,是指持有深圳海事局签发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深圳港各等级引航员在其引领限制范围内按下列权限引领船舶:
(一)一级引航员可引领各种类、尺度的船舶;
(二)二级引航员可引领总长小于300米的船舶,但总长等于或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三)三级引航员可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客船和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除外。
第三条 申请深圳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证书,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且助理引航引领船舶应不少于360艘次。
(二)引航机构直接招收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取得海船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二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助理引航资历起算日期须在二副任职满12个月之后),且助理引航引领船舶应不少于540艘次。
(三)持有内河引航员适任证书,同时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深圳港助理引航资历,且助理引领船舶应不少于90艘次。
第四条 申请深圳港二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持有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同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且引领相应等级船舶应不少于600艘次。
(二)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在相应等级船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且助理引航引领船舶应不少于360艘次。
第五条 申请深圳港一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二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同时具有不少于36个月相应引航资历,且引领相应等级船舶应不少于600艘次。
(二)持有海船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60个月,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且助理引航引领船舶应不少于360艘次。
第六条 从异地调入或借聘到深圳港引航机构从事船舶引航的引航员,申请海港引航员引领范围变更考试的,应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深圳港助理引航资历,且助理引航引领船舶应不少于180艘次。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引航员,在其引航员适任证书予以变更引航区域签注。未经签注的引航员不得在深圳港从事船舶引航。
第七条 申请深圳港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在其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间,引领相应等级船舶艘次应不少于300艘次,且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不满足前款规定,通过了发证机关组织的相应考试的,也可以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八条 引航员引领范围、引航权限分别记载于引航员适任证书相应栏内。
引航机构应于每年第一个月将上一年度引航员技术档案信息报海事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2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颁布的《深圳港引航员引领船舶种类、尺度和晋升等级管理办法》(深海船员〔2019〕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