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部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

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

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西北部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

下简称广西北部湾 VTS)是指为保障广西北部湾船舶报告区

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广西海事

局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理并提供交通服务的系统。

广西北部湾船舶报告区是指由广西北部湾 VTS L1和 L2

报告线分别围成的水域。在广西北部湾船舶报告区内划定广

西北部湾 VTS 区域(以下简称北部湾 VTS 区域),由北海、

铁山港、涠洲岛、钦州、防城港 VTS 区域组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北部湾船舶报告区水域内航

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

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第四条 广西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北海、

钦州、防城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通过广西北部湾 VTS

具体负责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船舶交通服务。

– 1 –第五条 广西北部湾 VTS 在北部湾 VTS 区域内提供信息

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和联合服务。

第六条 船舶在抵达广西北部湾 VTS 报告线时,应向广

西北部湾 VTS 报告船名(或呼号)、船位、航行计划和动态;

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名称、种类、数

量;拖带船舶应报告拖带物名称、拖带长度。

第七条 船舶在北部湾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

应按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广西北部湾 VTS 服务指南有关要

求,向广西北部湾 VTS 报告。

第八条 船舶在驶入航道前,应向广西北部湾 VTS 报告

船名(或呼号)和位置;船舶需占用航道掉头、穿越航道或

临时交通管制区等水域时,事先应向广西北部湾 VTS 报告,

并不得妨碍水域内正常航行和作业的船舶。

第九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立即向广西北部湾 VTS

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拟在港内锚地锚泊的船舶,应在进

港前向广西北部湾 VTS 报告拟锚泊锚地。船舶未能按计划靠

泊、锚泊时要及时报告广西北部湾 VTS。

第十条 船舶离泊或起锚前,应向广西北部湾 VTS 报告

船名、位置、预计进入航道的时间和下一港或拟靠泊位。船

舶未能按计划离泊、起锚时要及时报告广西北部湾 VTS。

第十一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提前向

广西北部湾 VTS 报告船舶动态:

– 2 -(一)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

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

(三)救生、消防演习;

(四)供受油、过驳、防污染作业;

(五)打捞、爆破等水上水下活动;

(六)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二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

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通过 VHF 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广西

北部湾 VTS 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

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应立即向广西北部湾 VTS 报告。

第十四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时,应向广西北部湾 VTS 报告

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和所引领船舶的动态,引航员

决定拒绝、暂停或者停止引航应向广西北部湾 VTS 说明原因,

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做出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船舶在 VTS 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

服从广西北部湾 VTS 的交通组织。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

区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水域时,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

航路、航速和航行次序航行。

– 3 –第十七条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禁锚区内锚泊,如遇到

紧急情况需要抛锚时,应当立即向广西北部湾 VTS 报告。

第十八条 引航员应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登离船区域

内登、离被引领船舶。

第十九条 应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

求,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广西北部湾 VTS 必要时可提供下

列服务:

(一)航行通(警)告及其他重要安全信息;

(二)助航意见或建议;

(三)救助、打捞或污染清除等信息;

第二十条 广西北部湾 VTS 应当及时向船舶、水上设施

播发气象预警信息和其他有关安全的紧急广播信息。船舶、

海上设施在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或者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

行、停泊、作业时,广西北部湾 VTS 应当根据其请求提供相

应的安全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西北部湾 VTS 应根据船舶交通流量、通

航环境及港口船舶动态等实际情况,为船舶提供交通组织服

务。

船舶在下列情况下,可请求广西北部湾 VTS 提供交通组

织服务:

(一)船舶通过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

域;

– 4 -(二)大型船舶靠离码头、进出港、进出锚地;

(三)拖带船舶进出港;

(四)航行船舶主机或舵机发生故障;

(五)导致通航安全受到威胁和通航效率低下的其他情

况。

第二十二条 广西北部湾 VTS 通信频道为:

(一)广西北部湾 VTS L1 报告线以内北部湾 VTS 区域

以外水域工作频道为 CH12 频道;

(二)北海、铁山港、涠洲岛、防城港 VTS 区域工作频

道为 CH10 频道。

(三)钦州 VTS 区域工作频道为 CH09 频道

第二十三条 船舶与广西北部湾 VTS 通信应使用汉语普

通话或英语。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

长对船舶航行安全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

责关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船舶报告和船舶交通管理规定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在危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

下,船长和引航员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广西

北部湾 VTS。

– 5 –第二十七条 广西北部湾 VTS 报告线包含以下两条:

(一)L1 报告线,为以下四点连线:

P1:21°31′09″N/109°39′16″E

P2:21°16′00″N/109°39′16″E

P3:21°16′00″N/108°16′30″E

P4:21°32′22″N/108°16′30″E

(二)L2 报告线,以 W 点(21°02′02″N/109°06′

43″E)为中心 5 海里为半径,方位 270 度~360 度组成的圆

弧。

第二十八条 北部湾 VTS 区域由以下 5 个区域组成:

(一)北海 VTS 区域。具体为以下四点所围成的水域:

B1:21°34′00″N/108°57′00″E

B2:21°20′00″N/108°57′00″E

B3:21°20′00″N/109°08′00″E

B4:21°24′30″N/109°08′00″E

(二)铁山港 VTS 区域。具体为以下四点所围成的水域:

T1:21°26′40″N/109°32′00″E

T2:21°20′10″N/109°32′00″E

T3:21°20′10″N/109°39′00″E

T4:21°31′00″N/109°39′00″E

(三)涠洲岛 VTS 区域。以 W 点(21°02′02″N/109°

06′43″E)为中心,5 海里为半径,方位 270 度~360 度围

– 6 -成的扇形水域。

(四)钦州 VTS 区域。具体为以下四点所围成的水域:

Q1:21°44′30″N/108°42′00″E

Q2:21°24′30″N/108°42′00″E

Q3:21°24′30″N/108°33′00″E

Q4:21°44′30″N/108°33′00″E

(五)防城港 VTS 区域。具体为以下四点所围成的水域:

F1:21°34′50″N,108°19′00″E

F2:21°27′00″N,108°19′00″E

F3:21°27′00″N,108°27′00″E

F4:21°33′20″N,108°27′00″E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服务是指广西北部湾 VTS 为船舶,或者应船舶请求

提供相关信息的服务。

助航服务是指提供及时有效的航行信息,以协助船舶做

出航行决策,并监视其效果的服务。

交通组织服务是指在北部湾 VTS 区域内为防止出现危险

的海上交通局面和提高船舶通航安全和效率而实施的服务。

联合服务是指为提高北部湾 VTS 区域内船舶航行安全和

效率而采取的岸基相关机构的协调行动。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5 月 9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5 月 8 日。原《广西沿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管理

– 7 -规定》(桂海指挥〔2015〕22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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