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MSC.459(101)号决议
(2019 年 6 月 13 日通过)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救设规则)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以第 MSC.48(66)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救生设备(救设)规则》(以下称“救设规
则”),根据《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 III 章已成
为强制性文件,
还注意到本公约第 VIII(b)条和第 III-3.10 条关于《救设规则》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 101 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 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救设规则》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 VIII(b)(iv)条规定,通过了《救设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
件;
2 按本公约第 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须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视为已被接受,
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
吨数 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款
被接受后,须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4 还提请缔约国政府注意,《救设规则》第 6.1.1.3 段的修正案须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
之后安装在船的救生艇。
5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正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
副本分发给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6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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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救设规则)
第 IV 章
救生艇筏
4.4 对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1 第 4.4.8.1 段替换如下:
“.1 配备了两个独立推进系统,其装置由两个独立发动机、轴线、油箱、管道系
统和任何其他相关的辅助设备构成的救生艇除外;对于自由降落的救生艇,
足够的浮桨用以在静水中划行。提供的每支桨均须配备桨架、桨叉或等效装
置。桨架或桨叉须由短绳或链条固定在艇上。”
第 VI 章
降放和登乘设备
6.1 降放和登乘设备
2 在第 6.1.1.3 段末增加以下内容: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配备救生艇但不属于船舶救生筏之一的货船上,设备齐全、
有发动机但无船员、总质量不超过 700 千克,该救生艇的降放装置只要满足以下条
件,无需配备储存机械动力:
.1 一个人能从储存位置手动提升并转向登乘位置;
.2 在最大曲柄半径350 mm处,曲柄手柄上的力不得超过160 N;和
.3 须设有将救助艇靠在船舷并将其固定在一起的具有足够强度的装置,
如弓形线,以便人员可以安全地登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