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强化对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直属海事系统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海事局管辖范围内海事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海事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条 深圳海事局制定《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清单》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根据运行情况,组织对清单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更新调整情况。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深圳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局,举报两个清单所列海事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深圳海事局对外公布的投诉举报电话;

(二)深圳海事局官方网站;

(三)来信、来函、来访;

(四)其他相关工作途径。

第六条 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对象基本情况,包括船舶名称、船员姓名或者公司名称及其他可供核实的信息;

(二)涉嫌海事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等线索,如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实名举报,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并承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匿名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对象明确具体,提供的线索、证据等对案件查处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海事管理机构掌握,或者虽被海事管理机构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经海事管理机构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有效避免事故险情发生的。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或重大事故隐患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类型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或重大事故隐患的,按同一案件或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或重大事故隐患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或重大事故隐患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进行举报,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二)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主体的内部员工或内部知情人举报除外);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条 举报海事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以下原则计算:

(一)计算基础:举报海事违法行为的,以每起海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基数;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以该重大事故隐患对应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基数。

(二)比例与限额:奖励金额按基数的5%计算,最低奖励200元,最高奖励2000元。

(三)多起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核算:举报多起海事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按每起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5%逐一核算奖励金额,各起奖励可累加。

(四)涉及多个处罚对象的情形:同一海事违法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对象的,按多个对象处罚金额的累加总额核算奖励金额;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多宗行政处罚或多个处罚对象的,按累加总额的5%实施奖励。

(五)特殊情形说明:举报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奖励200元。

第十一条 负责举报事项核查、最终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最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奖励认定,按程序实施奖励,并报深圳海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过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奖励。

举报奖励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发放。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金的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或提供本人的有效银行账户领取奖励金。

逾期未领取奖励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困难且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

第十五条 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海事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漏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核查和监督,发现故意捏造、歪曲事实、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有权收回奖励金,并视情节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奖励档案,做好举报奖励的汇总统计工作。

海事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海事局海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深海法规〔20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