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法〔2018〕383 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 年 8 月 8 日— 2 —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海事政务办理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规范海事电子政务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55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办
理海事政务事项。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的管理
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事电子政
务办理系统身份激活和电子政务事项的办理、业务咨询和培训等
工作。
第四条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透明、诚信、
高效、便民的原则。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应当设有统一入口,各业务类别海事
电子政务可通过该入口登录办理。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应当具备规范的数据共享接口,以满
足其他信息系统数据共享需求。需要使用电子政务办理系统数据
共享接口的,应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经同意后使用。— 3 —
第五条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各使用单位及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和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
本办法使用。
第六条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
实施海事电子政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电子政务用户管理
第七条
本章适用于申请人新申请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
用户身份的管理。已有的用户身份按原系统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使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申请海事政务
事项,应当办理注册,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注
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外,用户身
份注册实行实名申请,同一申请人只能取得一个海事电子政务办
理系统用户身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申请人应根据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提示,在系统中提交以
下材料或信息:
(一)自然人申请时应提交:
1.身份证明类型和号码、身份证明的扫描件;— 4 —
2.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并可通过验证;
3.注册用户名和密码,注册用户名应与身份证号码一致;
4.《海事电子政务办理承诺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自然
人用户身份后,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身份。申请时应提交:
1.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组织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
自然人用户名;
3.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用户名和密码,注册用户名应与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4.真实有效联系方式;
5.《海事电子政务办理承诺书》。
取得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用户身份,应与法定代表人或组织
负责人自然人用户身份绑定。
第十条
用户身份注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获得电子
政务用户身份。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用户身份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激活,
激活后方可用于办理海事电子政务事项。
申请人可就近选择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现场申请激活
用户身份。申请激活时,应提交与网上用户身份注册相一致的身— 5 —
份证明原件,由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核对后复印或拍照留存。委托
他人现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
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接收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负责用户身份激活的审核,经实
名验证及信用验证后,当场激活用户身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激活用户身
份:
(一)被列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或根据《海事信用信息管
理办法》被列为 C 等和 D 等信用的;
(二)曾被发现在办理海事业务时具有隐瞒、造假等不诚信
行为的;
(三)提交的用户身份注册申请信息,经审核发现材料不齐
全、不真实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
(四)被海事管理机构取消海事电子政务用户身份未满一年
的。
第十二条
海事电子政务用户身份由激活的海事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激活机构”)进行管理。
申请人取得海事电子政务用户身份后,激活机构发现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的,应作出取消申请人用户身份的决定,并在注册资
料库中注明:
(一)被列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或根据《海事信用信息管— 6 —
理办法》被列为 C 等和 D 等信用的;
(二)被发现在办理海事业务时具有隐瞒、造假等不诚信行
为的;
(三)提交的原件、纸质申请材料,经审核发现与电子申请
材料不一致的;
(四)在申办表单中填写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信息,违背
公序良俗的;
(五)不履行与海事管理机构签订的承诺书的。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发现电子政务申请人有以上情形的,应当
及时记入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通报激活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用户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
称、联系方式、激活机构、证件名称及号码、证件扫描件等信息。
申请人应当妥善管理用户身份信息,确保使用安全,不得转
借他人使用,因申请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用户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用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或需要终止用户身份的,
申请人应当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向激活海事管理机构申
请变更或终止。
申请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
原激活海事管理机构现场申请重新激活。
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7 —
第十五条
不予激活用户身份和被取消用户身份的申请人,
不影响其通过现场申请办理海事政务。
第三章
电子政务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
中公开下列信息:
(一)纳入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的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
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海事规费征收事项、依据和标准;
(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本级办理的事项清单及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中公开
由本机构办理的下列信息:
(一)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海事规费征收事项、依据和标准;
(三)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电子政务时,应当使用已激活
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选择需要办理的政务项目,如实填写
申请信息,根据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电子
文档。
提交的电子文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8 —
(一)应当为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纸质文书的扫描件或照
片,扫描件或照片应确保纸面光洁平整,没有变形,色度均匀,
文字字迹边缘清晰可见;
(二)扫描或拍照的纸质文书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每页应当
经申请人签注“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三)文档原件即为电子文书的,可直接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申请通过邮寄方式接收纸质文书和材
料,或申请使用在线下载、电子邮箱方式接收电子文书。
申请邮寄方式的,应填写邮寄地址,并承担邮寄风险及费用。
邮件寄达视为已送达。
申请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网站下载的,电子文书第一次下载
成功时视为已送达。
申请通过电子邮箱接收的,应填写电子邮箱作为电子送达地
址。电子文书成功发送至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时,视为已
送达。
需要变更接收方式和送达地址的,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
要求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凭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生成的办理
编号或用户身份查询政务事项的办理进程等信息。
申请人于海事管理机构工作时间提交申请的,信息系统收到
申请的时间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于非工作时间提交申请的,— 9 —
非工作时间结束后开始工作时间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
第二十条
对可由受理海事管理机构在电子政务办理系统
中查询到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可
将该申请材料设定为非必填项。
对同一用户曾经填写过的信息或提交过的申请材料,海事电
子政务办理系统可自动存储、调出并提示申请人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申请提交后,在海事管理机构受理之
前相对人撤回申请并修改后再次提交的,视为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确认收到申请人提交
的政务办理申请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政务办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后,按照规定需查验原件或
需要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应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告知申
请人选择在领取办理结果时提供原件、纸质申请材料,或者于 2
个工作日内邮寄原件、纸质申请材料,并说明如下事项:
(一)需要提供的原件、纸质申请材料的名称;
(二)办结时间以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做出意见时间为
准,此后查验原件、纸质申请材料和查验不通过导致后续处理及
邮寄所耗费的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间;
(三)申请人选择邮寄原件、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在海事电
子政务办理系统中填写可供查询的快递单号,邮寄的风险、延误—
10 —
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如查验原件、纸质申请材料不通过,海事管理机构有
权做出不予办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准予办理且无需查验原件
或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制作办理结果,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
达。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准予办理且需要查验原件、纸质申请材料
的,如申请人未邮寄原件或纸质申请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海
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中通知申请人携带原件、纸质申请材料领取
办理结果。申请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原件、纸质申请材料后,
海事管理机构应进行核实。经核实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中材料
与原件一致的,对电子材料在系统中标注“与原件一致”,即时
制作办理结果并现场送达;经核实不一致的,应重新进入审查程
序。
办理过程及办理结果中产生的电子文书,应符合海事行政执
法电子文书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现场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在《海事电子
政务办理结果领取登记表》(附件)中签名后领取。如涉及原件
查验的,原件一并领回。
邮寄送达办理结果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使用中国邮政速递物
流,在快递单中写明邮寄内容,留存快递单寄件人联,通过海事—
11 —
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告知申请人快递单号。如涉及原件查验的,原
件一并邮寄送回。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电子政务办理需要延期的,应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办理延期手
续,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关于申请人申办电子政务
事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举报时,应当及时核查。
第二十八条
涉及海事规费的政务事项,申请人可选择现
场、网上支付、电汇等方式缴费。海事管理机构应在申请人缴费
后送达政务办理的证书或文书。因延误缴费造成送达延迟,由申
请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办理的相关资料、办理记录以及结果
保存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的,可免除相应纸质材料归档,但
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化档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事电子政务办理
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妥善处置紧急情况,查明原
因,排除故障。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功能恢复前,作出合理
安排,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申办海事政务。—
12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
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授权擅自增加、删除、修改、复制海事电子政务
办理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二)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三)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申请、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四)故意干扰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平台运行。
第三十三条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
份和恢复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对备
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海事管理
机构应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为社会提供海事政务服务的网
上公共服务模式。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法定检验
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
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3 —
附件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结果领取登记表
序号
政务办
理编号
政务办理
结果
是否需领
回申请材
料原件
原件内容
领取人签名
领取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4 —
抄送:长江航务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 年 8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