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法〔2018〕383 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 年 8 月 8 日— 2 —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海事政务办理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规范海事电子政务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55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通过电子数据形式办

理海事政务事项。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的管理

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事电子政

务办理系统身份激活和电子政务事项的办理、业务咨询和培训等

工作。

第四条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透明、诚信、

高效、便民的原则。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应当设有统一入口,各业务类别海事

电子政务可通过该入口登录办理。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应当具备规范的数据共享接口,以满

足其他信息系统数据共享需求。需要使用电子政务办理系统数据

共享接口的,应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经同意后使用。— 3 —

第五条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各使用单位及人员应当严

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和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照

本办法使用。

第六条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

实施海事电子政务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电子政务用户管理

第七条

本章适用于申请人新申请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

用户身份的管理。已有的用户身份按原系统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申请人使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申请海事政务

事项,应当办理注册,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注

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外,用户身

份注册实行实名申请,同一申请人只能取得一个海事电子政务办

理系统用户身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申请人应根据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提示,在系统中提交以

下材料或信息:

(一)自然人申请时应提交:

1.身份证明类型和号码、身份证明的扫描件;— 4 —

2.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并可通过验证;

3.注册用户名和密码,注册用户名应与身份证号码一致;

4.《海事电子政务办理承诺书》。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自然

人用户身份后,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身份。申请时应提交:

1.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组织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

自然人用户名;

3.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用户名和密码,注册用户名应与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4.真实有效联系方式;

5.《海事电子政务办理承诺书》。

取得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用户身份,应与法定代表人或组织

负责人自然人用户身份绑定。

第十条

用户身份注册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申请人获得电子

政务用户身份。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用户身份应经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激活,

激活后方可用于办理海事电子政务事项。

申请人可就近选择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现场申请激活

用户身份。申请激活时,应提交与网上用户身份注册相一致的身— 5 —

份证明原件,由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核对后复印或拍照留存。委托

他人现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

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接收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负责用户身份激活的审核,经实

名验证及信用验证后,当场激活用户身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激活用户身

份:

(一)被列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或根据《海事信用信息管

理办法》被列为 C 等和 D 等信用的;

(二)曾被发现在办理海事业务时具有隐瞒、造假等不诚信

行为的;

(三)提交的用户身份注册申请信息,经审核发现材料不齐

全、不真实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

(四)被海事管理机构取消海事电子政务用户身份未满一年

的。

第十二条

海事电子政务用户身份由激活的海事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激活机构”)进行管理。

申请人取得海事电子政务用户身份后,激活机构发现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的,应作出取消申请人用户身份的决定,并在注册资

料库中注明:

(一)被列为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或根据《海事信用信息管— 6 —

理办法》被列为 C 等和 D 等信用的;

(二)被发现在办理海事业务时具有隐瞒、造假等不诚信行

为的;

(三)提交的原件、纸质申请材料,经审核发现与电子申请

材料不一致的;

(四)在申办表单中填写不符合文明规范要求的信息,违背

公序良俗的;

(五)不履行与海事管理机构签订的承诺书的。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发现电子政务申请人有以上情形的,应当

及时记入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通报激活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用户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

称、联系方式、激活机构、证件名称及号码、证件扫描件等信息。

申请人应当妥善管理用户身份信息,确保使用安全,不得转

借他人使用,因申请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用户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用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或需要终止用户身份的,

申请人应当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向激活海事管理机构申

请变更或终止。

申请人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

原激活海事管理机构现场申请重新激活。

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而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7 —

第十五条

不予激活用户身份和被取消用户身份的申请人,

不影响其通过现场申请办理海事政务。

第三章

电子政务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

中公开下列信息:

(一)纳入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的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

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海事规费征收事项、依据和标准;

(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本级办理的事项清单及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中公开

由本机构办理的下列信息:

(一)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海事规费征收事项、依据和标准;

(三)办理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电子政务时,应当使用已激活

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系统,选择需要办理的政务项目,如实填写

申请信息,根据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电子

文档。

提交的电子文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8 —

(一)应当为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纸质文书的扫描件或照

片,扫描件或照片应确保纸面光洁平整,没有变形,色度均匀,

文字字迹边缘清晰可见;

(二)扫描或拍照的纸质文书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每页应当

经申请人签注“与原件一致”,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三)文档原件即为电子文书的,可直接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申请通过邮寄方式接收纸质文书和材

料,或申请使用在线下载、电子邮箱方式接收电子文书。

申请邮寄方式的,应填写邮寄地址,并承担邮寄风险及费用。

邮件寄达视为已送达。

申请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网站下载的,电子文书第一次下载

成功时视为已送达。

申请通过电子邮箱接收的,应填写电子邮箱作为电子送达地

址。电子文书成功发送至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时,视为已

送达。

需要变更接收方式和送达地址的,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

要求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凭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生成的办理

编号或用户身份查询政务事项的办理进程等信息。

申请人于海事管理机构工作时间提交申请的,信息系统收到

申请的时间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于非工作时间提交申请的,— 9 —

非工作时间结束后开始工作时间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

第二十条

对可由受理海事管理机构在电子政务办理系统

中查询到的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可

将该申请材料设定为非必填项。

对同一用户曾经填写过的信息或提交过的申请材料,海事电

子政务办理系统可自动存储、调出并提示申请人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申请提交后,在海事管理机构受理之

前相对人撤回申请并修改后再次提交的,视为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确认收到申请人提交

的政务办理申请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政务办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后,按照规定需查验原件或

需要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应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告知申

请人选择在领取办理结果时提供原件、纸质申请材料,或者于 2

个工作日内邮寄原件、纸质申请材料,并说明如下事项:

(一)需要提供的原件、纸质申请材料的名称;

(二)办结时间以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做出意见时间为

准,此后查验原件、纸质申请材料和查验不通过导致后续处理及

邮寄所耗费的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间;

(三)申请人选择邮寄原件、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在海事电

子政务办理系统中填写可供查询的快递单号,邮寄的风险、延误—

10 —

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如查验原件、纸质申请材料不通过,海事管理机构有

权做出不予办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准予办理且无需查验原件

或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制作办理结果,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

达。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准予办理且需要查验原件、纸质申请材料

的,如申请人未邮寄原件或纸质申请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海

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中通知申请人携带原件、纸质申请材料领取

办理结果。申请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原件、纸质申请材料后,

海事管理机构应进行核实。经核实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中材料

与原件一致的,对电子材料在系统中标注“与原件一致”,即时

制作办理结果并现场送达;经核实不一致的,应重新进入审查程

序。

办理过程及办理结果中产生的电子文书,应符合海事行政执

法电子文书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现场领取办理结果的,应在《海事电子

政务办理结果领取登记表》(附件)中签名后领取。如涉及原件

查验的,原件一并领回。

邮寄送达办理结果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使用中国邮政速递物

流,在快递单中写明邮寄内容,留存快递单寄件人联,通过海事—

11 —

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告知申请人快递单号。如涉及原件查验的,原

件一并邮寄送回。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电子政务办理需要延期的,应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办理延期手

续,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关于申请人申办电子政务

事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举报时,应当及时核查。

第二十八条

涉及海事规费的政务事项,申请人可选择现

场、网上支付、电汇等方式缴费。海事管理机构应在申请人缴费

后送达政务办理的证书或文书。因延误缴费造成送达延迟,由申

请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办理的相关资料、办理记录以及结果

保存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的,可免除相应纸质材料归档,但

应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化档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事电子政务办理

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妥善处置紧急情况,查明原

因,排除故障。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功能恢复前,作出合理

安排,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申办海事政务。—

12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

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授权擅自增加、删除、修改、复制海事电子政务

办理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二)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三)冒用他人名义进行申请、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四)故意干扰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平台运行。

第三十三条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

份和恢复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对备

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海事管理

机构应用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系统,为社会提供海事政务服务的网

上公共服务模式。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法定检验

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

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3 —

附件

海事电子政务办理结果领取登记表

序号

政务办

理编号

政务办理

结果

是否需领

回申请材

料原件

原件内容

领取人签名

领取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4 —

抄送:长江航务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 年 8 月 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