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许可裁
量基准》的通知
海政法〔201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现将《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 年 1 月 10 日
— 1 —海事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目录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15007)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5024)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15028)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15040)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15042)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15008)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
海员证核发(15009)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15011)
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15012)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15013)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015)
船员服务簿签发(15016)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15005)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
环境应急预案审批(15017)
— 2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
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15018)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15020)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
认可(15037)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15031)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15014)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15032)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沿海)(1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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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15006)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
理办法》第五条
许可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
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
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申请材料
(一)禁航区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
手续的项目);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
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二)航路划定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3.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
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
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
手续的项目);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
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四)港外锚地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
— 5 —— 6 —
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
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五)船舶安全作业区划定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
他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
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期限
15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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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8 —
许可名称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15007)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四十、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三至六、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
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许可条件
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
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
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
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请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
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时除外);
4.打捞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的证明材料(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
5.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
构成重大影响的);— 9 —
(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还需重点补充以下内容:(1)作业期通航影响分
析,重点分析自然条件对沉船沉物沉没状态及位置的影响;沉船沉物
对未来发展船型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2)作业期交通组织,重点分
析作业区域范围和临时通航方案。(3)作业期通航安全保障,重点分
析应急设备设施的配备要求,制定水防、防污、搜救等应急预案及作
业现场维护方案。)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9.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有效期以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为准。
办结期限
15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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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11 —
许可名称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5024)
许可依据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二十五、二十八
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
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许可条件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1.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
业的要求;
3.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
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
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2 —
1.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
业的要求;
3.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
排等;
4.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
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请材料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3.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4.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
手续的项目);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
4.水上水下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
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
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13 —
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下列水上水下活动,
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
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1)改变航道、
航槽;(2)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
区、水上娱乐区;(3)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4)打
捞沉船、沉物;(5)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6)设置、撤
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7)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
和其安全区;(8)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
等作业;(9)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
作业(10)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11)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内河:妨碍通航安全时);
10.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申
请港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
11.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件(申
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12.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安全工作方案(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
活动、体育比赛);
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有效期以许可
证上标明的期限为准。— 14 —
办结期限
15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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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15028)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
许可条件
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
事实和必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
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材料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
材料;
5.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拟
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定办理期限
3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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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15041)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许可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
评估;
4.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
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
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申请材料
(一)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许可:
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复
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证明材料;
5.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二)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 18 —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一式两份);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
清单目录);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
材料;
- 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5.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妨碍通航安全的)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办结期限
5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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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15040)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
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
许可条件
1.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查验机构、军事
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2.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
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3.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4.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范围及必要性(位置、
开放内容、开放范围、开放时间、经济效益等相关资料;说明口岸列
入国家发展规划和计划情况及船舶拟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的
必要性;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
求的证明;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
预案安全措施的证明等);
2.当地口岸查验机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涉及通航安全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21 —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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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15042)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2.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
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3.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1.外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申请;
2.搜救计划及入境必要性说明;
3.搜救范围(必要时附图);
4.遇难船舶、人员情况;
5.搜救船舶、飞机概况及搜救人员情况;
6.军事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符合条件的,予以回复
法定办理期限
第一时间内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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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24 —
许可名称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15003)
许可依据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
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二十、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1.《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2.《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4.《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
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二十、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25 —
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1.《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2.《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4.《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许可条件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
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 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
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
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
险货物申报手续;
6.船舶的尺度和载运的货物满足拟停靠的码头、泊位、装卸点的相关
要求;
7.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条件: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
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26 —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
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
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
当的担保;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
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申请材料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一)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 证书)及其附件(格式 B)的复印件、CAS
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 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
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的船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二)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2.总申报单;
3.货物申报单;
4.船员名单;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27 —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办理远洋渔船进口岸手续提交材料“货物申报单”为“货物(渔获
物)申报单”。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8.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时)
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
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
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2.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
可)批文。(通常为农业部关于确认 xx 年度第 x 批远洋渔业项目的通
知,附表《
XX 年度第 X 批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28 —
该项业务如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开展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报
送相关申请材料,受理人在网上申报平台中进行相应的受理或审核同
意或不同意的操作。
行政许可程序
当场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签
署意见,当次有效;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当
次有效;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条件:《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当
次有效;
以上业务如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开展的,受理人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作
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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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30 —
许可名称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15008)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5.《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如果适用)
6.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许可条件
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
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船舶或报验项目经船检机构检验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
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船舶的图纸、图表、说明书、计算书和其他技术文件;
3.船舶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书;
4.船舶相关文件、记录簿、操作手册等。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签发检验证书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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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32 —
许可名称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5010)
许可依据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三、四、十五、十六、十
七、十八、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章
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0.《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11.《财政部 国家发展委员会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92 号)
许可条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条件:
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建造
的新造船舶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 33 —
租进船舶;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
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申请材料
一、申请办理船舶国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
证书;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
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可以和所有
权登记注销证明书合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提交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
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
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
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二、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一)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
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二)从境外购买或订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
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
办理。
(三)境内异地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建造地船舶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四)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其
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光船租赁合同;
3.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
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4.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五)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船舶所有人可以持以下材料到住所地船
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 34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原船旗国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6.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7.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六)因船舶买卖变更船籍港或船舶登记机关,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
以下材料到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七)因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船舶需变更船舶登记机
关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以下材料向原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的证明文件;
3.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提交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
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
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
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35 —— 36 —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一、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 5 年,但下列情况除外:
1.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2.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光船租赁
期限超过 5 年的,国籍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二、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 年。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
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光租期限确定,但最长
不得超过 2 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 2 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
效期内,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承租人
未在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换发证书的,应重新申请办理新
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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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海员证核发(15009)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个人申办海员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海
船员〔2014〕680 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员证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海
船员〔 2016 〕 195 号)
许可条件
1.年满 18 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2.已依法取得船员服务簿;
3.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4.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申请材料
1.《海员证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渔业船员申办海员证时, 2015 年 1
月 1 日前签发的《渔业船员服务簿》在有效期内仍视为有效,过渡期
内原《渔业船员服务簿》和新版渔业船员证书同时为申办有效材料。)
(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3.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任职能力证明文件及
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
止公民出境的情形的证明;
5.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尺寸 48mm*33mm,
像素 390*567dpi)(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6.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
理或未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办理);
7.委托证明(适用委托办理)。— 39 —
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通过综合
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制材料。
申请遗失、损毁补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 1 项材料。
申请换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 1 项材料及旧《海员证》。
船员与其委托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中有明确代理船员办理
证书条款的,受委托机构可免予提交第 7 项材料。
目前与公安系统已实现个人身份信息共享,免予提交第 4 项材料。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有效期不超过 5 年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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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41 —
许可名称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15011)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和业
务范围的通知(海船员〔 2014 〕 677 号)
许可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至少 2 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和至少 3 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4.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
法律事务的能力;
5.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
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
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6.具有自有外派海员 100 人以上;
7.注册资本不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
8.具有足额交纳 100 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9.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 3 年内没有重大违
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申请材料
初次申请海员外派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每份申请材料应包括: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包括“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
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1)提交材料时,应
同时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查验并签注与原
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2)租赁证明,是指房产租赁协议原件及
复印件。(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应提交房产所有人的房屋产权证,以及房产所有人作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的书面文件。)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
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
((1)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①
应提交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管理制度文件,可与规
定的五项管理制度一并提交。②应提交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
能训练的开展方式、场地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明细(姓名、专业资
格、培训及训练内容)的证明材料。
(2)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的证明材料:①应提交处理海员
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管理制度文件,可与规定的五项管理制度一并提
交。②机构系自有专业法律人员的,应提交自有法律专业人员所持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及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机构
系签订法律事务协作协议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证。④系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应提交机构
所属集团(总公司)对上述情况所作出的书面确认,以及相关人员所
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与机构所属集团(总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
证明材料;
((1)专职管理人员:①应出示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船员服
务簿复印件。②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③应提
交机构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④应提交专职管
理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专职业务人员(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
员):①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的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②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③应提交机构已为专
职业务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④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身份证
及其复印件。)
— 42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机构组织
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的说明文件,应包括机构上级隶属关系、内部
部门设置,各工作岗位的具体人员姓名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
7.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所提交的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
件,应至少包括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
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服务业务报告制度,满足规定要求,并按
“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编制成册。)
8.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自
有外派海员名册,应按照“自有外派海员名册”统一格式及要求填报
并打印、加盖机构公章;名册中仅填写符合认定标准的自有外派海员;
名册中的自有外派海员数量应在 100 人及以上;自有外派海员的劳动
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所持船员服务簿等证明材料,可在现场核
查时出具)
9.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10.申请机构系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还
应出示外商投资业务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并提交
复印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和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与申请时无变化的,
免于提交)
3.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
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4.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
件,同时出具原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5.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与申请时
— 43 —— 44 —
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6.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7.自有外派海员的名册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明材料;(与
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海员外派机构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提交下列材
料:
1.年审申请文书;
2.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
运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5 年。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返回首页
— 45 —— 46 —
许可名称
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审批(15012)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六至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海船员〔2015〕88 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船员服务机构审批权限和业
务范围的通知(海船员〔 2014 〕 677 号)
许可条件
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 300 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无限航区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
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 3 年以上,并且最近 3 年来为国内沿海
船舶提供配员 500 人以上;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
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不少于 150 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 2 名以上具有海船无限航区或者沿海航区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
职管理人员和 2 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
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一)申请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
两份:1.《船员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及与单位
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5.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
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
6.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于甲级海船船员服务
机构申请);
7.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
员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服务
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1.《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仅适用于固定办公场所
变更);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在《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届满之
日 30 日以前申请办理《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 申
请办理《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一式两份:
1.《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延续申请;
2.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及与单位
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3.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与申请时无变化
的,免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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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申
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返回首页— 49 —
许可名称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15013)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三十条
许可条件
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条件:
1.有符合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符合要求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
80%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3.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3.1 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
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3.2 教学管理人员至少 2 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
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3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 1 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
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4.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
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
急制度等;
6.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条件:
1.有符合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2.有符合要求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
80%应当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3.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3.1 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
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3.2 教学管理人员至少 2 人,具有水运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国内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3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 1 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
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4.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
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
急制度等;
6.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申请船员培训机构资质(包括新增船员培训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2.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3.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
明);
4.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
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5.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6.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7.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学员管理、教学人员管理、
申请材料
培训证明发放、培训设施设备使用及管理、档案管理)文本;
8.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船员培训许可证》变更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变更申请及《<船员培训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许可变更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申请《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和《船员培训机构资质申请表》;
2.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培训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
明)(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 50 —— 51 —
3.教学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教学经历、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证
书等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4.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5.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6.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包括学员管理、教学人员管理、
培训证明发放、培训设施设备使用及管理、档案管理)文本;(与申
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7.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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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53 —
许可名称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5015)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十、十四条、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七条
许可条件
1.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2.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符合船员体检标准,海船船员需持有相应的
健康证明;
3.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
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4.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
申请材料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原件;
3.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4.身份证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
提交);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
信息的,免于提交);
7.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
事管理机构提交第 6、7、9、10 项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免于船上
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 7 项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 8 项规材
料。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
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
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
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学历满足相应要求且无不
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
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二)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
备下列条件的,提供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及相应有效船员适任证
书,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
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
或者大管轮;
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
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
估。
(三)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
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 6、7、9、10 项材料,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
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 6、9 项材料。
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学历满足相应要求且无不
— 54 —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
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四)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
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上述申请材料中第 1、4、5 项的材料。
二、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
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
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两张);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二)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申请《适任
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
提交上述 1、2、3、4、5、7 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海船、军事船舶
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三)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
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上述 1、2、7 项规定的材料。
(四)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上述 1、2、3、4、5
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
的考试成绩证明。
(五)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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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
4.《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5 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
超过持证人 65 周岁生日。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5 年。
办结期限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10 个工作日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10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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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船员服务簿签发(15016)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许可条件
1.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
2.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3.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
申请材料
1.《船员注册申请表》;
-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
3.近期直边正面 5 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 张;
- 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内
河船员)或者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海船船员)
5.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内河船员);
6.申请注册国际航线船舶船员的,还应当提交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合格
证明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或免于参加专
业英语考试证明复印件(乙类值班水手/机工适任培训、GMDSS 通用操
作员及以上等级适任培训的学员;或者在航海类院校接受航海教育和
适任培训的学生;或者在 2008 年 10 月 1 日前已持有海员证或者曾经
持有海员证的现职船员。);
6.申请遗失补发时凭本人身份证件;
7.申请注册变更时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姓名、身份证
号码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持证人住址、联系人、联
系方式、注册类别的变更,只需当事人申请;相貌发生显著变化,需
要当事人提供近期直边正面 5 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2 张。);
8.申请换发时只需提交第 1、2、3 项材料及原记载页满的船员服务簿。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58 —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船员服务簿》 无有效期限制
办结期限
7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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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15005)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至六十条
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9.《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10.《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全文
1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全文
12.《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全文
13.《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4.《经修正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5.《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规则)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
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许可条件
- 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 申报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
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 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
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
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 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
具备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和污
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5. 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载运的污染危
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
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如
适用);(对于油类物质船舶,适航证书和 IOPP/OPP 就是适装证书;
对于其他危险货物,应持有适装证书);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
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
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申请材料
- 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
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
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
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
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
— 60 —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
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
测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
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
货物证明》;
(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
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8)托运 MARPOL73/78 公约附则 II 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
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
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
舶装运要求;
(9)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
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
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2.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如
适用);
— 61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
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
《船舶装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
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
送交详细报告;
- 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 载运 2000 吨以上散装持久性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
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 1000 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和
沿海运输船舶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及其复印件;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货物适运申报单证。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
附具相应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
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
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
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污
染危害性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
测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
— 62 —— 63 —
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
货物证明》;
(7)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
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污染危
害性货物鉴定表”;
(8)托运 MARPOL73/78 公约附则 II 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
品,应提交液态污染危害性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
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
确船舶装运要求;
(9)按规定可按非污染危害性货物出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需提供相应
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
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与批准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包装货物)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申报单》(散装液体物质)上“主管机关签证栏”里签注审批意见和
日期,并加盖印章;定期申报的,注明批准的期限。
办结期限
航次申报 1 个工作日,定期申报 3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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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65 —
许可名称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应急预案审批(15017)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三十、
四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五条
许可条件
1.应急预案审批的申请主体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2.船舶系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或者 400 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3.应急预案内容符合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的相
关要求。
申请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按规定制定的应急预案;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当场受理、存档备查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无
办结期限
当场受理、存档备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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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67 —
许可名称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
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15018)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
定》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
- 作业单位具备相关作业的接收和处理能力;
- 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作业的能力;
- 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 已制定相关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 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治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安全作业
方案、保障措施、及应急计划);
3.港口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4.来自疫区的船舶,需提交污染物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
5.接收单位对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当场办结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68 —
效期限
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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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15020)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关于实施〈2001 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通知》第
一、二、三、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许可条件
1.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2.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
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3.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实施办法》的规定。
申请材料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①载运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
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②1000 总吨以上
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
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和《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③1000 总吨以下的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
应当办理《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
书》;④1000 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当办理《燃油污
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70 —
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保
证证明的期限。
办结期限
5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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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15022)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三十六、三十七条
7.《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许可条件
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
要求;
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
构成威胁;
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
与防污染的要求。
申请材料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1.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
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4.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5.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72 —
及签注日期。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适装证书、适航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
书(卸、装载船舶);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
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
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
业);
8.作业单位对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过驳作业许可证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或者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
办结期限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2 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 5 个工作日。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 24 小时内;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
7 个工作日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权利救济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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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74 —
许可名称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15037)
许可依据
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 1.3 章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五)
项、第四十四条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四条
5.《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许可条件
1.近 2 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2.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 1 个从业单位连续 3 个月的相应业务实
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3.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4.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申请材料
(一)申报人员资格注册认可
1.《申报员/装箱检查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报员/装箱检查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申报人员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4.申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5.申报人员执业单位营业执照;
6.申报人员执业单位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当提交《国际船舶
代理企业备案回执》;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申报的,应当提交《国内水
路运输辅助业备案证明》;从事国际货物贸易申报的,应当提交《无
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表》;
从事国内贸易货物申报的,应当提交《水路运输服务辅助业备案证明》。
7.危险货物申报人员执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已接受过
满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培训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首次申请申报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申报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75 —
(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注册认可
1.《申报员/装箱检查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报员/装箱检查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4.装箱检查人员与所属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5.装箱检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6.装箱检查人员执业单位营业执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或《危
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7.装箱检查人员执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已接受过满足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培训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8.首次申请装箱检查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装箱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事资格证书》
办结期限
10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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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77 —
许可名称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15031)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三十三条
许可条件
1.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
料;
2.具有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的验船能力和责任能力;
3.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4.具有相应的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5.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6.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
求;
7.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我国设立验船公司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验
船公司雇佣的外国公民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机关规定的资格和符合我国
关于外国人从业的规定,并持有船旗国政府允许在华从事法定船舶检
验业务的授权文件。
申请材料
外国验船公司申请材料:
1.公司筹建报告;
2.船旗国政府法定检验业务的授权文件;
3.验船公司筹建计划;
4.拟设立验船公司、分支机构(如适用)所在地及其负责的检验区域
和拟开展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说明书或其他解释性材料;
5.筹建人员名单、简历、有效身份文件、任职资格证明及相应外国船
舶检验机构筹建验船公司授权书;
6.外国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该机构
开业合法证明及同意其拟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法律文书;
7.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8.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9.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8 —
10.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材料:
1.船检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书。
2.涵盖本机构业务所需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资料清单,包括国家有关
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
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3.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包括人员制度、文件制度、业务制度等。
4.已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机制的证明文件,申请 A、B 类的机构应
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5.办公用房情况、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登记表,包括计算软件、船舶
计算机信息管理和检验发证系统等。
6.申请 A、B 类资质的,配备必要的通信、交通工具清单。
7.机构设置情况说明:包括内部机构设置、分支机构设置情况,申请 A
类资质的,标注在国际上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检验网点。
8.与申请资质相符的验船师名册:包括注册验船师登记表和注册验船
师培训的档案记录。
9.船舶检验业务情况统计表。
10.船舶检验机构、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业务分工说明。
11.船舶检验机构对其分支机构资质审核的结论。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现场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签发批准文件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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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80 —
许可名称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15014)
许可依据
(一)航运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第 4 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
三十三项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
二十四、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 13、14 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
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
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 号)
(二)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第 4 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
三十三项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
二、二十四、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 13、14 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
规则》的通知(海安全〔2015〕120 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
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16〕62 号)
许可条件
(一)航运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
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3.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 6 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
划安排;
4.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失效的公司,还应当
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 6 个月。
(二)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 1 艘船上运行 3 个月;
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4.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三)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4.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
证书》;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
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 3 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 81 —(一)航运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
管理体系的公司);
(3)安全管理手册;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5)6 个月内实施满足 ISM 规则/NSM 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
计划;
(6)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
(7)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申请
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
人)。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材料
2.《符合证明》签发及换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公司在 3 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5)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
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适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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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
修改);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3.《安全管理证书》换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
(3)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
修改);
(4)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
(5)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 12 个月;《符合证明》有效期 5 年;《临时
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 6 个月;《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 5 年。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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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 85 —
许可名称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15032)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
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A 部分 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
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八条
许可条件
一、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1.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2.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3.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4.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1.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2.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 年国
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3.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4.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5.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
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
经营责任。
2.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3.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4.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 年国
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5.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 6
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6.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7.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
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一、船舶保安计划批准
1.《船舶保安计划》审批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
3.船舶保安计划;
4.船舶保安计划编制机构的资质证明;
5.等效船舶保安设备的技术文件(《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后保安设备
变更的);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船舶保安评估缺陷纠正情况(存在船舶保安评估缺陷时);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和核验报告及复印件;
4.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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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1.船舶保安认证申请书;
2.船舶保安评估报告及复印件;
3.船舶保安计划;
4.演练、演习和内部审核计划;
5.保安核验工作计划;
6.船舶配备的保安员证书及复印件;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 1 份,以 A4 纸复印,
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及签注日期。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现场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一、船舶保安计划批准:在《船舶保安计划》上盖章批准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证书》
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临时)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证书》
办结期限
一、船舶保安计划批准:20 个工作日
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10 个工作日
三、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10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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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名称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沿海)(15043)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三条
3.《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4.《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
1.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
标;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
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
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材料
1.《海区航标设置许可申请表》;
2.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3.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8.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9.项目来源批文(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1.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
效期限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90 —
办结期限
20 个工作日
权利救济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行政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
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
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
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6.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
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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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 年 1 月 10 日
抄送:长江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 年 1 月 16 日印发— 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