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一类船舶
驾驶专业船员实船实际操作考试
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2019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等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海事局内河一类船舶驾驶专业船员实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东海事局内河一类船舶驾驶专业
船员实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指引(试行)
一、适用范围
1.1本指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内河一类船舶驾驶专业船员实船实际操作考试的组织实施。
二、单位和主要人员职责
2.1考试组织单位职责:负责对考试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组织开展通航安全评估,发布航行通告,实施安全警戒措施,签订考场租赁协议等。
2.2考场提供单位职责:按照考场租赁协议,向考试组织单位提供符合考试要求的场地、船舶和相关设施设备,并指派考场安全管理员开展考场安全管理工作。
2.3考官职责:负责考前安排、考试具体实施、考试监督及对评估员评价等工作。
2.4评估员职责:检查考试所需场地和设施设备的符合情况;按照要求开展实际操作考试,评定考生成绩;协助考官维护考试现场秩序,向考官报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5考场安全管理员职责:考场安全管理员由考场提供单位指定人员担任,具体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管理工作。
2.6承考船舶船长职责:确保承考船舶适航和船员适任,负责承考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工作。
三、承考船舶、靠泊点和水域标准
组织开展船员实船实际操作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船员考试使用的船舶、靠泊点和水域开展通航安全评估,包括应急预案的论证,以满足船员实船实际操作考试实施的要求。
3.1承考船舶标准
3.1.1承考船舶应满足内河船舶船员申请的适任证书类别要求;
3.1.2承考船舶应使用珠江水系典型船舶,例如: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推荐使用双车双舵船舶;
3.1.3承考船舶应证书齐全且保持有效,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3.1.4承考船舶应配备考试所需的国际信号旗和号型;
3.1.5承考船舶应配备满足考试要求的雷达、AIS、VHF、磁罗经、测深仪、对外扩音装置等通信助航设备,并保持状态良好;
3.1.6承考船舶在考试期间应在两舷明显位置悬挂“考试船舶 注意避让”标识(红底白字,高度不小于80厘米,长度不小于600厘米);
3.1.7承考船舶应在登离船区域与驾驶台之间的通道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围网、指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牌等设施;
3.1.8承考船舶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能清晰覆盖考区域,并能视频记录船舶航行轨迹。
3.2靠泊点标准
3.2.1靠泊点应能满足船舶安全靠离泊要求,长度不低于40米,缆桩不少于4个,布置应满足承考船舶操纵要求;
3.2.2靠泊点前沿水域应不占用主航道且富裕宽度不小于承考船舶2倍船宽;
3.2.3靠泊点水深应满足承考船舶富裕水深大于0.5米;
3.2.4靠泊点应设立登离船安全通道,登离船安全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围网、指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牌;
3.2.5靠泊点登离船通道和承考船舶靠离区域应处于视频监控覆盖范围。
3.3水域标准
3.3.1考试水域长度,应满足承考船舶加速、减速、制动、抛锚操作要求,应大于承考船舶的10倍船长;
3.3.2考试水域宽度,应满足承考船舶回旋且大于承考船舶的3倍船长;
3.3.3考试水域水深,应满足承考船舶富裕水深大于0.5米;
3.3.4考试水域不得设立在桥区水域,距离水工设施、碍航物不得小于承考船舶的2倍船长;
3.3.5考试水域应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视频监控全面覆盖考试水域。
四、考试安全管理机制
4.1考试前安全管理
4.1.1组织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与考场提供单位签订考场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1.2考试前,组织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发布航行通告;
4.1.3考试前1天,承考船舶船长应对承考船舶进行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自查发现的问题须在考试前完成整改;
4.1.4考试组织单位应在考试前1天测试视频监控系统,确保考试期间能够运行正常并覆盖规定区域;
4.1.5考场安全管理员应在考试前1天根据考试人数准备好需要增加配备的救生设备;
4.1.6考场安全管理员应在考试开始前完成以下工作:
(1)在承考船舶、靠泊点及考场相关区域正确布置指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牌;
(2)在登离船区域与驾驶台之间设立好安全防护围栏、围网等安全防护措施;
(3)配备齐全个人救生设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满足当期考试需求(包括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并且状况良好;
(4)确保船舶处于空载状态。
4.1.7考试组织单位应在考试前掌握考试当天的水文气象情况,确保考试期间水域的水文气象条件满足安全评估要求;如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调整考试时间并及时通知考生和考场提供单位。
4.2考试过程安全管理
4.2.1考官、评估员、考生、承考船舶船员等均应遵守考试安全管理要求;考官、评估员、考场安全管理员、承考船舶船长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应佩戴相应标识;
4.2.2考试期间,承考船舶船员应全程在岗,确保船舶安全;
4.2.3承考船舶船长应根据考试期间登船人员的实际情况,确认增加配备的救生设备数量符合要求;考场安全管理员应当监督所有登船人员正确穿戴救生衣,并向考生介绍承考船舶救生设备的布置和使用方法;
4.2.4登船人员不得穿拖鞋、高跟鞋;
4.2.5承考船舶靠妥码头后,考生应在考场安全管理员引导下有序登、离船;
4.2.6考生在船期间应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在船舶甲板逗留、观望及从事与考试无关的活动;
4.2.7考试期间,禁止无关人员登船;
4.2.8考试期间,承考船舶严格限定在考试水域内进行相关操纵;
4.2.9承考船舶应采取安全航速航行;
4.2.10考试期间,承考船舶船长应当密切留意考生的操作情况,出现可能危及船舶或人员安全的情形时,应立即接手操纵船舶,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4.2.11考试期间,组织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考场通航安全评估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警戒措施,及时提醒和引导过往船舶安全通过考试水域;
4.2.12考试期间,承考船舶应严格遵守防污染的相关规定;
4.2.13考试期间,出现突发极端天气水文状况、通航环境恶化等影响考试安全的情况时,考官应及时中止考试。
4.3应急预案
组织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3.1应急组织和职责分工;
4.3.2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
4.3.3应急物资保障;
4.3.4应急船艇安排;
4.3.5应急医疗资源;
4.3.6应急联络方式。
五、考试程序标准
5.1制定考试实施方案
5.1.1考试组织单位应当结合考试实际情况,制定内河船舶船员实船实际操作考试安排表,确保考试实施过程中登船的非本船人员数量不超过12人,考试安排表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1)实际操作考试的时间、地点;
(2)实际操作考试日程安排;
(3)考生分组(每组2人);
(4)相关岗位的人员安排,考官、评估员、考场安全管理员一览表及联系电话。
5.1.2内河船舶船员实船实际操作考试安排表经船员考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5.2考试前准备
5.2.1承考船舶应至少在考前2小时抵达指定靠泊点;
5.2.2实际操作考试正式开始前,按照相关要求,考官应做好承考船舶、靠泊点、水域、视频监控设备的准备和安全确认,并填写《考试前准备工作检查表》(附件1),承考船舶船长和考场安全管理员应签字确认。
5.3考试实施
5.3.1组织考前会议
5.3.1.1考官负责组织召开考前会议,介绍参与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人员,通报考试安排,分发考试用品、实际操作考试题卡、考试记录表等,并讲解实际操作考试注意事项、考试纪律及安全要求;
5.3.1.2考试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穿戴好救生衣,分别到达各自工作区,做好正式考试前各项准备工作。
5.3.2宣讲考试要求
5.3.2.1考官负责向全体考生宣讲《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等相关事项;
5.3.2.2考场安全管理员负责讲解考试期间安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4.2.3,4.2.4,4.2.5,4.2.6的内容),并组织一次救生衣穿戴、承考船舶救生设备布置和使用的演示和说明;
5.3.2.3考官负责宣读考生分组安排。
5.3.3组织考生登船
5.3.3.1考官负责组织考生登船工作,并使用身份识别系统核验考生身份;
5.3.3.2考生穿戴好救生衣、带上身份证、考试通知书(如需)等前往登船点;
5.3.3.3考场安全管理员负责引领考生到达指定候考点;每组考生2人,每次登船2组。
5.3.4实际操作考试实施
5.3.4.1考官宣布考试正式开始;
5.3.4.2评估员根据考试安排再次核对考生身份;
5.3.4.3考生抽取实际操作考试题卡,并按照题卡进行操作和陈述。在一名考生考试期间,同组另一名考生负责在驾驶台协助瞭望。一组考生考试期间,另一组考生在指定位置等候;
5.3.4.4评估员依据实际操作考试规范和标准,根据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评定成绩,并做好考试记录;
5.3.4.5实际操作考试过程中,考官负责巡视实际操作考试现场,及时处置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应急情况,指导评估员开展考试工作;
5.3.4.6两组考生全部完成考试后,由考场安全管理员负责带领离船,待考生到达指定区域后向考官报告。
5.3.5考试结束
5.3.5.1考试结束后,考官组织评估员、考场安全管理员以及承考船舶船长等人员召开总结会,对实际操作考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5.3.5.2评估员负责整理汇总当期全部《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详见附件2),检查考试内容、考试记录和签名情况,交由考官综合评定;
5.3.5.3考场安全管理员负责将当期考试的考场安全情况报告考官;
5.3.5.4考官负责填写《船员考试评估员评价表》(详见附件3),对评估员进行考核;
5.3.5.5当期考试结束后,考官应及时将汇总的《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和考试用品移交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试成绩录入船员管理系统;
5.3.5.6考场提供单位应妥善保管实际操作考试视频监控文件不少于6个月。
六、评判标准
内河一类船舶驾驶专业船员实船实际操作考试包括:掉头作业、靠泊作业、离泊作业、抛锚作业和起锚作业五项内容,各内容的评判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普通要素(1分或2分),其中关键要素(以●符号标注)须全部合格,且普通要素得分分值达到本项内容的70%及以上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具体的评判标准见附件4。
附件:1.考试前准备工作检查表
2.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
3.船员考试评估员评价表
4.评判标准
附件1
考试前准备工作检查表
考试期数: ________ 实际操作考试日期:__________
序号 | 检查项目及要求 | 检查结果 |
1 | 承考船舶、靠泊点及考场相关区域的指示标识和安全警示牌是否正确布置 | 符合要求£ |
2 | 登离船区域与驾驶台之间是否设立安全防护围栏、围网等安全防护措施 | 符合要求£ |
3 | 个人救生设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是否配备齐全、是否满足当期考试需求(包括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状况是否良好 | 符合要求£ |
4 | 船舶是否处于空载状态 | 符合要求£ |
5 | 承考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发现问题是否已经整改 | 符合要求£ |
6 | 靠泊点(缆桩、前沿水域、水深、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要求 | 符合要求£ |
7 | 考试水域的水文气象条件是否符合通航安全评估要求 | 符合要求£ |
8 | 视频监控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并覆盖规定区域 | 符合要求£ |
9 | 安全警戒措施是否到位 | 符合要求£ |
10 | 航行通告是否已经发布 | 符合要求£ |
11 | 考试应急预案是否制定 | 符合要求£ |
12 | 考试实施方案是否制定 | 符合要求£ |
结论: 可开展考试£ 完成整改后可开展考试£ 暂缓考试£
考官签名: 考场安全管理员签名: 承考船舶船长签名: 日期:
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
||
缺陷情况:
整改复查情况: ____年___月___日
|
备注:1. 符合要求的,在“□”打“√”;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缺陷的,在“□”打“×”;
- 2.考官负责在缺陷及整改复查栏内填写具体情况。
附件2
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记录表
实际操作考试项目:___________
姓名 | 性别 | 准考证号码 | 照片 | |||
类别职务资格 | 身份证号码 | |||||
申考航线 | 考试方式 | 实船□ 模拟器□
实物/模拟设备£ |
||||
考试时间 | 考试地点 | |||||
考试内容 | 考试方式 | 考试情况记载 | 评估员签名 | |||
综合评定成绩 | 合 格 £ 不合格 □
考官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每张表格仅记录一个实际操作考试项目的考试情况,在“□”处适用的打“√”。
附件3
船员考试评估员评价表
姓名 | 评估时间 | ||||
证书编号 | 评估地点 | ||||
驾驶 | 船舶操纵作业 | ||||
评价内容与结论 | 法规理解
分析能力 表达能力 评估技巧 廉洁公正 工作态度 纪律遵守 协调能力 |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
|||
评语:
综合结论: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官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备注:在“□”处适用的打“√”。
附件4
评判标准
内容 | 要素 | 考试方法或要领 | 评判要素、标准及分值 |
掉头作业
(20分钟) |
1.1了望 | 考生在操纵船舶前,必须根据现场情况来回走到驾驶台两侧了望两舷、前后情况。 | 2分。未能保持正规了望的,不得分。 |
1.2掉头水域 | 根据风、流和航道情况确定掉头水域。 | 2分。选择掉头水域不合理的,不得分。 | |
1.3声号与信号 | 按规定显示掉头信号、鸣放掉头声号。 | 2分。未显示信号或声号的,或信号、声号错误的,不得分。 | |
1.4沟通联系 | 使用VHF在规定的频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1分。没有按规定报告的,不得分。 | |
使用VHF在规定的频道播发船舶动态,并保持值守。 | 1分。没有播发船舶动态的,或未能在规定频道保持值守的,不得分。 | ||
1.5掉头操作 | 考生根据现场情况使用车、舵,确保船舶安全完成掉头操纵。 | 1分。考生使用的车、舵与拟掉头的方向相反的,不得分。 | |
考生根据船舶与岸边的距离,实时调整船速,控制船位;并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 ●没有根据船舶与岸边的距离,实时调整船速,控制船位,使船舶有搁浅或触碰岸边的危险,或未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的,不合格。 |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操作。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操作的,不合格。 | ||
靠泊作业
(20分钟) |
2.1了望 | 考生在操纵船舶前,必须根据现场情况来回走到驾驶台两侧了望两舷、前后情况。 | 2分。未能保持正规了望的,不得分。 |
2.2沟通联系 | 使用VHF在规定频道报告VTS。 | 1分。没有按规定报告的,不得分。 | |
使用VHF在规定的频道播发船舶动态,并保持值守;沟通码头调度了解码头情况。 | 1分。没有播发船舶动态的,或未能在规定频道保持值守的,不得分;
1分。没有和码头调度沟通的,不得分。 |
||
鸣放靠泊声号(如现场不适宜鸣放声号,考生口头告诉评估员)。 | 2分。声号错误的,不得分。 | ||
2.3靠泊准备 | 考生根据现场流向、风向及码头情况,确定靠泊方法和注意事项。 | 1分。流向、风向及码头情况判断错误的,不得分。 | |
考生告知协助带缆人员,本次靠泊采用的靠泊方式和带缆顺序。 | 1分。考生没有和协助带缆人员联系,或者发出错误的带缆顺序的,不得分。 | ||
2.4靠泊操作 | 对局面和风险判断准确,驶离航路时机把握适当。 | ●对局面和风险判断错误,驶离航路时机把握不当造成紧迫局面的,不合格。 | |
当船舶与码头泊位距离小于三倍船长时,航速不得超过4节。 | 1分。船舶与码头泊位距离小于三倍船长时,航速超过4节的,不得分。 | ||
当船舶与码头泊位距离小于三倍船长时,船艏线与码头泊位的夹角不得大于70度。 | 1分。船舶与码头泊位距离小于三倍船长时,船艏线与码头泊位的夹角大于70度的,不得分。 | ||
考生根据现场情况使用车、舵、锚、缆,确保船舶安全靠泊码头。 | ●考生没有正确使用车、舵、锚、缆,造成船舶碰撞码头、靠泊不成功或其他事故的,不合格。 | ||
考生完成靠泊码头后,使用VHF在规定的频道通知码头调度。 | 1分。完成靠泊后考生没有通知码头调度的,不得分。 |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操作。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操作的,不合格。 | ||
2.5号灯号型 | 靠泊后按规章显示信号。 | 2分。靠泊后需要显示信号未显示,或者显示错误信号的不得分。 | |
离泊作业
(20分钟) |
3.1了望 | 考生在操纵船舶前,必须根据现场情况来回走到驾驶台两侧了望两舷、前后情况。 | 2分。未能保持正规了望的,不得分。 |
3.2沟通联系 | 使用VHF在规定频道报告VTS。 | 1分。没有按规定报告的,不得分。 | |
使用VHF在规定的频道播发船舶动态,并保持值守;沟通码头调度了解码头情况。 | 1分。没有播发船舶动态的,或未能在规定频道保持值守的,不得分;
1分。没有和码头调度沟通的,不得分。 |
||
3.3离泊准备 | 确认泊位外档前后有无碍航船舶 | 2分。未经确认泊位外档前后情况就盲目操纵船舶的,不得分。 | |
考生根据现场流向、风向及码头情况,确定离泊方法和注意事项。 | 1分。流向、风向及码头情况判断错误的,不得分。 | ||
考生告知协助解缆人员,本次离泊方式和解缆要求。 | 1分。考生没有和协助解缆人员联系的,或没有按照正确顺序指挥解缆的,不得分。 | ||
3.4离泊操作 | 鸣放离泊声号(如现场不适宜鸣放声号,考生口头告诉评估员)。 | 2分。声号错误的,不得分。 | |
考生经确认缆绳已经按指令完成解缆后,方可开车操纵。 | 1分。未经确认缆绳是否按指令要求完成解缆就盲目开车操纵的,不得分。 | ||
离泊角度控制得当,车、舵、锚、缆熟练配合使用。 | ●当船舶离开码头泊位达到一倍以上船宽后,船舶再次碰撞码头的,不合格。 |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操作。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操作的,不合格。 | ||
对局面和风险判断准确,驶入航路时机把握适当。 | ●对局面和风险判断错误,驶入航路时机把握不当造成紧迫局面的,不合格。 | ||
3.5号灯号型 | 离泊后按章显示信号。 | 2分。离泊后需要显示信号未显示,或者显示错误信号的,不得分。 | |
抛锚作业
(20分钟) |
4.1了望 | 考生在操纵船舶前,必须走到驾驶台两侧了望两舷、前后情况。 | 2分。未能保持正规了望的,不得分。 |
4.2锚地(位)选择 | 选择适当锚位:1.水深适宜;2.底质良好,石底、硬底不宜抛锚;3.离开航道;4.有足够回旋余地;5.远离危险品码头、水底管线、礁石区。 | 2分。选择锚位不当的,不得分。 | |
4.3沟通联系 | 使用VHF在规定频道报告VTS。 | 1分。没有按规定报告的,不得分。 | |
使用VHF在规定的频道播发船舶动态,并保持值守。 | 1分。没有播发船舶动态的,或未能在规定频道保持值守的,不得分。 | ||
4.4抛锚操作 | 驶离航路时机把握适当,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船舶,安全驶进锚地。 | ●未准确把握驶离航路时机,未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船舶的,不合格。 | |
车舵配合,控制合理速度:船舶基本停住,略有后退趋势,向船艏人员发出抛锚指令。 | 2分。速度控制不合理的,不得分。 | ||
与船艏保持有效沟通,根据现场水深情况,向船艏人员发出入水锚链长度指令:水深的4至6倍,单位为“节” | 1分。没有向船艏操作人员发出正确指令的,不得分。 | ||
4.5复查 | 抛锚完毕后,复查船舶是否对周围船舶或其他设施构成危险,锚泊方式及出链长度是否满足现场环境要求。 | 1分。未进行复查的,不得分。 |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操作。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操作的,不合格。 | ||
4.6号灯号型 | 抛锚后按章显示号灯、号型。 | 2分。未显示相应号灯、号型或者显示错误号灯、号型的,不得分。 | |
起锚作业
(20分钟) |
5.1了望 | 考生在操纵船舶前,必须根据现场情况来回走到驾驶台两侧了望两舷、前后情况。 | 2分。未能保持正规了望的,不得分。 |
5.2沟通联系 | 使用VHF在规定频道报告VTS。 | 1分。没有按规定报告的,不得分。 | |
使用VHF在规定的频道播发船舶动态,并保持值守。 | 1分。没有播发船舶动态的,或未能在规定频道保持值守的,不得分。 | ||
5.3起锚操作 | 与船艏保持有效沟通,根据锚链受力情况,使用车舵配合,减轻锚机负荷。 | 1分。未与船艏保持有效沟通,未使用车舵配合起锚的,不得分。 | |
5.4航行时机把握 | 根据船艏反馈锚离底信息,对局面和风险作出准确判断,合理使用车舵控制船舶。 | 1分。船艏反馈锚已离底,考生未能合理使用车舵控制船舶的,不得分。 | |
把握正确时机驶入航路,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船舶。 | ●未把握正确时机驶入航路,或未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船舶的,不合格。 | ||
5.5号灯号型 | 锚离底后,取消原来的号灯、号型,显示正确显示航行信号。 | 2分。未显示相应信号号灯、号型或者显示错误信号的,不得分。 |
备注:在考试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指定人员模拟“海事管理机构”、“VTS”以及“码头调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办公室 | 2022年10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