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MSC.458(101)号决议
(2019 年 6 月 13 日通过)
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修正案
(气体燃料规则)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 28(b)条,
注意到以第 MSC.391(95)号决议通过的《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
(以下称“气体燃料规则”),根据《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
“本公约”)第 II-1 章已成为强制性文件,
还注意到本公约第 VIII(b)条和第 II-1/2.29 条关于《气体燃料规则》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 101 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 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气体燃料规则》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 VIII(b)(iv)条规定,通过了《气体燃料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
附件;
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须于2023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
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
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本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款
被接受后,须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正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
副本分发给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5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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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修正案
(气体燃料规则)
A 部分
2 总则
2.2 定义
1 在现有 2.2.41 段后增加新的 2.2.42 段如下:
“2.2.42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系指:
.1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
.2 如果没有建造合同,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
造阶段的船舶;或
.3 2028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交付的船舶。”
A-1 部分
对使用天然气燃料船舶的特殊要求
5 船舶设计和布置
5.3 一般规定
2 第 5.3.4 段中界定 fv的措辞替换如下:
“fv 按《安全公约》第 II-1/7-2.6.1.1 条中应用系数 v 公式计算得出,并反映破损垂直
延伸到燃料舱最低界限以上的可能性。使用公式为:”
6 燃料围护系统
6.8 液化气燃料舱的充装极限规定
3 在现有 6.8.2 条后增加以下规定:
“6.8.3 对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液舱的绝热和液舱位置使舱中内容
因外部失火而加热的概率非常小时,可做出特殊考虑,允许高于使用参照温度计算出
的充装极限,但不得超过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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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设备燃料供应
9.5 机器处所外燃料分配规定
4 在现有第 9.5.2 条规定后增加以下规定:
“9.5.3 第9.5.4至9.5.6段中的要求须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以替
代第9.5.1和9.5.2段中的要求。
9.5.4 如果气体燃料管路穿过船舶的围闭处所,则须由二级围闭保护。该围闭可以
是通风导管或双管壁管系。该导管或双管壁管系须有每小时换气30次的机械负压通风
并须具备15.8段中要求的燃气探测。主管机关也可接受提供同等安全水平的其他解决
方案。
9.5.5 第 9.5.4 段中的要求无需适用于穿过机械通风处所的全焊接燃气透气管道。
9.5.6 液化燃料管须由能够容纳泄漏的二级围闭保护。如果管系位于燃料准备室或
油箱连接处所,则主管机关可以免除该要求。如果第15.8.1.2段中要求的燃气探测不
适合该用途,则液化燃料管周围的二级围闭须通过压力或温度监测系统或其任何组合
进行泄漏检测。如果发生燃料管道的泄漏,则二级围闭须能够承受围闭中可能聚集的
最大压力。为此,可能需要为二级围闭布置压力释放系统,以防止围闭被迫承受高于
其设计压力的压力。”
10 包括推进和其他燃气设备的动力产生
10.3 活塞型内燃机规定
5 在现有第 10.3.1.1 段之后增加新的第 10.3.1.1.1 段如下:
“10.3.1.1.1 对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排气系统须配备爆炸释放系
统,除非该系统被设计为适应因点燃燃气泄漏引起的最坏情况的超压或由发动机的安
全理念证明是合理的。对排气系统中的未燃气体的可能性的详细评估应涵盖从气缸到
开口的整个系统。详细的评估须反映在发动机的安全理念中。 ”
11 消防安全
11.3 防火规定
6 第 11.3.3 段替换如下:
“11.3.3 包含燃料围护系统的处所须与 A 类机器处所或其他高失火风险舱室隔离。
须用至少 900 mm 的有 A-60 级绝热层的隔离舱进行隔离。在确定包含燃料围护系统
的处所与其他低失火火风险处所之间的绝热时,燃料围护系统须按照《安全公约》第
11-2/9 条,被视为 A 类机器处所。对于 C 类舱,燃料存储货舱处所可被视为隔离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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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第 11.3.3 段后面增加新的第 11.3.3.1 段如下:
“11.3.3.1 尽管有第 11.3.3 段最后一句的规定,对于 2024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建造的
船舶,对于 C 类舱,燃料存储货舱可被视为隔离舱的条件是:
.1 C 类舱不直接位于 A 类机器处所的上方或其他具有高火灾风险的房
间;和
.2 从 C 类舱外壳到 A-60 边界的最小距离或者舱室连接处所的边界(如
有)须至少为 900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