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青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提供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除军用船、公务船、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舶外,下列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向VTS中心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三)从事油污水等污染物接收、油水供给、工程施工、过驳作业、航修作业等活动的船舶;

(四)驶出、驶入VTS区域的港口作业拖轮、引航艇。

第五条  进港船舶正横朝连岛、竹岔岛时和通过大公岛与小公岛连线时应报告船名、呼号、所通过的报告线等信息。

第六条  船舶锚泊后应报告锚位、抛锚时间等信息,起锚前应报告船舶动态等信息。

第七条  船舶靠妥码头后应报告靠妥时间,驶离码头前应报告所在泊位、船舶动态等信息。

第八条  有引航员在船引领的船舶,可由引航员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引航员开始引航作业前应报告工号、登轮地点、引航作业动态等信息。

引航员完成引航作业后离船之前应向VTS中心报告。

第九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向VTS中心报告:

(一)拆检主机、舵机、锚机、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试车、试航;

(三)锚地并靠作业;

(四)拖航船舶或船组解系缆;

(五)其他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船舶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报告:

(一)船舶或人员遇险;

(二)海上交通事故;

(三)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械、设备故障;

(四)污染事故或海洋污染;

(五)助航标志、导航设施异常;

(六)碍航物、不明漂浮物;

(七)保安事件;

(八)其他紧急或异常情况。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应加强瞭望、使用安全航速,保持安全距离,在下列水域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在主航道船舶定线制第一通航分道内航行,航速不得超过12节。

(二)未经VTS中心同意,总长50米及以上的船舶在港池、胶州湾内各航道、主航道船舶定线制第一通航分道、主航道深水航道区域内禁止追越。

(三)未经VTS中心同意,禁止外国籍船舶和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船舶进入青岛港第四线、灵山水道区域内航行。

(四)鼓楼咀、青石栏灯桩、灵山岛、竹岔岛、大公岛、小公岛、崂山头、女岛连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内禁止船舶试航。

第十二条  有下列影响情形之一的,VTS中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时通航、限速通航、单向通航、禁止通航等海上交通管制措施:

(一)天气、海况恶劣;

(二)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

(三)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

(四)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或船组应在安全水域内松出或解脱拖缆,不得妨碍其他船舶交通。

第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应开启AIS并持续进行显示。

船舶应及时更新AIS相关信息,确保录入数据的准确。

第十五条  船舶应在VTS中心指定的锚地锚泊,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锚泊应报告VTS中心。

  在锚地避风的无动力船舶、设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

第十六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气象海况和港口作业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船舶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船舶、设施发生事故或失去控制,对海洋环境、通航安全和港口设施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可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消除、减轻或防止危害。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八条  VTS中心根据现有功能为船舶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和交通组织服务。

第十九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遇有恶劣气象海况、渔船碍航、军事演习、水上突发事件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VTS中心可定时在VHF16频道播发航行安全信息,必要时还可在VHF08频道即时播发。

第二十一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二十三条  VTS区域内存在VTS雷达盲区,船舶在VTS雷达盲区内航行时,应特别谨慎地驾驶。

 

第五章  通信与值守

 

第二十四条  VTS中心工作频道为VHF08频道。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锚泊、过驳作业或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时,应值守VTS中心工作频道,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二十六条  在VTS区域内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无故占用或干扰VTS中心工作频道。

第二十七条  VHF通话内容应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航海通信用语。

第二十八条  VTS中心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六章  主航道深水航道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青岛港主航道深水航道(以下简称“深水航道”)供超大型船舶使用。

其他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深水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超大型船舶通行,且经VTS中心同意后方可进入深水航道。

第三十条  超大型船舶在进入深水航道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航员在船引领;

(二)船长在驾驶台值班,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三)在深水航道内的富余水深应不少于其实际最大吃水的15%;

(四)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悬挂规定的信号旗;

(五)能见度不低于1.5海里,风力不超过蒲氏8级,波高不超过2.5米;

(六)护航监护船艇已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七)已做好处置应急情况的准备。

第三十一条  拟经深水航道进出港的超大型船舶,应提前12小时向VTS中心报告。如航行计划改变,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多艘超大型船舶申请进入深水航道航行时,应编队按顺序依次单向通行,两船间距不少于2海里。

第三十三条  引航员应在正横小公岛处登离经深水航道进出港的超大型船舶。

  • 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报告,不免除船舶、海上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进出口岸申请审批、进入中国领海报告、进出港报告等义务。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用语的含义:

(一)“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二)“超大型船舶”是指实际最大吃水15米及以上的船舶。

(三)“主航道深水航道”是指以下四点连线以内的航道水域:

1.36°00′11.3″N,120°26′51.0″E;

2.35°59′25.2″N,120°31′02.0″E;

3.35°59′57.4″N,120°26′47.5″E;

4.35°59′11.4″N,120°30′58.1″E。

(四)“VTS区域”是指青岛VTS区域,即以下五点连线以内的水域:

1.36°05′30.0″N,120°35′04.5″E;

2.35°59′47.2″N,120°35′04.5″E;

3.35°57′38.7″N,120°29′34.2″E;

4.35°56′31.0″N,120°26′38.8″E;

5.35°56′31.0″N,120°13′36.0″E。

(五)“VTS雷达盲区”是指VTS区域内雷达不能有效覆盖的水域,包括:

1.港池水域及码头前沿水域;

2.小岔湾和薛家岛湾水域;

3.胶州湾大桥以北水域。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通告2019(9号)发布的《青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