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关于发布《辽宁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告
现将《辽宁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2024年12月17日
辽宁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
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辽宁海事局辖区内注册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根据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航运公司分为体系内航运公司和非体系航运公司。
(一)管理中国籍船舶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为体系内航运公司。
(二)管理中国籍船舶且未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为非体系航运公司。
第四条 辽宁海事局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辖区航运公司监督检查的抽查检查工作及所属各分支海事局监督检查工作完成情况的督查检查工作。
辽宁海事局所属各分支海事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含国际国内)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分支海事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定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航运公司的责任
第六条 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体系内航运公司,应当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执行。
非体系航运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承担公司日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管理职责,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第七条 在辽宁海事局及所属各分支海事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船舶,其所在航运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地所在分支海事局报送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及经营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所管理船舶的信息。
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将其安全与防污染责任委托给其他航运公司时,应将签订的管理协议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分支海事局备案。
上述基本信息变化后,航运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八条 航运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九条 航运公司应正确对待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针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分支海事局通过抽样核查对航运公司实施监督检查,不代替、不免除航运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船舶、船员遵守国际、国内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公约、法律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分支海事局根据航运公司基本信息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每家航运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对于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对于代管或自行管理被吊销符合证明公司管理的船舶、被吊销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船舶、应有但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被处罚船舶的航运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对涉客类航运公司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上级管理机构、其他管理规定或专项工作对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有另行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或重要事件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一)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
(二)公司管理的船舶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
(三)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公司管理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五)被举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六)海事管理机构认为的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事件。
如体系内航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事件已经满足附加审核条件,并且海事管理机构已经对公司实施了附加审核的,该次附加审核可以替代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航运公司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
(一)体系内航运公司
1.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2.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
3.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公司为船舶配备船员情况。
5.公司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6.公司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7.公司应急预案建立实施、训练演习情况。
8.公司所属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的信息报告情况。
9.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10.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非体系航运公司
1.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
3.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公司为船舶配备船员情况。
5.公司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6.公司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7.公司应急预案实施、训练演习情况。
8.公司所属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的信息报告情况。
9.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应由两名及以上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对体系内航运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须经过安全管理体系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航运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可视情延伸至船舶。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文件、访谈人员、检查记录、现场观摩等方式对第十三条的检查内容结合实际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体系内航运公司按照《体系内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清单》(附件1),非体系航运公司按照《非体系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清单》(附件2)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制作《航运公司监督检查问题清单》(附件3),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予确认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予确认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可现场纠正的,由检查人员现场指导航运公司进行改正;如需后续进行跟踪的,检查人员应在《航运公司监督检查问题清单》中提出整改要求。
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海事管理机构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或当地政府。
第二十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约谈条件的,应对其进行安全管理约谈;符合重点跟踪条件的,应对其实施重点跟踪管理;符合附加审核条件的,应对其实施附加审核。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违法行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按《航运公司监督检查问题清单》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材料报海事管理机构,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组织现场验证。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工作开展,负责监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委托航运公司主要经营地点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保守航运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做出妨碍航运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严重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超航区航行、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违规兼职、超载、恶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员配员不足(含船员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向水域排放禁排污染物。
(三)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违规兼职是指承担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员存在船岸之间和跨公司兼职的情况。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通常指涉及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岗位职责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辽宁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辽海安全〔2018〕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体系内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清单
2.非体系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清单
3.航运公司监督检查问题清单
附件1
体系内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清单
序号 | 检查内容 | 抽查中是否发现问题 |
1 | 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 |
1.1 |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 |
1.2 | 是否取得《符合证明》,是否完成年度签注 | |
2 | 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 | |
2.1 | 是否将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列入各岗位职责 | |
2.2 | 是否能够确保为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 | |
3 | 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
3.1 | 是否按规定配备适任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 |
3.2 | 是否存在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违规兼职情况 | |
4 | 公司为船舶配备船员情况 | |
4.1 | 核查公司掌握的在船船员名单,公司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际、国内强制性规定的适任、持证、健康的船员,并满足最低配员要求 | |
4.2 | 船长上船前,是否对其应具有的适当指挥资格进行确认,包括适任证书有效性的核查、相关资历的验证和有关能力以及公司附加特殊适任要求的考核 | |
5 | 公司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 |
5.1 | 是否采取措施确保公司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人员能充分/适当理解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则以及相关的指南,包括提供相应的材料,组织学习和培训 | |
5.2 | 是否按公司体系文件的规定提出了满足所有岗位要求的培训需求,并制定了相应的培训计划 | |
5.3 | 是否按公司体系文件的规定实施相应培训,并保存相应记录 | |
5.4 | 是否对船岸新聘/转岗人员实施了熟悉职责培训,并保存相关记录 | |
5.5 | 是否对新聘/转岗船员在上船履行职责前实施职责熟悉培训,抽查相关记录,验证熟悉程序得到了有效执行 | |
5.6 | 开航前指令是否以文件形式下达给新聘/转岗人员 | |
6 | 公司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 |
6.1 |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登轮检查 | |
6.2 | 登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予以整改 | |
7 | 公司应急预案实施、训练演习情况 | |
7.1 | 是否制定船舶应急反应演习计划,并对船舶上报的应急演习计划进行审核 | |
7.2 | 是否制定岸基、船岸联合应急反应演习/训练计划 | |
7.3 | 是否按计划开展岸基应急演习/训练 | |
7.4 | 是否按计划开展船岸应急反应联合演习 | |
7.5 | 应急反应是否按文件规定的程序操作,记录是否真实可靠 | |
8 | 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 |
8.1 | 是否按照《辽宁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报告重大事项 | |
9 | 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 |
9.1 | 上一次公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予以整改 | |
9.2 | 公司发现的不符合规定情况是否予以整改 | |
10 | 其他专项检查或近期检查重点 | |
10.1 | 其他专项检查中需要关注的检查重点(如有,请列明) | |
10.2 | 近期检查重点(如有,请列明) |
附件2
非体系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清单
序号 | 检查内容 | 抽查中是否发现问题 |
1 |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
1.1 |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
2 | 公司对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 | |
2.1 | 是否将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列入各岗位职责 | |
2.2 | 是否能够确保为船舶提供资源和岸基支持情况 | |
3 | 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
3.1 | 是否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 | |
4 | 公司为船舶配备船员情况 | |
4.1 | 核查公司掌握的在船船员名单,公司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际、国内强制性规定的适任、持证、健康的船员,并满足最低配员要求 | |
5 | 公司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 |
5.1 | 是否采取措施确保公司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人员能充分/适当理解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的指南及操作规程,包括提供相应的材料,组织学习和培训 | |
6 | 公司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 |
6.1 | 岸基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登轮检查 | |
6.2 | 登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予以整改 | |
7 | 公司应急预案实施、训练演习情况 | |
7.1 | 是否制定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 |
8 | 公司所属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的信息报告情况 | |
8.1 | 是否按规定报告公司所属中国籍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情况 | |
9 | 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 |
9.1 | 公司自查中发现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予以整改 | |
9.2 | 公司外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予以整改 | |
10 | 其他专项检查或近期检查重点 | |
10.1 | 其他专项检查中需要关注的检查重点(如有,请列明) | |
10.2 | 近期检查重点(如有,请列明) |
附件3
航运公司监督检查问题清单
公司: 检查日期:
检查机构:
检查人员:
序号 |
问题描述 | 整改要求 |
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检查人员签字:
(注:检查机构保存原件,公司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