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综合质量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安全管理效能,规范船舶综合质量评价管理,推动船舶质量整体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辖区船籍港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船舶,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国际船舶的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综合质量评价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质量评价管理,是指综合运用船舶质量、船员情况、企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等评价指标,统筹海事信息化、智能化和综合管理等对国际船舶开展质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管理。

第五条  海南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综合质量评价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具体实施。

 

第二章  指标体系和平台建设

第六条  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和更新国际船舶综合质量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船舶质量方面:文件和记录、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安全和通讯、机电设备、防污染、载重线和船舶结构、船舶保安、应急培训和演习、压载水管理、散货船额外检查项目、油轮额外检查项目、液化气船额外检查项目等。

船员情况方面:船员基本信息、船员职业资格、船员履职活动、船员权益保障等。

企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方面: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运行、公司对船舶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司对船员的管理等。

第七条  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建设和维护国际船舶综合质量评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将指标体系进行信息化应用。

第八条  登记机构运用信息平台,汇聚相关业务信息,对国际船舶进行指标分析和质量评价,得出并反馈评价结果。

第九条  登记机构基于信息平台,建立国际船舶综合质量评价档案,并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国际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分为新办理所有权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新登记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和已办理所有权登记的现有船舶(以下简称“现有登记船舶”)综合质量评价。

第十一条  登记机构对新登记船舶进行综合质量评价应在船舶所有权登记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对现有登记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应在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周年日前15个工作日开展。注销登记的船舶不再进行当年的综合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综合质量评价所需信息,应当通过海事业务系统及其他可查询系统进行获取。无法通过系统查询获取的,由登记机构主动向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收集。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国际船舶近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开展现场核验: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的;

(二)在港口国监督、船旗国安全检查中被予以禁止离港处理意见的;

(三)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现场核验的其他情况。

现场核验工作可视情与船舶现场监督、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体系审核等合并开展。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对综合质量评价所需信息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际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并反馈。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登记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第四章  管理实施

第十六条  国际船舶综合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待观察)、E(差)等五个评级。

登记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管理,并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对评价结果为A级评级的船舶,给予下列便利:

(一)优先办理船舶登记相关业务、船舶进出口岸业务和提供专人专线业务咨询办理服务等;

(二)免于下一年度船籍港管理点验船舶动态信息;

(三)优先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推荐参评年度“安全诚信船舶”,将评价结果通报至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应船舶所有人申请可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对评价结果为B级评级的船舶,给予下列便利:

(一)优先办理船舶登记相关业务、提供专人专线业务咨询办理服务等;

(二)免于下一年度船籍港管理点验船舶动态信息。

第十九条  对评价结果为C级评级的船舶,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船籍港管理点验船舶动态信息;

(二)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每年报送一次船舶管理自查情况。

第二十条  对评价结果为D级评级的船舶,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船舶特别安全检查;

(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船籍港管理点验船舶动态信息;

(三)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每半年报送一次船舶管理自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评价结果为E级评级的船舶,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

(二)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船舶特别安全检查;

(三)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船籍港管理点验船舶动态信息;

(四)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每季度报送一次船舶管理自查情况,将评价结果通报至海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对连续三年评价结果为E级评级的国际船舶,予以注销船舶国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特别安全检查是针对评级较低的国际船舶,由登记机构选派专员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在船运行情况等实施专项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特别安全检查情况和船舶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该船舶综合质量评价。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前,国际船舶登记机构相关职责由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公务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中国洋浦港籍船舶外,其它在海南省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综合质量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船舶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